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2019〕20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承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承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2019〕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承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1日
武汉市承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国土资源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8〕62号)及《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委托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19〕3号)精神,确保我市承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接得住、管得好、效率高”,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湖北省委托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职权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做好全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以下简称征收转用)审批权承接工作,进一步理顺征收转用与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补充耕地指标配置之间的关系,优化征收转用工作环节,规范技术服务事项,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推动建设项目依法、快速落地。
二、工作任务
(一)制订年度征收转用计划
1.建立征收转用项目储备库。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根据国家、省重点项目清单和市、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结合招商引资项目情况,统计分析本辖区用地需求,按照“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对确需使用未完成征收转用审批手续土地的项目,纳入征收转用项目储备库。
2.市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市组织、区申报”的原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根据省下达我市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总量并结合各区用地需求,提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解方案及管控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到各区。
3.各区下达年度征收转用计划。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统筹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占补指标、增减挂钩指标及征收转用项目储备库等情况,按照当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控要求,研究制订本辖区年度征收转用计划,正式下达给有关街道(乡镇)和区级职能部门执行,并同步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列入年度征收转用计划的项目应当同步落实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补充耕地指标。年度征收转用计划可分期下达,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
(二)规范征收转用前期工作
1.启动征收转用前期工作。年度征收转用计划下达后,由各街道(乡镇)负责,有关区级职能部门配合,立即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告知有关建设单位及被征地村集体(农场大队)征收转用计划情况,启动征收转用前期工作。
2.明确勘测定界等有关工作责任主体。拟采取划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是委托开展勘测定界、配合履行征地程序、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有关工作的责任主体;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各储备主体是上述有关工作的责任主体。
3.规范开展征地前告知、确认及听证工作。年度征收转用计划下达及勘测定界资料审查、审核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征地前告知、确认及听证工作。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组织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告知征地有关事宜,并形成会议记录或者纪要。街道(乡镇)应当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确认。
4.优化征地前社会保险调查及费用缴纳流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征地前社会保险调查及费用缴纳的优化流程,将所需时限从53个工作日压缩到45天内。
5.明确征收转用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各区人民政府是征收转用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应当对涉及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发生的群众集体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进行先期预测研判和预防化解。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征收转用前告知确认及听证情况、社会保险调查及费用缴纳情况、有关街道(乡镇)掌握的征收转用工作舆情,在此基础上形成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6.明确各环节办理时限。勘测定界报告形成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审核。征地前告知确认听证原则上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社会保险调查及费用缴纳应当在45天内完成,对45天内未能完成社会保险调查及费用缴纳的,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协调、督办,确保在3个月内完成上述工作。
(三)优化征收转用审查、审批流程
1.完善征收转用项目组卷流程。各中心城区征收转用项目组卷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下放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对完成征收转用前期工作且纳入年度征收转用计划的建设项目,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即来即受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组卷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查,区人民政府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征收转用请示文、承诺函、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2.加快征收转用项目审核。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区人民政府完成审查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包括征收转用请示文、承诺函、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在内的完整报件资料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报批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拟定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对需要补正的,书面告知补正内容。
3.明确审批流程。对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征收转用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开具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规费的凭证。征收转用审批所需缴纳规费到位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按照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式样,印制《建设用地批件》,加盖“湖北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专用章”。批件印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4.改进缴费程序。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规费预缴(代缴)机制,优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及耕地开垦费缴纳程序,确保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费缴纳。市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对缴费流程进行优化,同时积极向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汇报,争取其支持开通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缴纳情况查询端口。
5.及时备案征收转用信息。征收转用批复下达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征收转用核心信息、审批信息和电子报件推送到省自然资源厅完成报备;涉及年度实施方案的建设用地项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征收转用核心信息、审批信息在“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备案系统”中完成备案。
(四)提升技术服务水平
纳入征收转用计划的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应当同步委托“权籍调查”“勘测定界”“地质灾害评估”等技术服务事项。接受“权籍调查”“勘测定界”“地质灾害评估”的技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一次权籍调查”“一次测绘”等要求,提升服务质量。除大型或者特殊的非标准项目外,总用地面积小于300亩的工程建设项目,“权籍调查”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勘测定界”在8个工作日、“地质灾害评估”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权属争议快速处置机制。“权籍调查”过程中,如发现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权籍调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严格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二)加强耕地占补指标储备。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立足挖潜,加大本辖区内耕地开发复垦整理力度,提升耕地占补指标自给能力;同时,可以根据自身财力和实际需求,积极在全省公开交易平台上竞买补充耕地指标和增减挂钩指标,适当储备耕地占补指标。
(三)加强征收转用队伍建设。市、区、街道(乡镇)应当足额安排征收转用工作经费,选派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征地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从事征收转用一线工作,同时通过传帮带方式加强征收转用年轻干部的培养。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每年应当举办1次以上的征收转用管理培训班,建设一支训练有素、高效进取的征收转用队伍。
(四)完善征收转用绩效考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围绕征收转用效率和征收转用获批后征地率、供地率、开工率、闲置率、违法占耕比等指标制定征收转用绩效考评细则。自2019年起,征收转用实施情况纳入各区人民政府绩效考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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