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8〕111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市消防队(站)建设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16 04:45:48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市消防队(站)建设的通知》







武政办〔2018〕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提升我市火灾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市消防队(站)建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规划任务。各区、各部门要按照《武汉市消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对“十三五”期间消防队(站)建设任务逐年进行分解,制订年度消防队(站)建设计划,并严格按照年度计划加快推进消防队(站)建设。


二、明确市区责任分工。全市消防队(站)建设按照“市、区分级建设”的原则,市本级负责特勤消防站和水上、地铁、航空消防站,“一主三副”(一主:消防灭火救援实战综合训练基地,三副:江夏水域专业特勤救援大队、谌家矶石油化工特勤救援大队、蔡甸常福高层地下专业特勤大队)消防训练基地以及其他全市综合性消防项目的建设;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落实本辖区内的普通消防队(站)建设任务。市、区消防队(站)建设,分别纳入市、区两级政府年度重点项目进行管理。消防队(站)产权按经费渠道归属本级政府所有。


三、同步保障相关经费。全市消防队(站)建设及其车辆装备、人员经费应当同步保障,其中,车辆装备经费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同步纳入市、区消防队(站)建设资金预算;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企业承建的消防队(站),其车辆装备、人员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四、统一工程建设标准。市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制定《消防队(站)设计建设参考图册》《消防队(站)营具配备参考图册》和《消防队(站)车辆装备配置标准》等有关建设标准,指导并督促工程建设单位按照上述标准组织全市消防(站)建设及验收工作。


五、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市本级负责的消防队(站)建设项目,依照程序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的消防队(站)建设项目,依照程序由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各区行政审批部门依据全市消防队(站)建设总体规划,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消防队(站),经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可直接申报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和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对于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土地证明文件,办理下步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六、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各区、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消防队(站)项目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消防队(站)规划选址,在实施过程如确需调整消防队(站)的项目选址,市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提前取得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对调整方案的支持意见,并在满足消防队(站)等级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先行向市国土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对相关专项规划进行调整,再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化维护方式对“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综合一张图系统”相关内容进行适当变更。对需要新增用地计划的消防队(站),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责任分工在年度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对需要使用储备土地的消防(站),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当尽快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补偿协议,按土地储备成本向土地储备机构支付土地补偿款,办理供地手续。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5日


 





附件:武政办[2018]11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市消防队(站)建设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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