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2018〕54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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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武政〔2018〕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了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聚焦“四个着力”、做到“四个切实”,争当“四个方面排头兵”,全力推进中央重大战略贯彻落实,全力推进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部署安排精准落地见效,着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武汉,全面开启复兴大武汉新征程,谱写新时代武汉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遵循以下准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在市委的领导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对市委决策部署,周密谋划、用心落实,坚定不移地抓学习、抓贯彻、抓执行、抓落实。


(二)坚持执政为民。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到政府全部工作之中,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努力解决广大市民关心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坚持依法行政。带头尊崇宪法和维护法律权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四)坚持实事求是。推广一线工作法,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察实情、说实话、出实招、办实事,走好新时代的群众路线,做到作风扎实、工作落实、结果真实、心里踏实,努力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


(五)坚持民主公开。遵守决策制度,加强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尊重规律、广纳民意、科学论证、增强合力,提高政府决策的精准性、操作性和有效性。


(六)坚持廉洁高效。严格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深化廉洁政府建设,持续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弘扬雷厉风行、真抓实干、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以钉钉子精神一抓到底、务求实效,以实际行动、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任、局长。


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受市长委托,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市长报告。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


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党组(党委)领导下,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市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


十一、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目标,加强预期引导;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新增长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十二、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营造良好的投资创业环境、经商营商环境。


十三、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体制机制,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四、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眼于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取得新进展。


十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落实推进共抓长江大保护实施意见,促进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统筹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硬约束,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和环境保护监察力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十六、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深化“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改革,强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成全市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体系,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最大限度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最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继续压减审批事项,不断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八、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市司法局进行审查;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由市司法局牵头组织起草。市人民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司法局承办,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实施部门负责说明。


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重要问题,市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立法后评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除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外,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明确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涉及2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和制度廉洁性评估,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司法局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决定和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者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完善重大决策程序规则,把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十三、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规章和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下同)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五、建立完善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制度,重视发挥智库作用,为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智力支持。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列入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年度工作计划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决策程序和相关要求,提前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意见。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政策,牵头起草部门要注重运用客观数据、生动实例等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


三十、推行行政决策公开,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依规需要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逐步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的制度。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一、推行行政权力执行和管理公开,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三十二、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按照“一网覆盖,一次办好”的总体要求,深入推进政务服务“网上为常态”,加快建成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联通的全市政务服务“一张网”,并与省人民政府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推动更多的行政职权和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不断提升全程网办率和一次办好率。政务数据资源整合集中、共建共享,加快实现跨层级、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数据互联互通和协同共享,提升政府中心工作数字化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十三、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建立健全政务舆情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提高舆情回应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定期开展政务舆情应对工作效果评估。办好“市长热线”“城市留言板”,用好“两微一端”,及时倾听群众呼声,回应群众关切。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市长碰头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根据需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可安排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和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以及市委主要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审议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公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


(三)审议拟上报省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审议拟提请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汇报、工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等;


(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武汉警备区领导同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研究室,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受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可召集和主持市长碰头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协调市人民政府工作;


(二)通报交流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安排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及推进措施;


(三)统筹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活动安排。


市长碰头会议一般安排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之前召开。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受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可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 研究协调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二) 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可安排有关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席会议。


四十五、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和审核后提出,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汇总报市长审定;汇报材料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批印。


对需市人民政府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提交议题的部门应当会前充分征求意见,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须附协调说明,列明分歧意见及各方理由,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者协助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协调。协调一致后,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须在会签意见上签字。凡事先未经协调、征求意见的议题,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不予安排上会。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当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当逻辑严密、条文明确、用语准确、文字简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文字审核把关。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原则上不能请假。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的,向市长请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参加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必须是主要负责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会的,会前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书面请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市长报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不能参加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向召集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请假。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报请常务副市长或者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应当于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稿,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应当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稿,并按程序送审。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督办,并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十、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按照程序审批,以切实减少各类会议,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召开的合并召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部门不得要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本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由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


各类会议要切实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议程,严肃会风会纪,提高会议实效,重在解决问题。充分运用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


 


第九章  公文处理


五十一、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全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有关会议审议或者提请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代拟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部门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当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者审批程序。


五十二、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之间如有意见分歧,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协商,达成一致;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出各方理据,提出意见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者决定。


五十三、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应当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者提出倾向性建议。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要协助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报相关领导同志阅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四、公文签发权限: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发布的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二)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报送省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由市长签发;


(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下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或者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


(四)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平行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应当报请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市长或者市长授权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六)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文中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报分管副市长签发,或者市长、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十五、切实改进文风,大力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者联合发文,不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实施细则、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则上应当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另行单独发文。弘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文件要突出政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简明实用。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人民政府报送1种简报。


五十六、充分利用全市党政机关协同办公网络平台,实现公文电子化传输,提高公文处理时效。对有具体办理时限要求的公文,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毕回复;对没有具体办理时限要求的公文,原则上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毕回复。


 


第十章  政务信息和督促检查工作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把政务信息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实,高站位、高标准、高效率编报信息文稿,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反映政务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为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上级机关掌握情况、精准决策、科学施政提供高质量信息服务。


五十八、政务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特别是新情况、新趋势、新经验、新问题;


(三)全局性、前瞻性、创新性的工作思考及建议;


(四)重点工作推进中的典型经验、创新做法和突出成效;


(五)基层反映政府工作中的典型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意见建议;


(六)国内外及同类城市重大政务动态,可供借鉴的新思路、新举措;


(七)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问题分析、建言献策。


五十九、报送政务信息要紧紧围绕大局、服务大局,紧贴领导关注、群众关心和时代关切,查实情、出实招、求实效,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理、言之当时。


六十、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建立健全“人人都是督查员”的工作机制,做到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把明查暗访作为抓落实的“利器”,切实推进市人民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落实。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强化工作推进,及时跟踪督查,确保政令畅通、决策落实。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强化政策配套,强化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完善科学民主决策的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限时反馈制度,对上级重要文件和会议、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要按照规定时限书面报告落实情况。


对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各区、各部门要明确相关负责人负责落实,办理完毕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办理情况,重要进展情况要及时报告。


六十二、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制发的《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各项要求,增强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合理统筹全市政务系统专项督查,制订督促检查工作年度计划,精准、精简、有序、高效开展各类督促检查活动。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健全限期报告、检查复核、督促整改、督查激励、追责问责、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的重点: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重大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三)国务院、省人民政府部署开展的督促检查活动落实情况;


(四)市《政府工作报告》及为民办理“十件实事”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五)市委、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六)市委、市人民政府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七)重要事项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情况;


(八)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六十三、对督促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台帐,实行销号管理,对问题责任单位发督办通知,督促责任单位明确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时限清单,坚决防止整改落实走过场、打折扣,紧盯不落实的事、问责不落实的人,推进问题整改到位,确保督查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六十四、强化市人民政府专项督查和暗访督查结果运用,根据督查专题排名情况及暗访督查情况进行综合排名,综合排名结果纳入单位绩效考核记分。对排名靠后的区或者问题较多的部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者督查室约谈区或者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对排名靠前、落实重点工作成效明显的区或者部门,予以通报激励。


六十五、从严控制各类实地督查活动,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外,一般情况下不组织开展覆盖全市各区的实地督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如需临时开展专项督查,须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以部门和单位名义组织开展跨部门实地督查活动,不得向各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下发督查通知。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六十六、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者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者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各区、各部门和单位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不题词、题字、作序。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离汉出访、出差或者休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委办公厅报备。副市长、秘书长离汉出访、出差或者休假,应当事先报告市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并向市委办公厅报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汉外出,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六十八、各区、各部门和单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一般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请示,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办理;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发出邀请。


严格执行因公出访计划和量化管理制度,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每年出国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商务、招才引智的副市长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个任期出国不超过2次或者每2年内出国不超过1次。每次出访不超过3个国家(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出访3个国家,在外停留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出访2个国家不超过8天,出访1个国家不超过5天。


六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应当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七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七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七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从严治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七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七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者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廉洁齐家,注重家庭、家教、家风,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七十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调研主题,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的地方蹲点调研、随机性调研,多开展暗查暗访、多解决困难问题。调研现场要真实,不得为迎接调研装修布置、增添设备、改变环境,不得“踩点”,更不得弄虚作假。不安排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集中或者轮番到一个地方、一个点去调研。把调查研究作为重大决策的前置条件,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每年要主持1—2个重点调研课题,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时间不少于2个月,重大调研应当撰写调研报告并向市委报告。


坚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基层联系点制度,把调查研究的过程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每位领导同志联系1个区、2—3个基层单位,将下基层调研与接访、下访、约访结合起来,每季度至少安排接待群众信访1次。


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陪同的部门负责人不超过3人,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不超过2人;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陪同的部门负责人不超过2人,区人民政府只安排1名负责人陪同,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可不陪同。


七十七、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考察调研等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附则


七十八、市人民政府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等工作机构适用本规则。


七十九、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11月24日制发的《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武政〔2013〕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武政[2018]5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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