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2019〕27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政〔2019〕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缴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73号)中《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土地房产处置及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和《市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城中村改造建房收取规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城改办〔2007〕2号)中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收取的政策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及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等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2015〕35号)因有效期于2019年8月7日期满,其中《关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中涉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收取的政策规定同步失效。
二、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缴管理的政策,进一步加强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的依法依规审查,确保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出台与《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相悖的政策。
三、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专项用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及其日常维护和管理,严禁坐收坐支、挤占、截留和挪作他用。
四、严格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擅自违法违规减免、挤占、挪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行为,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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