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办发〔2019〕25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产业促进引导资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18 05:47:36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产业促进引导资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9〕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产业促进引导资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9月26日




宜春市产业促进引导资金投资决策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风险管理,规范资金投资决策,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宜春市产业促进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63号),设立宜春市产业促进引导资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投决会是产业促进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投资项目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引导资金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投资项目决策。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下设机构


第三条投决会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金融、工业、农业、自然资源的副市长组成,市长担任主任,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其他副市长为委员。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自然资源局等主要负责同志就涉及事项列席会议。


第四条投决会下设办公室于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投融资办”),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投决会日常事务,统一管理引导资金的调度与绩效评价。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投决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对投资方案进行决策;


(二)对引导资金整体运行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原则上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先向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汇报,再由市金控集团评审委员会审定。对提交投决会审议的项目,由金控集团向市投融资办报送相关材料,包括项目申请、立项审批、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意见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市投融资办在受理报审材料齐全后,原则上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审材料一并呈投决会主任审阅。


第八条拟提交审议项目,市投融资办应及时将报审材料送达至各委员,并通知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投决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召开,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召开。投决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举行。


第十条投决会会议议程:


(一)参会委员签到,会议召开;


(二)金控集团负责人汇报投资项目具体情况;


(三)参会委员质询;


(四)参会委员讨论并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投决会会议审议项目采取集体讨论决定方式。投资决策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参会委员同意或三分二以上(含)投决会委员签同意方可通过。特殊情况下难以组织召开会议的,经投决会主任同意,可采取会签形式审议决策。


第十二条市投融资办根据会议审议或会签审议意见,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项目审议意见表》,报投决会主任审签,运作机构据此执行。


第十三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投决会会议涉及材料由市投融资办负责归档和保管以备查。已上会审议通过的项目由市投融资办做好监督跟踪。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今后涉及市政府重大资源及要素配置事项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本议事规则由市投融资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投资决策委员会项目审议意见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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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宜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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