武政办〔2018〕13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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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18〕13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2日


 


武汉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以及《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7〕9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中央、省、市、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含用于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支出方向的资金),省、市级农村低保、五保精准扶贫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省级精准扶贫“五个一批”(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转移支付资金,省、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以及其他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财政性资金。


省、市级农村低保、五保精准扶贫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省级精准扶贫“五个一批”转移支付资金以及省、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等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坚持精准使用,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统筹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四条省级分配到我市的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中央、省相关要求下达到区,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切块到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区级,实行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责任“五到区”。区级政府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主体。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市、区级财政建立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精准扶贫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扶贫投入增长机制。


市级财政依据全市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区级财政依据本区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资金投入情况纳入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予以适当调整。


(一)贫困状况主要包括:贫困村、贫困人口数量以及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其中,贫困村、贫困人口数量等因素,以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数据为准;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因素,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数据为准。


(二)政策任务主要包括:市级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贫困革命老区发展等。


(三)脱贫成效主要包括: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


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支出方向资金,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七条  各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本区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村因户施策、实事求是地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予以安排。原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各区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整合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八条  各区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解决。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同时,防止“上进下退”,防止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在少数地方搞“盆景式扶贫”。


第十条  市财政局分别商市农委(市扶贫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园林和林业局等部门,拟订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的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在法定时限内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市财政局按照当年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区财政局,并抄送市农委(市扶贫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民宗委等部门。


第十二条  各区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扶贫投入区级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武政办〔2015〕134号)等文件要求,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加强项目库建设,落实统筹资金的职责分工及工作机制,规范有序推进统筹使用资金,集中财力支持精准扶贫。


第十三条  各区要创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四条  各区应当加快预算执行,通过建立提前下达、分期下达、分批拨付、先预拨后清算机制,资金预拨、分年验收、分年结算机制以及资金按任务完成情况同比例下达的激励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拨付进度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二)扶贫部门负责提供扶贫发展方向相关因素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汇总掌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监督检查等相关情况。


(三)农委(扶贫)、发展改革、园林和林业、民宗等主管部门负责分别提供国有贫困农场扶贫、以工代赈、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少数民族发展等支出方向的相关因素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和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及时将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


(四)项目实施单位依法依规使用资金,对项目和数据真实性、资金使用合规性、报账资料完整性和最终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区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精准扶贫规划和年度资金统筹方案,结合本区实际与扶贫发展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分类建立和完善项目库,并根据资金情况滚动安排。


区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市下达到区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区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按要求提出本区本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方案,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等内容,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收到财政资金拨付文件后30日内上报备查(案)。


第十八条  规范报账程序,按照“谁用钱、谁负责、谁报账”的原则,落实资金报账制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制订。


第二十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扩大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通过报纸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政策宣传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申报项目、谁确定项目、谁核实数据、谁使用资金,谁负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原则和统筹使用后的实际支出方向,明晰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管责任,并作为纪检监察、检察、审计机关依法监督的依据。财政、扶贫等部门要配合纪检监察、检察、审计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审计、检查等工作。


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减少检查次数,减轻基层负担,推动形成监管全覆盖。


第二十二条  市、区财政、农委(扶贫)、发展改革、园林和林业、民宗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送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附件:武政办[2018]13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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