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办发〔2019〕30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港口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港口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9〕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港口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4日
宜春市港口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
港口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资源和重要支撑,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战略支点。为统筹谋划全市港口资源整合,尽快改变我市港口资源分散、各自发展、实力不强的局面,实现抱团发展、融合发展、一体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港口资源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47号)及《关于印发江西省港口资源整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港口改革组字〔2019〕3号),经研究,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以及港口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有序推进全市港口一体化发展,引领全市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整体提升全市开放层次和水平,更好融入全市、全省乃至全国产业分工和市场体系,为全市加快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描绘好新时代宜春改革发展新画卷提供坚强支撑。
二、总体目标
坚持政府指导、市场运作、合作共赢的原则,加强资源统筹配置,改善港口供给结构,促进航运物流要素集聚,逐步实现全市港口布局、运营、管理、服务一体化发展,推动港口、产业、城市统筹协调发展。依托赣江全面三级航道通航,充分发挥高等级航道航运优势,建立集约高效运行管理体系,推动实现全省港口“一省一港一主体”一体化发展目标,推动构建全省港口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统一管理的“四统一”发展模式。
三、整合范围及主体
按照“整合存量、归口增量”的原则,逐步实现统一规划、集约利用、有序开发、科学利用港口资源的要求,对樟树市、丰城市两个重要港区的货运码头实施资源整合。
根据省《港口资源整合工作实施细则》,江西省人民政府为出资人,组建江西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港口集团),作为全省港口统一建设、运营、管理平台和港口资源整合主体。省港口集团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亿元。2019年11月底前完成组建。省港口集团组建前的整合实施主体由省港投集团承担。
四、开展清产核资、审计及资产评估
(一)清产核资
1.樟树、丰城市在前期对辖区内现有及在建货运码头基本情况逐个核查的基础上,要加快推进辖区内现有拟划转的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公用货运码头清产核资工作,对清产核资中企业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负责。工作组商省港口集团共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法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形成清产核资报告。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费用由省港口集团核定承担。
2.清产核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1)清产核资基准日为2019年6月30日;
(2)清产核资计入码头成本的费用包括:经审计的码头成本按审计部门审定的码头工程决算金额计取,其中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未经审计的码头成本按码头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建设期贷款利息之和计取,其中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购置等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费、前期工作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等相关费用。
3.2019年11月20日前樟树、丰城市政府审计部门完成清产核资报告审核,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完成市内国有码头的清产核资报告的批复。樟树、丰城市政府于2019年11月25日前将辖区内码头清产核资报告报送市港口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审计和资产评估
1.在整合过程中,根据码头分类和整合原则,工作组商省港口集团共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法开展被整合码头非国有、国有控股、国有参股货运码头资产的审计、资产评估工作,2019年11月25日前形成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和评估费用由省港口集团核定承担。
樟树、丰城市港口码头整合工作组对审计和资产评估中企业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负责。
2.审计和资产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审计和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6月30日。
(2)审计参照清产核资的相关原则出具审计报告;评估采取成本法。成本按清产核资核定的码头成本计取。(3)资产评估不计无形资产。
3.2019年12月5日樟树、丰城市政府审计部门完成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2019年12月6日前由樟树、丰城市政府报送市港口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牵头单位:樟树、丰城市政府,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省港口集团,完成时限:清产核资2019年11月25日,审计、资产评估2019年12月6日。)
五、规范码头新、改、扩建
(一)严控企业自用货运码头岸线使用,保障规模化公用货运码头岸线需求。自2019年6月起,新建港口货运码头岸线原则上统一由省港口集团依法依规申请使用。
(二)整合过渡期间,原则上暂停批准除省港口集团之外其他业主的新建、改建、扩建码头项目。确需新建、改建、扩建的,原建设单位应与省港口集团商谈合作建设事宜,达成共识后,由原建设单位会同省港口集团报省港口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准许同意报批。
(三)已在开展前期工作的码头项目,由原建设单位及时会同省港口集团完成后续前期工作,对已批复的各项专题报告批复文件及时完成变更。已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由原建设单位与省港口集团协商共同承担。
(四)已取得各项审批尚未开工的货运码头项目暂停开工建设。确需开工建设的,由相关建设单位与省港口集团商谈合作建设事宜,达成共识后,报省港口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准许同意建设。
(五)各级发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文广新旅等部门要在科学论证、遵守程序的前提下,加快推进省港口集团新、改、扩建码头项目审批工作,指导和帮助省港口集团落实建设条件,简化因港口资源整合而产生的项目法人变更手续。
(牵头单位:樟树、丰城市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市林业局、省港口集团。)
六、整合现有码头
按港口属地管理原则,各地港口资源整合工作由港口码头所在县(市)政府牵头负责,省港口集团、相关码头企业、地方国有资本或社会资本共同参与,通过政府推进与市场主导相结合,采用资产划转、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分类整合现有港口货运码头。
(一)现有市内国有企业公用货运码头整合原则
根据核查或清产核资、审计情况,将现有市内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公用货运码头的股权或相关码头资产依法划拨归属省港口集团,码头经营管理人员和正式聘用人员成建制划入省港口集团。股权或资产划转须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市内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用货运码头的国有股权或码头国有资产依法变更归属省港口集团,码头暂时维持现行经营模式,省港口集团依法行使和享受相关股东权利和股权利益。股权或资产变更工作须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划转以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报告或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审计报告为准。
(牵头单位:樟树、丰城市政府,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港口集团,完成时限:2019年12月25日)
(二)现有其他公用货运码头整合原则
民营企业、合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外资企业等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现有合法公用货运码头,由樟树、丰城市政府牵头,省港口集团与相关码头业主参与,共同开展商谈,结合码头核查、审计及资产评估情况,采取全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按“一企一策”进行分类整合。分类情况如下:
一类码头:对我市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港口规模和吞吐量大、公共服务功能显著的码头;省港口集团以全资或控股方式整合,统一经营。
二类码头:对我市国民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影响、港口规模和吞吐量一般、公共服务功能较好的码头;省港口集团以参股方式整合,参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4%,码头暂时维持现有经营模式。
三类码头:对我市国民经济发展具有一定影响、港口规模和吞吐量小、公共服务功能一般的码头;暂时维持现有经营模式。
具体码头分类认定待核查基本情况完成后,并经省港口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发布。
(牵头单位:樟树、丰城市政府,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省港口集团,完成时限:2020年5月25日。)
(三)企业自用货运码头整合原则
根据核查分类情况,对企业自用货运码头进行分类整合。对经营良好,具备对外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企业自用货运码头,尊重企业意愿实施整合,整合参照现有其他公用货运码头中二类码头整合方式实施,整合后在不影响原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对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对吞吐量不足、利用率不高的企业自用货运码头,适时开展公用化改造,提高码头利用效率。
(牵头单位:樟树、丰城市政府,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省港口集团,完成时限:2020年6月25日。)
(四)行政执法专用码头及旅游码头整合原则
樟树、丰城市政府要按照港口总体规划,对辖区内行政执法专用码头、旅游码头进行整合,提高岸线使用效率。
(牵头单位:樟树、丰城市政府,配合单位:各相关市直部门。)
七、推进港口建设
樟树、丰城市政府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水运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73号)要求,承担相关港口码头建设的协调推进责任,全过程跟踪和推进港口码头建设工作。各港口码头的建设经县(市)政府与省港口集团协商,由省港口集团投资建设,或由樟树、丰城市政府引进社会资本与省港口集团合作建设。合作建设的码头原则上由省港口集团控股。
(牵头单位:樟树、丰城市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20年12月25日)
八、非法码头整治
丰城市政府要严格按照《宜春市内河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负责完成非法码头整治工作。2019年12月底前完成规范、提升类码头的规范提升工作;2020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长效监管制度,确保不新增非法码头。
(牵头单位:丰城市政府,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应急管理局、国网宜春供电公司,完成时限:2020年6月25日)
九、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成立市港口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办负责同志、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樟树市、丰城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林业局、市行政审批局、国网宜春供电公司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附后)。樟树、丰城市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统筹本县(市)港口资源整合和一体化发展有关工作。
市港口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整合工作,调度解决重大事项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樟树、丰城市政府协调沟通,合力推进整合工作。樟树、丰城市政府负责现有货运码头清产核资、业主商谈、归并移交工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推进实现港口码头和集疏运体系建设目标,并具体负责集疏运体系建设;负责落实相关土地供应、税费减免等支持保障措施。
(二)加强政策支持
1.市政府职能部门及樟树、丰城市政府要加强规划衔接,维护已批复港口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强化规划执行的刚性约束和有效管控,确保预留港口规划内土地保障港口发展,严禁非法占用。各港口建设项目优先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对省港口集团上报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优先安排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林业定额,确保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2.樟树、丰城市政府应出台支持港口建设优惠政策。(1)港口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2)港口物流园用地按照港口总体规划或港区、作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方案提供配套用地,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按规划用途依法以最低价标准确定底价或结算;(3)对港口及相关物流项目给予当地同等优惠政策。
(三)严格督查推进
市港口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对港口资源整合工作开展督查,并建立月通报制度,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对第一次督查通报因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进度严重滞后的县(市)政府、相关市直单位,进行通报警示;对第二次督查通报仍整改不力的县(市)政府、相关市直单位,将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相关县(市)政府、相关市直单位分管领导;对第三次督查通报仍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工作进度严重滞后的县(市)政府、相关市直单位,将提请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相关县(市)政府、相关市直单位主要领导。
港口资源整合工作纳入市交通运输局对县(市)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内容。
(牵头单位:市港口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樟树市政府、丰城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林业局、市税务局、国网宜春供电公司)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由宜春市港口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宜春市港口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宜春市港口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3.全市港口资源整合工作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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