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办字〔2019〕76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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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字〔2019〕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6日





 


宜春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江西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为规范全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满足适龄幼儿就近入园需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属地管理、依法整治、分类处理、部门协同”原则,着力整治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要求,努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使人民幼有所育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均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要根据《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的要求,单个小区1200户及以上的必须在本小区建设,1200户以下的小区或居民区采取统筹合建的方式配套建设,原则上按每1200户建设一所规模不低于6个班的幼儿园。

(一)关于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工作

1.建设类型及措施

(1)现有城镇小区已达到配建规模标准但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2)在建且达到配建规模标准但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的小区,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制定补救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按规划设计标准落实配建,分期分批新建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

(3)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规划不足的小区,县(市、区)政府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

(4)规模未达到配建幼儿园标准的城镇小区,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学前教育整体规划布局,通过小区合建等方式,每达到1200户及以上即配建一所规模不低于6个班的幼儿园,不足1200户的应统筹安排周边区域配建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设要求

严格按照批准的城镇小区规划条件、建设手续及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1)对于有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的,县(市、区)政府要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令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

(2)对于缩建少建的,要通过补建、改扩建等方式予以解决。

(3)对于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4)对于已建成尚未竣工验收或在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存在不建、缓建、缩建、停建和建而不交问题的,各县(市、区)政府要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整改,凡整改不到位的,不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关于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移交工作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用途。

1.关于无偿移交的情形

(1)凡建设用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小区(含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安置房等小区)配套幼儿园,或建设时免收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幼儿园土地出让金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均应无偿移交。

(2)省属和市属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建设的独资(全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3)凡是已签订无偿移交协议的配套幼儿园,均应按协议约定如期无偿移交。

(4)凡擅自将须无偿移交的幼儿园产权出让给第三方者,由原出让方负责收回并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2.关于协商移交的情形

对不属于上述无偿移交类型的其他已出售(包括已购买自办和已购买出租)给公司或个人的商业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各县(市、区)政府采取“一园一案”方式收回并全部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1)已购买自办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出让费可以根据实际采用多种方式退还给原购买人,已添置的设施设备和保教器材等可以转售给政府(具体退还和转售金额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财政等部门按相关规定计算确定)。

(2)已购买出租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产权回收方式同已购买自办。对于承租方的租赁回收工作由原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让承租方放弃租赁协议的,可在原租赁协议期限内继续举办,但必须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转签委托办园协议(可根据实际在租金等方面予以适度调减),原有租赁协议同时废止,待新协议期满后立即收回。

(3)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倡导、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通过无偿移交或捐赠等方式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移交小区配套幼儿园。

3.关于移交的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为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统一将配套幼儿园产权登记在教育部门名下。(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关于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举办工作

1.举办方式及措施

(1)已移交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采取委托办园方式办成普惠性民办园。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单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如收回前租约未到期且承租方不愿退出的,租赁期限按原有租赁协议剩余期限计算,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必须优先满足本小区适龄幼儿入园需求。

(2)鼓励当地公办省、市级示范幼儿园通过举办分园、承办新园、集团化办园、托管弱园和合作办园等方式创新小区配套幼儿园办园模式。

2.举办要求

凡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比达不到50%的县(市、区),小区配套园公办学位不得低于80%。

(1)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

(2)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对幼儿园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条件及保教质量等方面情况严格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的动态监管。移交后办成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现存在高收费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立即责令整改并向社会公示,当年不予进行年审,整改期间不得招收新生。(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9年5月底前)。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等方面问题,分别列出问题清单、建立台账。(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整改阶段(2019年6月至12月)。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各县(市、区)要认真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对照台账、销号治理。对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督查总结阶段(2019年12月至2020年12月)。对全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情况开展全面督查总结工作,及时发现先进经验和典型,查找存在的问题并限期整改。各地对全部移交整改到位的要予以通报表扬;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单位,要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和约谈;对违规违纪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违法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制。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关于成立宜春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宜府办字〔2019〕59号),成立宜春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推进全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协调,确保工作落实。

(二)明确责任分工,统筹协调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按照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要求,明确各项工作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和监督评估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确保顺利完成治理工作。

关于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全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摸底排查,协调市本级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环节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相关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严格监管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筑设计、施工建设工作;配合做好市本级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回收和移交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全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及时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规定划拨建设用地;负责核实全市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及用地情况,具体包括配建幼儿园开发小区的名单、配套幼儿园具体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取得方式等;负责督促未建设的配套幼儿园与首期住宅同步规划建设、同步登记,收回已建成配套幼儿园土地使用权并为教育部门重新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协调做好市本级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收回和移交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相关工作;

市委编办负责按程序做好市本级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核定教师编制,办理公办幼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参与市本级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相关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依法做好市本级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园所涉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合理安排学前教育投入,积极支持相关部门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做好市本级土地出让金价款退还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相关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市本级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职称评聘等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相关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核查国有资产中的幼儿园房产,并督促做好市国有资产中的幼儿园房产移交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相关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办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报建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联合验收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

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应急救援支队、市城投公司和市国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结合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完善治理保障。各县(市、区)要认真制定本级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工,压实责任,明确治理步骤,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顺利推进。要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教育发展”考评体系。加强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及时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和治理结果,畅通反映意见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要及时总结治理情况,制定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各县(市、区)治理工作方案、摸底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整改落实等情况,要及时报送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协调调度,强化督促指导,并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进度严重滞后的地方进行通报。





附件:【点击下载

1.宜春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及使用情况县级摸底表

2.宜春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及使用情况汇总表

3.宜春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移交情况统计表

4.宜春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补建、新建、改建情况统计表

5.宜春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任务进度表(月报1、月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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