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办字〔2019〕115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字〔2019〕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宜春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
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9〕1号)要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进我市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对卫生健康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监管理念、体制和方式,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为推进健康宜春建设、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综合协调。加强党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领导,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相互衔接、协同配合的监管协调机制。
坚持依法监管,属地化全行业管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合理界定并落实政府办医职责和医疗卫生机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明确医疗卫生监管责任。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监管。
坚持社会共治,公开公正。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专业化组织、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
坚持改革创新,提升效能。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综合监管机制,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全要素、全流程监管,提升执法效能。
三、工作目标
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工明确、督察落实、科学高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涵盖全行业、全流程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整合执法力量,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信息化。
四、工作任务
(一)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
1.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35号),不断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实行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加强党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领导,发挥公立医院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夯实医疗卫生行业党的建设基础,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引导民营医疗机构成立党组织。完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筑牢监管底线。(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2.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行业规划、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宜春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市卫健委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信息共享、相互衔接、协同配合的高效监管机制,负责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依法承担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开展相关执法监督工作。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审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广播电视台、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宜春银保监分局、宜春海关)
3.切实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自我管理,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服务质量和安全、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每年定期公开依法执业自评情况。各级各类医院要按照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医院章程,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医疗机构自我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水平。(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教体局、宜春海关)
4.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大力培育和发展医学会、中医学会、市护理学会等行业社会组织,进一步引导其在规范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维护行业信誉、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探索建立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对所有高风险、高技术医疗行为开展监督,对取消准入审批的医疗技术进行抽查考核。(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
5.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大普法教育力度,结合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制定普法教育实施计划,切实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增强公众健康权益意识。鼓励和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自媒体等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参与监督,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拓宽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通过“12320”等投诉热线投诉举报医疗卫生行业违法情况。规范投诉举报的处理流程,提高投诉举报回复的效率和满意率,加大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力度。探索建立患者对医生满意度进行评价制度。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发挥专业机构、中介组织的技术支撑和社会监督作用。(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广播电视台)
(二)加强全过程监管
6.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加快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卫健、发改、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医保、民政等部门按职责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办法。完善医疗机构、人员、技术、装备准入和退出机制。推行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逐步推进网上审批,加快推进“一次不跑”改革,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二证合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医保局)
7.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监管。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改扩建、病床扩增、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必须依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程序严格管理。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和地点的限制。制定社会办医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加强社会办医宗旨和风险教育。严格做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验收工作,确保医疗机构设置合规。(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
8.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
(1)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行管理。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强化对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管。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落实药品、耗材采购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等情况,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通过信息化实时监管、不定期现场巡查等手段,加强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加大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对外投资、资金结余使用等监管力度。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评定,以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晋升、奖惩直接挂钩。审计机关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审计机关移送的涉及医疗卫生机构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函告审计机关。(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2)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其所得收入除符合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不得违反经营目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依照国家规定,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服务价格等信息。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3)强化医疗保险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全市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调控。全面推开医疗保险智能监控,积极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强化司法联动,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4)加强医疗废物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压实医疗卫生机构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严格做好医疗废物尤其是医疗污水、放射性废水废物的分类收集、机构内部运送、暂存管理、集中处置等工作。强化对医疗废物处置监管,监管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相挂钩。加强医疗废物转移出医疗机构后续转运、处置等环节的监管,重点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收取医疗废物不及时、非法倾倒和非法买卖医疗废物等问题的监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9.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管
(1)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合理用药,提高临床用药治疗效果:建立和完善重点药品监控制度;加强临床医师合理用药考核管理;规范医院药品目录遴选;加强药事服务管理。合理检查,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大型医用设备人员和技术准入;严格按照《临床诊疗指南》和各病种临床路径进行检查;推进检查结果互认工作;规范合理使用各项辅助检查,科学管理,避免不必要重复检查,避免过度检查。合理治疗,规范临床诊疗服务行为: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严格按照诊疗常规和技术规范开展临床诊疗,逐步建立并完善各病种临床路径,严格按照临床路径实施临床诊疗;严格掌握住院患者出、入院指征,不随意降低住院指征,不拖延住院日;要按照江西省实施《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作要求,加大力度推进优质护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2)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落实依法执业规定、十八项核心制度、临床操作规范的有关要求,加强“三基三严”培训。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临床实践技能培训和比武活动五年规划(2016-2020年)》,夯实医疗质量安全基础,落实全员考核机制。进一步健全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体系,组建学科医疗质量管理中心,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并严格落实各级人员岗位职责。加强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安全风险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好医院感染管理相关制度和规范。(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3)加强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等相关医疗产品采购和使用的监管。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规范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流程。加强对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严把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各环节质量关,将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医疗机构要推动医用耗材信息公开,将主要医用耗材纳入主动公开范围,公开价格,向患者提供有关费用查询服务,提高医疗费用透明度,医疗机构在使用“医保目录”之外的药品、医用耗材时,应当事先征求患者意见。规范医用耗材通用名管理,开展医用耗材质量评价。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合理使用与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
10.加强公共卫生监管
(1)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分步骤推行公共卫生在线监督监测工作。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重点监管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考核办法,每年定期开展考评考核,并将医疗卫生机构履行公共卫生职责情况与等级评审、绩效评价等挂钩。(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宜春海关)
(2)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放射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全力组织开展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开展粉尘危害专项治理、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防治技术能力提升等行动。强化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组织开展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建立完善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3)加强疫苗安全监管。按规定建立疫苗追溯体系,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规范疫苗流通秩序,加强疫苗招标采购、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全过程管理,严格落实疫苗全链条冷链监控。加快推进预防接种规范化管理工作,加强对疫苗接种单位监督指导,督促落实疫苗出入库管理、接种使用“三查七对”和“一验证”、预防接种记录登记报告等各项制度。(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
11.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加强对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监管。开展特殊医疗技术或诊疗行为,应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明文件。医师开展多机构执业,应按要求做好备案;探索推行护士多机构执业。制定医师、护士多机构执业备案管理办法。依托信息化监管手段,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严格执行“九不准”等相关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并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体系,与职称聘用、评优评先等挂钩。(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行政审批局)
12.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建立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长效工作机制,依法吊销严重违法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加强对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监管,依法严惩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严肃查处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严厉打击医药、医疗器械、设备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等5部委《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法发〔2014〕5号),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平安医院建设。全面落实《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委网信办、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广播电视台、市医保局、宜春海关)
13.加强健康产业监管
(1)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监管机制。制定完善新型健康服务监管政策,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测能力。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重点打击健康体检中心出具虚假报告、养老机构虐待老人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提升相关支撑产业研发制造水平。完善对相关新技术的审慎监管机制。通过规范试点、科学评估、公开信息等多种方式,营造公平公正的健康产业发展氛围。(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旅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体育局、市医保局、宜春海关)
(2)加强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的监管。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健康发展,严肃查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未经许可开展医疗服务的违法行为。加强对中医健身、中医药健康检测和监测等相关产品,以及中医健康辨识和干预、功能康复等器械设备的管理。开展社会办中医服务提供机构的监管,重点打击利用中医药文化元素非法开展特色旅游、养生体验等营销行为,依法惩戒违法违规市场主体。(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市场监管局)
(3)加强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的监管。建立监管执法联动长效机制,督促保健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重点加强对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或宣传、明示或暗示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等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惩戒经营者在销售保健食品过程中夸大产品用途及效果、制作虚假宣传广告欺骗消费者、通过不正当的营销手段诱骗消费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卫健委、市广播电视台)
(三)提高综合监管水平和效能
14.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抽查清单,健全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库,科学制订年度抽查计划,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原则将抽检结果在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示。规范使用国家、省执法监督抽检网络信息平台,收集汇总监督抽检信息,掌握和评估总体情况。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宜春海关)
15.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形成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定点监测、在线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和分析,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委网信办、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工信局、市税务局、宜春海关)
16.实行网格化监管。因地制宜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强化基层执法基础,筑牢织密网底,配置监管协管力量,在乡镇街道明确卫生监督相关职责,落实好人员做好卫生计生监督信息工作,做到“定格、定员、定责”,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设立监督公示牌、公示举报电话、公示片区责任监督员及监督职责,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方式。(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7.完善医疗卫生行政执法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医疗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依据法定职责和程序,相对集中行使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监督检查权,开展日常巡查、查办案件等执法工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执法机构开展执法工作,执法机构认真落实各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和任务,及时反馈执法工作有关情况,形成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18.健全行业信用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宜春市公共信息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医疗机构不良记录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开展无证行医、非法医疗问题专项治理,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评价等医疗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制定并组织实施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将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实行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宜春海关)
19.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建立全市医疗机构电子监管档案,一户一档,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定期公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许可、检查、考核评估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宜春海关)
20.推进监管结果统筹运用。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挂钩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挂钩机制。健全行政审批、日常管理、监督抽检、行政执法等监管信息共享,完善不良信息相互通报机制,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涉及的公立医院院长、民营医院法定代表人、投资利益主要获得者、相关医务人员等均按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联合惩戒范围。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的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广播电视台、市医保局、宜春海关)
五、组织保障
21.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推进。严肃查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责任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公职人员依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或行政处分,对党员领导干部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监察机关调查和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方、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加大对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形成震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宜阳新区管委会)
22.建立权威有效的督察追责机制。市政府将每年对各地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政府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督察。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重大问题报市政府,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宜阳新区管委会、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
23.加强队伍能力建设。根据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充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力量,设立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统一行使卫生健康执法职能,推进综合监管队伍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各县(市、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支出,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和财政事权划分,由各级财政通过现行渠道统筹安排,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等,由同级财政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通过现行渠道安排。逐步实行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队伍作风和纪律建设,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执法监督体系。(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24.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各领域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实现动态监管。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保障信息安全。加快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制定科学分类、风险分级的信息安全审查制度和个人隐私保护制度。(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25.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卫健委、市广播电视台)
附件:宜春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宜春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兰亚青 副市长
副组长:丁香根 市政府办调研员
余定新 市卫健委主任
成 员:李智勇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欧阳新建 市委网信办副主任
罗耀文 市委政法委副县级干部
李献忠 市委编办副主任
鲍 滨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小龙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龙荣敏 市发改委调研员
黄维毛 市工信委调研员
余兆辉 市教体局副局长
江宗仁 市科技局副局长
柯 松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治安支队长
周声荣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 涛 市司法局副调研员
周任生 市财政局副局长
任连生 市人社局副局长
况爱民 市卫健委二级调研员
叶 坤 市医保局副局长
易志明 市水利局副局长
李志勇 市贸促会会长提名人选
张 平 市文广新旅局副局长
王孝军 市审计局总审计师
朱卫生 市生态环境局副调研员
戴南慧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王 斌 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李沛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党委委员
杨建国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李 鹏 市广播电视台副总编辑
欧阳标 市税务局副局长
胡战勇 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方 萃 宜春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谭 哲 宜春海关副关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余定新兼任办公室主任,况爱民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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