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发〔2019〕3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9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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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9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政发〔20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2019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6日
 






石家庄市2019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推动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省、市“两会”部署,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统筹发力、精准施策,深入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着力抓好去产能和退城搬迁、散煤整治和清洁替代、机动车污染防治、扬尘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和重污染天气应对,继续强化环境执法和科技支撑,完善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工作目标

2019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较2018年下降7%、达到67微克/立方米,综合指数较2018年下降9%、达到6.85,优良天数比率达到44.7%。

三、工作措施

(一)着力打好去产能和退城搬迁攻坚战

1、坚定不移化解过剩产能。持续压减钢铁、焦化、水泥等过剩产能,严禁新增产能项目,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积极推进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下、运行寿命超过10年的焦炉淘汰工作,加快推进独立焦化企业淘汰退出。2019年底前,压减水泥产能260万吨,退出炼铁产能48万吨,压减焦炭产能50万吨,淘汰火电产能2.8万千瓦。健全监管机制,实施24小时远程监控,坚决防止封停淘汰设备复产。(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以下均需各县市区落实,不再列出)

2、持续推进“火电围城”整改和重点污染工业企业退城搬迁。加强与省直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对位于主城区的钢铁、化工、制药等重污染工业企业,启动搬迁改造。对没有搬迁价值且环境影响明显的重点企业应实施关停(必须依托城市或直接服务于城市的企业除外);其余不适宜在主城区发展的工业企业也应根据实际纳入退城搬迁范围。加快制定列入火电围城整改方案的燃煤机组关停和供热替代方案,着力破解“火电围城”现象。2019年底前完成8家企业搬迁改造,积极配合省政府推进石家庄市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搬迁改造工作,督促石钢按时完成搬迁。对逾期未完成退城搬迁的企业予以停产。(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投促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配合)

(二)着力打好散煤整治和清洁替代攻坚战

3、积极稳妥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以确保群众温暖过冬为底线,以保障能源供应为前提,统筹规划,以气定改,以电定改,2019年采暖季前力争完成34.94万户农村清洁取暖改造,全域平原地区实现散煤“清零”。(市城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对清洁取暖暂不能覆盖的地区,建立确村确户台账,做好洁净型煤推广工作。(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完善洁净型煤供应保障体系,做好洁净型煤供应工作。(市发改委牵头)对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防已实施清洁取暖和使用洁净煤的地区散煤复燃。(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扩大集中供热覆盖范围,2019年10月底前,建成区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供热率达到90%以上。(市城管局牵头)积极拓展天然气气源,加快外输电能力建设,加快建设电网、燃气管网和调峰设施,布局建设涵盖中心城区和各县城建成区的储气调峰设施,到2019年,满足全年日均3天用气需求。(市发改委牵头)

4、深化燃煤燃气锅炉综合整治。深入实施燃煤锅炉治理,2019年8月底前,全市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有色烟羽治理,除层燃炉、抛煤机炉供暖锅炉氮氧化物达到80mg/m3以外,其他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达到10mg/m3、35mg/m3、50mg/m3。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持续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新建燃气锅炉必须配套建设氮氧化物治理设施,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达到5mg/m3、10mg/m3、30mg/m3。城市主城区和县城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生物质、燃油(醇基燃料)锅炉。(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5、强化散煤市场和劣质散煤管控。加强散煤生产流通领域管理,强化部门联动执法,做到全链条、无缝隙监管。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严厉打击销售(包括网上销售、电话销售、流动销售)和使用劣质散煤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配合)对已实施清洁取暖和使用清洁煤的地区,完善散煤回收回购制度。(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加大燃煤质量监管力度,火电、钢铁等行业建立炉前煤质检测制度,加强检查抽查,确保煤质符合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地方标准,严惩违规购进、燃用不合格散煤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加强煤质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提升煤质检测机构快速筛查和检验能力。2019年全市散煤销售网点主体抽检覆盖率达到100%。落实罚款与没收并重措施,强化劣质煤追根溯源,做好相关信息的公示工作。(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6、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落实节能削煤目标责任制,开展“百千万”重点用能单位行动。强化节能监察,开展煤电节能改造、挖潜改造,压减煤炭消费存量,严控煤炭消费增量,大力改善能源结构,加快发展风电、太阳能、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减煤50万吨目标任务。(市发改委牵头)

7、积极减少碳排放。打造低碳工业产业体系,积极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低碳农业,推进国土绿化行动,增加生态系统碳汇。推动城镇低碳发展,推进现有建筑节能改造,推广绿色建材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发展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处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排部署,重点开展电力行业碳排放交易,积极培育发展碳排放交易市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配合)

(三)着力打好机动车污染防治攻坚战

8、强化柴油货车污染防治。实施清洁柴油车行动,2019年7月1日起,全市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标准的燃气汽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交管局配合)研究建立重型柴油货车专用通道。加强机动车生产、销售和注册登记等环节的环保达标监管,指导监督排放检验机构严格开展柴油车注册登记前的排放检验,通过国家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逐车开展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查、污染控制装置查验、上线排放检验,确保车辆配置真实性、唯一性和一致性,2019年实现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建立常态化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工作机制,在货运主要通道、物流集散地设立尾气检测站或遥感监测,对本地和过境通行柴油货车进行不间断执法检查,对重点用车单位和柴油货车集中存放地开展监督性监测检查,建立排放超标过境车辆监测结果异地移送制度,2019年,全市路检路查、入户抽查重型柴油车不少于2万辆次;秋冬季期间,各地入户抽查、路检路查、遥感监测的柴油车抽查数量不低于当地注册柴油货车数量的80%。建立完善柴油货车遥感监测设施和网络建设,2019年底前,完成10套固定垂直式和1套移动遥感监测设备的遥感监测网络建设,实现三级数据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定期通报、问题移交、办结反馈工作机制,完善生态环境部门取证、公安部门处罚、交通部门监督维修的机动车排放违法联合处罚和责任追究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2019年底前,全市50%以上具备条件的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9、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2019年6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排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建立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排放检测、超标撤场等监管制度,禁止超标排放工程机械使用,消除冒黑烟现象。2019年6月前,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非道路机械使用责任制度,对违规使用排放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严格予以处罚。强化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准入,确保我市在售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达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配合)

10、全面推进老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改造。按国家要求开展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的淘汰工作,鼓励老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淘汰,禁止雇用排放不达标车辆。2019年底前,对城市公共服务单位的园林绿化、道路维修、工程抢险、电力检修等尾气超标排放老旧车辆进行全面整治,分类予以淘汰、更新和改造。(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园林局配合)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从用车大户(20辆及以上)入手,结合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划定,开展老旧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器。(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牵头)对于具备深度改造治理条件的柴油车,鼓励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1、深化油品质量和油气排放监管。持续开展打击劣质油品和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抽检频次,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储存、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2019年,基本消除违法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假劣非标油品现象。(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配合)全面完成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联网,鼓励年销售汽油量大于2000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并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12、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2019年全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不低于4000辆(标准车),全市公务用车领域新增或更换车辆积极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全市更新或新增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例不低于80%;全市累计建成充电站53座,充电桩1760个。(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

13、继续优化道路运输结构。落实《河北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2018-2020年)》,加快推进我市道路运输结构调整,积极推进新建敬业集团专用线、河北远鹏物流铁路专用线、石家庄市栾城区润丰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建设。对煤炭、钢铁等大型工矿企业以及大型物流园区未按要求落实铁路运输的,挂账督办并向社会公开,督促其限期整改。(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配合)

(四)着力打好扬尘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

14、加大建筑扬尘专项整治力度。继续深化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整治工作,构建起过程全覆盖、管理全方位、责任全链条的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系统,全市在建和新建建筑工地扬尘整治达到“六个百分之百”和视频监控、PM10在线监测设备“两个全覆盖”要求。对国、省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周边等敏感区域建筑工地实施严格管控。(市住建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对未纳入建筑工地管理的其他工地,按照行业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扬尘污染管控。(市政府有关部门牵头)

15、持续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继续对停产整治环保仍未达标的有证露天矿山实施停产整治,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到2019年底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2019年底前,完成61处(面积4172亩)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修复绿化任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6、深化道路扬尘综合治理。实施城市道路扬尘监测制度,实行“以克论净”。加大散料货物运输车辆遗撒监控和打击力度。城市出入口及城市周边重要干线公路路段清扫作业基本实现机械化清扫,公路范围内达到路面露本色、基本无浮土。全面开展标准化施工,按照“谁施工、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加大道路施工扬尘责任追究制度和严惩重罚力度,道路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达标率达到100%。大力推进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2019年,全市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县城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其中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5%。(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牵头,市公安交管局配合)

17、加强工业企业料堆场监督管理。加强对企业料堆场规范化管理和督导检查,全市工业企业料堆场全部达到《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要求。对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建材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煤场、料场、渣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工业料堆场,2019年9月底前安装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测,并与相关管理部门联网。(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8、严禁秸秆垃圾露天焚烧。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禁烧主体责任,完善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实行“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充分发挥禁烧高清视频监控和红外报警系统作用,及时发现和处置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工业废料等问题,严厉打击非法私烧乱烧,形成有效震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持续抓好秸秆高效综合利用,提升秸秆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质量效益,2019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7%。(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垃圾治理模式,强化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2019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县城建成区达到98%。(市城管局、市住建局牵头)

19、禁限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制定烟花爆竹禁限售、禁限放严控方案,明确烟花爆竹禁限售、禁限放要求。(市公安局牵头、市供销社配合)

20、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大力推进种植业肥药减量增效。以测土配方施肥和有机肥推广为重点,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2019年,氮肥利用率提高到39%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五)着力打好工业污染深度治理攻坚战

21、彻底整治“散乱污”企业。巩固“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整治成果,加大追责问责力度,对排查整治不力或因监管不力导致“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的严肃追责问责。强化综合整治,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对列入关停取缔的、整合搬迁的“散乱污”企业,严格按照“两断三清”标准清理到位;对列入升级改造的“散乱污”企业,全面提升治理水平,达到升级改造标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

22、加快实施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燃煤电厂深度治理。进一步严格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标准,烧结、炼焦、自备电厂加热炉等烟囱集中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达到10mg/m3、35mg/m3、50mg/m3,全部安装烟气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料场料堆及物料传输等粉尘逸散点密闭密封,并在厂区内设置空气质量监测点;铁矿石、煤炭等大宗物料实现由铁路运输。2019年,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焦化行业按照《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要求(焦炉烟囱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达到10mg/m3、30mg/m3、130mg/m3),加快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符合条件的企业2019年全部完成改造。加快实施燃煤电厂深度治理,对全市具备改造条件的电厂实行清单化管理,电厂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全部达到严于《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209-2015)的要求;继续推进燃煤电厂锅炉等烟气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治理工程,2019年基本完成具备改造条件的电厂治理任务。积极推进水泥、玻璃、陶瓷、碳素、铸造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试点工作。加强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和深度治理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的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配合)

23、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整治。按照“提标改造一批、淘汰取缔一批、清洁能源替代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原则,对工业炉窑实施分类整治。6月底前完成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毫克/立方米。淘汰装备简易落后、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快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鼓励使用天然气、电、轻烃、醇基燃料、生物质等进行替代。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分散燃煤(燃重油等)炉窑工业企业,加强环境综合整治,鼓励搬迁入园并进行升级改造。(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配合)

24、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综合治理。持续推进工业企业VOCs深度治理,完善辖区重点VOCs排放企业管理台帐,加强对已安装治理设施企业的监督管理,对治理工艺单一、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要升级改造治理设施或采用复合型治理技术;规范企业VOCs在线监测设备或超标报警装置的安装使用和数据联网,按照省有关要求推进VOCs在线监测监管平台建设。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第三方服务单位予以公布,并实行联合惩戒。对列入省重点的企业涉VOCs排放大户开展体检评估工作,对企业排放情况分为三个等次(A、B、C),按照不同等次对企业实施科学差异化管理,开展VOCs“一企一策”综合整治。2019年6月底前,完成A级重点监管企业整治任务;2019年12月底前,完成B级重点监管企业整治任务。

加快推进石化、焦化、医药、化工等重点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建立重点行业LDAR制度,明确分期开展LDAR工作的重点工业企业清单。在VOCs排放集中工业园区和产业聚集区,探索建立废气处理、排放监测、平台监控、运营维护一体的第三方治理模式。开展VOCs排放总量核算技术研究,制定重点行业VOCs排放量核算方法。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排放VOCs的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配套安装高效收集、治理设施。

进一步加强干洗、餐饮行业VOCs排放治理,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餐饮服务单位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每月清洗、维护1次,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参照油烟浓度不高于1mg/m3、非甲烷总烃浓度不高于10mg/m3进行治理,鼓励重点餐饮服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管理部门联网。加强汽车维修行业VOCs治理。汽车维修行业喷漆房(车间)实行密闭作业,安装废气净化设施,并达标排放。各汽车维修单位应每半年开展一次VOCs排放浓度和净化率监测,形成监测报告存档,并报环保部门备案。积极推进汽修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推进城镇及工业污水处理厂废气排放整治,年底前完成涉异味排放工序废气的有效收集和集中处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行政审批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市住建局配合)

25、深化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强化钢铁、建材、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管控,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除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外,储存、装卸、转移过程全部实行密闭。加强重点企业无组织排放实时监测,2019年底前,上述行业重点企业厂区内敏感区域安装PM10在线监测设施。加强氨逃逸管理,2019年6月1日起,电力、水泥行业加装氨逃逸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6、推进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全过程监管。实施工业企业治污设施电路改造工程,实现企业污染物防治设施分表计电,对企业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精准管理。2019年6月底前,完成制药、造纸、印染、制革、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6个行业电路改造工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7、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排放监管。根据《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生产、排放过程管理,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将ODS淘汰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完善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和消费数据库及企业信息系统,规范使用申报登记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生产和使用配额制度,做好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环境监管。加强履约日常管理,建立部门协调合作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六)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应对攻坚战

28、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2019年基本具备发布5天空气质量预报信息的能力。加强与京津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和联防联控,提高协同应对能力。加强区域应急减排措施联动,高标准做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牵头)

29、完善应急减排措施。全面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涉气污染企业应纳尽纳,对纳入应急响应的企业(单位)实施“一厂一策”的清单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开。预测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前至少3天发布预警信息和启动应急响应,实现“削峰降速”。重污染天气期间,建立督查检查常态化机制,严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效果评估。严格落实《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严禁对不涉污企业和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企业实行停产、停业、停工等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0、科学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按照“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的原则,秋冬季对钢铁、焦化、铸造、建材、医药等高排放行业继续实行差异化错峰生产,严禁“一刀切”式停限产,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向全面超低排放、工艺技术先进、产品优质高端、运输结构合理的方向转型发展。修订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指导意见,开展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绩效评估,制定差异化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安全生产措施,企业绩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对未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不得列入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豁免清单。对未按环评要求落实铁路运输的工矿企业,秋冬季一律纳入错峰生产。(市工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2019年6月底前,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建材等行业重点企业及其他重点用车单位全部安装门禁视频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应急预案对承担煤炭、矿石等大宗物料运输的柴油车辆实施应急运输响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配合)

四、保障措施

31、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统筹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大气办的协调牵总作用,加快构建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运转高效、履职尽责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32、强化问题整改。坚持问题导向,扎实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省级环保督察、专项督察及执法检查中移交反馈涉气问题整改落实。对整改不力的,按照程序严肃实施责任追究。(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33、强化严格执法。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手段,严厉打击偷排偷放、超标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对应持证(排污许可证)而未持证的排污企业一律予以停产,对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污的依法严格予以处罚。完善环境执法监管平台建设,健全在线监控数据超标、交办、督办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分表计电、远程执法、视频监测等手段,提升执法效能。继续统筹市、县两级环境执法力量,常态化组织开展执法专项检查;继续开展“利剑斩污”行动,持续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4、强化监测监控。对全市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实施升级改造,增加CO、O3监测因子,实现省、市、县、乡四级空气质量监测国标六参数全覆盖。加快推进全市环境空气和污染源VOCs监测能力建设,落实经费和人员保障,2019年底前,市环境监控中心增设污染源VOCs监测能力。完善降尘监测和考评体系,实行月考核通报制度。完善大气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建设,形成业务化运行能力。完善大气污染防治专家咨询工作机制,深化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依托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提升科学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5、强化考核奖惩。强化目标管理,完善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综合运用通报排名、经济奖罚、公开约谈、追责问责等多种手段,督促各级党委、政府严格落实大气环境管理属地责任,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不力,空气质量持续恶化,不能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的,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实施追责问责。(市大气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6、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在大气污染治理中的宣传引导作用,宣传报道大气污染治理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效。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加强新闻发布和新媒体宣传。建立和强化舆情应对机制,有效引导社会舆情。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群众反复投诉、社会关注度高等问题,在媒体公开曝光。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依托官方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载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强化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意识,重点排污企业(单位)依法全面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健全12369环境举报制度,畅通信访举报投诉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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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石政发, 石家庄市, 2019年, 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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