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办字〔2020〕4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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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宜府办字〔202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宜春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原《宜春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宜府办发〔2014〕27号)同时废止。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2日







宜春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灾害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2.2扑火指挥

2.3工作组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警

3.2火情监测

3.3气象服务

3.4信息管理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响应措施

4.3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5后期处置

5.1火灾调查评估

5.2工作总结

5.3奖励与责任追究

6综合保障

6.1队伍保障

6.2运输保障

6.3航空消防保障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6.5物资保障

6.6资金保障

7附则

7.1灾害分级标准

7.2以上、以下的含义

7.3预案管理

7.4预案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加强火情预警监测,规范火灾处置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林区稳定,建设生态文明。

1.2编制依据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宜春市机构改革方案》《宜春市森林防灭火实施细则》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及毗邻设区市发生在市境边界处且对我市构成严重威胁的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2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形成合力。

1.4.3科学扑救,以人为本。建立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其他应急力量联合行动的扑救机制,把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重要设施和居民点的安全防范,努力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灾害损失。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森林火灾分级标准见附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宜春军分区、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武警宜春支队、市发改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新旅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气象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宜春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市消防救援支队、江西省机场集团公司宜春机场分公司、电信宜春分公司、移动宜春分公司、联通宜春分公司、宜春车务段、国网宜春供电公司。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宜春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辖区民兵参加森林火灾扑救行动,协调辖区军兵种及预备役部队支援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负责申请和协调入宜任务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指导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开展实施相关工作;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协调指导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火办)日常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宣传、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指导基层林业部门配合做好森林火灾处置相关工作;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和野外违规用火行为。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市委宣传部:指导协调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协调森林防灭火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工作。

武警宜春支队:负责指导全市武警部队开展扑救森林火灾训练,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全市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森林防灭火重点建设项目。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全市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指导林区学校做好森林火灾安全防范工作,协调、指导灾区学生安全疏散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领导全市公安机关查处森林火灾刑事案件和野外违规用火行为;指导维护火场治安秩序,根据需要实施局部交通管制。

市民政局: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法制建设和依法治火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森林防灭火资金,安排市本级经费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根据需要,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应急资金保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森林防灭火从业人员相关政策保障措施,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及时奖励和评比达标表彰的推荐报送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运力,保障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的免费优先通行,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市野外农事用火的管理,协助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市文广新旅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市旅行社、导游开展森林防火宣传,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森林火灾防控措施,组织火灾发生地旅游团体及游客的安全撤离工作;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广播电视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救护保障工作,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在扑救森林火灾中伤亡人员的褒扬和抚恤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和分析天气气候形势,做好森林火险天气预测预报和高火险警报发布工作,并配合进行防火宣传;根据需要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落实免收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专用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政策和救灾电台应急频率指配等工作。

宜春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对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宣传报道,以及重大森林火情资料的收集、录像工作,主动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必要时,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发布森林防灭火信息。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全市消防救援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教育训练工作,组织参与森林防灭火工作。

省机场集团宜春机场分公司:负责航空消防保障工作。

电信宜春分公司、移动宜春分公司、联通宜春分公司: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做好森林防灭火信息宣传发布工作。

宜春车务段: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负责做好辖区铁路用地范围内森林防灭火工作。

国网宜春供电公司:负责做好输变电设施和线路的巡检维护工作,减少由此引发的森林火灾风险;根据扑火需要,做好“拉闸断电”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区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2.2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属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县(市、区)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和指导。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明确现场指挥人员。参加扑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批准权限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2.3工作组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一)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林业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领导指示;下达扑火指令;跟踪汇总火情状况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各组工作,督办重要事项;承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火灾扑救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宜春军分区、武警宜春支队、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省机场集团宜春机场分公司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制定扑救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专业森林消防队、消防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航空消防力量、驻赣森林消防大队以及其他森林消防力量支援;承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医疗救治组。由市卫健委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省机场集团宜春机场分公司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和急需的医疗器械、药品,做好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和灾区卫生防疫等工作;承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应急保障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电信宜春分公司、移动宜春分公司、联通宜春分公司、省机场集团宜春机场分公司、宜春车务段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运力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及时疏导交通;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承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信息发布组。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文广新旅局、宜春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电信宜春分公司、移动宜春分公司、联通宜春分公司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承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宜春支队、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群众转移和安置,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承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专家组。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重大决策和灾情评估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承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警

3.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林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森林火灾预警等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3.1.2预警发布

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林业、气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新媒体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并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必要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1.3预警响应

(一)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

(2)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

(3)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

(4)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检查森林防火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扑救应急准备。

(二)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市、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加强值班调度和督促检查。

(2)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和巡查,乡村干部深入包干责任片区督查,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3)县(市、区)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督促检查,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

(4)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应急状态。

(三)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至少有一名副指挥长在岗待命。

(2)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公共媒体在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的同时,应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3)必要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4)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林区开展森林防火督查。

(5)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战备状态。

(四)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召集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

(2)市、县林业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市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各地开展森林防火督查和指导。

(4)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临战状态。

3.2火情监测

利用国家林火卫星监测中心、省气象遥感中心提供的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通过林火远程监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护等方式,构建立体林火监测网络,密切监视火情动态。

3.3气象服务

由气象部门对重点区域的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依据天气趋势制订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和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条件。

3.4信息管理

3.4.1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归口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3.4.2信息报告

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本着“有火必报、逐级上报”的原则,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对报来的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1)发生在省、市毗邻交界处1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3)受害面积在5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4)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重要林区的森林火灾;

(6)超过6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7)需要省、市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8)其他影响重大的森林火灾。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及时调整扑救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4.2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扑救火灾

基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立即就近组织村级扑火应急队、护林员队伍、乡镇和林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以及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申请驻赣森林消防大队、航空消防力量以及毗邻市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支援。各扑救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应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关注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救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学生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2.2转移安置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隔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治疗,必要时对重伤人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起火原因、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8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火场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并报现场指挥员批准后,火场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4.2.9结束应急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其中Ⅳ级最低,Ⅰ级最高。

4.3.1Ⅳ级响应

4.3.1.1启动条件

(1)发生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重点地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下同)5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时段(国庆、元旦、春节、两会、清明以及国家其它重大政治活动等,下同)18小时或者其他时段30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其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4.3.1.2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向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火情,加强调度与指导,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督促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赴前线指挥,调动辖区内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3)根据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请求,调动其它县(市、区)专业森林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需要督促火灾发生地做好医疗救助等工作。

4.3.2Ⅲ级响应

4.3.2.1启动条件

(1)发生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重点地区1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时段36小时或者其他时段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2.2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时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督促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调动辖区专业森林消防队、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和相关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赴现场指导火灾扑救工作,调动辖区内专业森林消防队和相关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协调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驻赣森林消防大队、航空消防力量支援。根据需要派出医疗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

(4)市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气象条件指导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3.3Ⅱ级响应

4.3.3.1启动条件

(1)发生死亡10人以上或者重伤30人以上,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地区36小时、重点时段60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威胁到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3.3.2响应措施

根据需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火灾扑救、医疗救治、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社会稳定等工作组。

(1)会同火灾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及时调动辖区有效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2)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率有关工作组现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请求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驻赣森林消防大队、航空消防力量、其他设区市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全省机动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

(3)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4)协调市级新闻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3.4Ⅰ级响应

4.3.4.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严重威胁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设备,损失特别巨大,影响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I级响应。

4.3.4.2响应措施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火灾扑救、医疗救治、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社会稳定等工作组。

(1)成立火灾扑救前线指挥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率各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挥。

(2)调动本市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根据需要请求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全省扑救力量支援。

(3)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和伤员救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6)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积极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5后期处置

5.1火灾调查评估

火灾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林业、公安等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评估报告。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林业、公安等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5.2工作总结

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及时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上报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抄报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5.3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宜春市森林防灭火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6综合保障


6.1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消防救援队伍、乡镇和林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村级扑火应急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救力量为辅,必要时可按程序调动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跨县(市、区)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执行扑救任务,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申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研究调配方案,下达调动命令,受援地负责组织后勤等有关保障工作。

调动驻赣森林消防大队、其他设区市专业森林消防队等扑救力量增援扑救的,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支援。

跨县(市、区)调动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执行扑救任务,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有关规定,申请实施。

6.2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带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运输为主,特殊情况由民航部门或铁路部门协调实施。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依法免收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6.3航空消防保障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扑救需要或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申请,请求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航空消防力量参与扑救森林火灾。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扑救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应急管理、林业、气象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森林资源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6.5物资保障

加强市级扑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地扑救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扑救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6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资金。处置森林火灾所需支出,按《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宜春市森林防灭火实施细则》有关财力保障规定执行。

7附则

7.1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7.2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3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林区乡(镇、场)、街道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或程序。

7.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森林火灾预警等级分级标准

2.宜春市专业森林消防队调动使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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