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8〕9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16 04:47:41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18〕9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函〔2018〕52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清理标准


(一)本次清理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单位的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所涉及到的证明事项。清理过程中,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要提出取消建议;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要列出目录。对于建议取消或者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取消或者保留理由、实施基本情况(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单位、开具单位)、相关部门意见等。


(二)各区、各部门要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省级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武汉市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


(三)各区、各部门要对市级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逐一研究,逐项提出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


(四)各区要对本区规范性文件、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对可以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启动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程序;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最迟在2018年底之前取消。


(五)各区、各部门要对本区、本部门公布的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所涉及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对缺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据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对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据的,要根据本次清理工作精神,同步清理。


二、清理职责


(一)全市清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区清理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统一负责清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清理工作由各部门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市清理工作。


(二)清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清理”的原则。各区、各部门要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核。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制定单位负责组织清理。各单位的政务服务办事指南中涉及的证明事项,由制定单位负责清理。证明事项由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机构改革后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经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三、实施步骤和结果报送


(一)清理自查阶段(2018年8月15日前)。各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次清理工作的要求,全面梳理涉及的证明事项,逐项提出取消或者保留的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及程序报审后,形成证明事项清单及清理情况报告,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二)审查上报阶段(2018年8月20日前)。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会同市编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各区、各部门报送的清理结果,逐条提出审核意见建议,与各区、各部门就证明事项清理情况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我市证明事项清单及清理情况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清理工作专班。


(三)公布运行阶段(2018年12月31日前)。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公布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四、工作要求


各区、各部门要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提升监管效能。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下级机关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加强协同协作,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要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群众和企业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严肃查处。


五、组织保障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要做好本次清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各区、各部门清理工作的跟踪、督促、指导和审核把关,对取消证明事项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及时启动相关修订程序。


本次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牵头单位和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实现预期目标,及时报送清理结果。各区、各部门要于2018年8月6日前,将本次清理工作的分管领导、有关机构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联系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制协调处肖霄


联系电话:13377890557(82827806)


传真:82827693


邮箱:626106943@qq.com


附件:1.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联络人员表


2.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3日


 


    (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武政办[2018]9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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