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办发〔2019〕27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湘边区域合作宜春产业园“飞地经济”财税利益分享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18 05:22:35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湘边区域合作宜春产业园“飞地经济”财税利益分享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9〕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赣湘边区域合作宜春产业园“飞地经济”财税利益分享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10月8日




赣湘边区域合作宜春产业园


“飞地经济”财税利益分享办法



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18〕5号)精神,为鼓励县(市、区)开展“飞地经济”合作,集全市之力打造赣湘边区域合作宜春产业园(锦源新区),加快区域中心城市建设步伐,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实施范围


纳入实施范围的“飞地经济”项目主要包括:由“飞出地”县(市、区)政府主导,本地企业异地迁入赣湘边区域合作宜春产业园(锦源新区)的项目;由“飞出地”县(市、区)政府主导,本地企业在赣湘边区域合作宜春产业园(锦源新区)内新上的产业项目;由“飞出地”县(市、区)政府招商引资引进,但因产业方向、环境因素等原因不适宜在“飞出地”落地,协调落地至赣湘边区域合作宜春产业园(锦源新区)的项目。


属市场行为的自主迁移、异地新建或落户项目,以及房地产项目,不在实施范围之内。


二、分享办法


(一)分享企业。实行“飞地经济”财税利益分享的企业,应是在赣湘边区域合作宜春产业园(锦源新区)注册并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具体企业名单由袁州区政府财政部门与“飞出地”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共同确认,报市财政局备案,逐年更新。


(二)分享收入。“飞地经济”项目实现的财税收入应按照属地原则,全部缴入赣湘边区域合作宜春产业园(锦源新区)。企业缴纳的财税收入赣湘边区域合作宜春产业园(锦源新区)留成部分(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扣除赣湘边区域合作宜春产业园(锦源新区)补助兑现给企业相关支持政策后的净额部分,予以分享。由袁州区政府财政部门与“飞出地”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共同确认。


对在异地新设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依照现行税收征管和预算管理办法办理相关税收事宜,不实行“飞地经济”财税利益分享制度。


(三)分享比例。对上述收入净额,自项目投产后5年内,原则上由赣湘边区域合作宜春产业园(锦源新区)与“飞出地”按3:7比例分享;第6-10年按6:4比例分享;第11-15年按8:2比例分享;此后“飞出地”不再分享。


(四)分享方式。“飞出地”县(市、区)政府应分享的财税利益可在次年1月底前,由“飞出地”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与袁州区政府财政部门联合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审核后通过体制结算办理。


本办法自赣湘边区域合作宜春产业园(锦源新区)成立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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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宜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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