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办〔2018〕73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2018〕73号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2日
武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102号),加快推进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改造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8年6月,启动我市化工园区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转产,下同)工作。2018年底前,列入《武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改造名单》(以下简称《名单》,附后)的企业在原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线关停50%以上。2019年底之前,列入《名单》的企业在原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线全部关停;2020年底之前,列入《名单》的企业全部完成搬迁改造任务。
二、重点任务
(一)制订搬迁改造方案。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按照政策要求制订年度搬迁改造计划,报市安监局由其定期向社会公示。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制订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科学周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要征求相关企业和承接园区及其所在街道(乡镇)意见,并在实施前向社会公示。(牵头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城投公司)
(二)明确搬迁企业的承接园区。全面开展化工园区安全定量风险评估,科学评估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开展化工园区现状及发展前景评估和论证,统筹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布局,科学规划调整功能分区;明确可以承接迁入搬迁改造企业的产业园区,确保承接园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三)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各有关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总体目标要求,加快推进搬迁改造工作:对就地改造的,要指导企业制定技术改造措施;对异地迁建的,要协助企业对接承接园区;对关闭退出的,要督促企业拆除关键设备;对转产的,要督查危化品生产线按时关停或者实施替代和改造。对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牵头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供销合作总社)
(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将搬迁改造同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等有机结合,提升市场竞争力。鼓励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提升传统产业,对涉及高风险的化学品、工艺和装备实施替代和改造。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或者设备,严禁生产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牵头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城乡建设委、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
(五)强化搬迁改造安全环保管理。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要加大对搬迁改造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对拆除的生产装置和存储设施及废弃的危险化学品,要责成企业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督促企业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能源和环境影响评价。对迁建或者转产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对就地改造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明确提标改造要求,实行清单式管理,跟踪督促企业限期达标。(牵头单位:市安监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腾退土地修复。对搬迁后的企业原场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在开发利用前,要组织开展场地环境质量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对有环境风险的污染场地进行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修复。督促企业加强污染防治,防止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及时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关闭退出后地块活动信息上传国家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各有关企业)
(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搬迁改造企业要切实担负起本企业搬迁改造、职工安置、信访稳定、环保安全等各项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积极配合各区人民政府推进搬迁改造工作。(责任单位:各有关企业)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和政府投资基金支持。统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改造项目予以支持。对按时完成任务的区人民政府,根据任务量给予每区最高1000万元奖励。鼓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研究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或者对搬迁改造企业新厂房基建费用给予适当基建投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二)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符合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条件的,在搬迁改造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汇总清算。搬迁改造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转移税务关系。(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三)加大土地保障力度。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土地,属划拨用地的,可依法转让或者由地方人民政府收回,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用于职工安置;属工业用地的,可由地方人民政府收储或者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依法报批改变用途后自主开发,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牵头单位:市国土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四)加大职工安置力度。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因病提前退休或者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签订缓缴协议后可适当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和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对失业人员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待遇。通过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援助和创业帮扶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者自主创业。(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五)加大环保用能保障力度。迁入市内产业园的搬迁改造企业,其能耗指标划入承接区,以保障搬迁改造企业原项目能源消费量的使用指标,如需新增用能,可优先使用承接区年度能源消费量增量指标;其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作为新建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的替代来源,如需新增污染物总量指标,环保部门应当优先调剂落实替代来源。(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攻坚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改造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各有关区按进度推进搬迁改造工作。各有关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区级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攻坚指挥部,健全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负全责。(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部门协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监局履行牵头职责,其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市安监局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搬迁改造。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加强检查督办。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改造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列为有关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履职尽责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指挥部要加强对各区工作推进情况的检查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对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对进度滞后的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通报。(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附件:武政办[2018]7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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