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8〕104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弃料规范处置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16 04:47:25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弃料规范处置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18〕10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建筑弃料,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废弃砖瓦、混凝土、木材、管材、沥青等废弃物。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弃料管理,做好建筑弃料规范处置,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坚持“减量排放、规范清运、有效利用、安全处置”和“建筑弃料不出区”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弃料治理体系,着力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体系,不断规范建筑弃料处置工作。到2019年上半年,完善规划编制,加强建筑弃料消纳、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和治理体系。到2020年底,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


二、规范分类处理


建筑弃料处理可采取3种模式:一是源头处置。因工程建设、用地开发需要,可以通过回填基坑、堆山造景等方式实现建筑弃料源头消纳处置。二是就地处置。在成片建设、拆迁工地区域,采用移动式建筑弃料资源化处置设备,就地处置建筑弃料。三是集中处置。不具备就地处置、就地资源化利用的建设、拆迁工地等场所,采取区内转运集中处置,就近资源化利用。建筑弃料处置量已饱和的区,可与其他区协商办理建筑弃料跨区处置手续,经市城管部门备案后,有偿进行跨区集中处置。


相关区应当按照《武汉市建筑弃料弃土消纳处置场地选址规划(2016—2020年)》要求,加快7个建筑弃料再生材料厂建设进度。有条件的区应当设置固定式建筑弃料资源化处置设备。


三、加强源头管理


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建筑弃料处置方案作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予以审查,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将建筑弃料处置费用纳入工程预算,监督建设单位推广绿色施工管理,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造方式,有效减少建筑弃料排放总量。建设单位、拆迁单位应当对建筑弃料进行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做好防尘、降噪工作,推进源头减量。


四、强化运输监管


城管部门要加强全市建筑弃料运输企业、运输车辆的监管,建立完善运输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择信用良好的运输企业签订建筑弃料运输处置合同。运输企业应当采用智能环保建筑弃料运输车辆,逐步实现建筑弃料全过程监管。禁止将建筑弃料委托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弃料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禁止污染水面、土壤等行为;禁止填湖等乱倾倒行为;禁止将其他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弃料处置。城管、环保、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对各类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落实鼓励政策


依法将建筑弃料运输、消纳及资源化利用纳入特许经营管理。积极引入社会资本,鼓励建筑弃料运输、消纳及资源化利用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行特许经营。各区应当鼓励企业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成熟的建筑弃料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引导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建材生产企业研究开发建筑弃料综合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鼓励建设企业优先采用绿色再生材料,提高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水平。采取以奖代补、政策性补贴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推动产业化、市场化发展。


六、明晰责任分工


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建筑弃料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本级部门和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加强本辖区建设、拆迁工地等场所建筑弃料的管理。


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协调、督办和考核;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和标准。


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推进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建筑弃料再生材料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编制建筑弃料再生产品工程应用相关标准,为建筑弃料再生材料及产品的规模应用提供技术支撑;引进企业实施规划的再生材料厂的建设和经营;督促建设单位优先使用建筑弃料再生产品。


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将建筑弃料处置场所的选址纳入规划管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弃料资源化项目在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


市质监、安监、财政、环保、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的相关工作。


七、完善保障措施


强化资金及政策保障,研究制定财政补贴等有关政策,开辟“绿色通道”,推动建筑弃料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营造高效规范、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运行模式。建立检查、考核、督办、问责等机制,定期总结、讲评;对不作为、乱作为、监管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责、问责。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4日


 





附件:武政办[2018]10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弃料规范处置促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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