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办字〔2019〕79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府办字〔2019〕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29日
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
照护和托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各项决策部署,逐步解决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特殊困难,确保如期完成残疾人脱贫攻坚任务,根据《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9〕4号)和《中共宜春市委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宜发〔2018〕25号)等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从更高层次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和对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脱贫攻坚和做好残疾人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加强顶层设计、丰富设施供给、提升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逐步构建供给多元、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照护托养制度,不断满足建档立卡贫困重度残疾人多层次多元化照护和托养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责任共担。发挥政府在规划制定、政策扶持、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统一部署、协调推进。明确政府、家庭和社会责任,形成政府兜底线、部门履职责、家庭尽义务、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坚持实事求是、有力推进。紧密结合我市开展照护和托养工作的现实基础,有力、有效、有序推进残疾人照护和托养,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先行先试。
--坚持需求导向、精准实施。根据建档立卡重度失能残疾人需求和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因人分类施策。
三、对象管理
(一)明确实施对象范围。原则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可纳入照护和托养范围:1.具有宜春户籍;2.年满16周岁;3.建档立卡人员;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精神、智力和肢体残疾人;5.未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6.按照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指标,有4项(含4项)以上不能达到的重度失能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拓宽实施对象范围。
(二)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完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按省里要求建立省、市、县三级基础信息数据库,对审批通过的残疾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建立残疾人对象退出管理机制,因死亡或退出建档立卡等因素不再符合照护和托养条件的,应及时做好退出管理。
(三)开展能力评估。建立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机制,完善评估标准和程序,对申请照护和托养服务的残疾人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
四、服务形式及补贴标准
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行居家照护为主,日间照料和集中托养为辅的工作模式。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居家照护、日间照料和集中托养中的一种服务。
(一)居家照护。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亲属、邻里或社会组织为有需求的残疾人居家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心理慰藉等服务。对提供居家照护服务的个人、组织或机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日间照料。鼓励有条件且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地区,整合现有设施资源,按标准新建或改建日间照料场所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站点,分别为符合条件的智力、肢体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服务。对提供日间照料服务的个人、组织或机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集中托养。在各级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民办托养中心等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智力、肢体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和康复服务。对提供集中托养服务的机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在农村公办养老院托养的,参照我省特困人员供养和护理费标准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可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实际需求适时调整。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实际,分类确定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申报程序
区分居家照护、日间照料、集中托养工作模式,按照残疾人申请类别,建立乡镇初审,扶贫部门审核,民政、残联等部门按现行管理办法审批的逐级分类审核审批机制。
(一)个人申请。按照自愿原则,建档立卡贫困重度残疾人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附件《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提出申请时,个人须携带户口本(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建档立卡贫困登记证》(复印件)。
(二)村(居)委会初核。村(居)委会对提出申请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及需求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完善其申请资料,提交乡镇初审。
(三)乡镇初审。乡镇残联或者民政所对各村(居)委会提交的材料进行汇总并初审,将初审合格的人员提交县级卫健部门进行失能评估,待评估完成后提交县级残联、民政部门审核。
(四)失能评估。县级卫健部门派出医生对需要照护和托养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进行评估,并填写综合评估意见,反馈给乡镇残联。
(五)民政、残联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对到农村公办敬老院托养的对象进行审核,县级残联对各乡镇申报的其他服务对象进行汇总审核,审核完毕后提交县级扶贫办核定。
(六)扶贫办核定、财政审批。县级扶贫办精准比对建档立卡人员,认定申请人享受照护和托养服务资格,民政、残联部门各自按对象类别汇总报请当地财政部门审批。申请人照护和托养补贴发放日期从审批之日的下个月算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将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作为脱贫攻坚和民生保障工作重要内容,纳入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落实工作职责。残联部门负责做好各类对象需求摸底调查、各类数据统计以及残联系统残疾人综合托养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商财政部门整合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康复等资金。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民政领域供给能力摸底,统筹各级福彩公益金,推动农村公办养老院设施建设和改造,逐步增强托养能力,对到农村公办养老院托养的对象进行审核把关,督促相关养老院做好照料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扶贫部门负责精准比对筛查建档立卡人员,配合做好审核和退出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资金筹集、预算、管理和拨付工作。卫健部门负责做好残疾人失能状况评估和集中托养中心医护人员的指导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医疗服务保障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将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护理人员优先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或者亲属就业。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三)落实资金保障。按照择高享受原则,可统筹整合使用发放给个人的残疾人两项补贴、老年人两项补贴等政府性生活和护理类补助资金,确保残疾人各项政策有效衔接。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保障标准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统筹整合使用残联阳光家园计划资金,福彩公益金,政府性生活和护理类补助资金,红十字会和慈善组织等社会捐赠资金,保障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中设施建设和改造、设备更新、能力评估、照护托养、康复服务等经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兜底安排。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实施对象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适当形式公示照护和托养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民政、扶贫等部门依法对残疾人照护和托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坚决防止和查处贪污、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加强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日常监督和安全管理,杜绝安全责任事故以及欺虐残疾人事件发生。
相关解读: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77860.html
本文关键词: 宜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