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办字〔2019〕68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2019年宜春市营商环境评价暨企业、群众“评机关、评岗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2019年宜春市营商环境评价暨企业、群众“评机关、评岗位”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字〔2019〕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宜发〔2014〕12号)和《宜春市“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工作方案》(宜办发电〔2019〕42号)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全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关于开展2019年宜春市营商环境评价暨企业、群众“评机关、评岗位”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0日
关于开展2019年宜春市营商环境评价暨企业、群众“评机关、评岗位”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宜春市“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工作方案》(宜办发电〔2019〕42号)文件要求,及时掌握全市营商环境动态,创优高质量营商环境,助推跨越式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议对象
营商环境评价对象为10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三区”管委会。企业、群众“评机关、评岗位”(以下简称“双评”)对象为市直相关单位(岗位),优化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共97个,其中执法类21个(见附件1),管理类31个(见附件2),服务类45个(见附件3);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岗位(280个)(见附件4)。
二、评议内容
(一)营商环境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评价、政务环境、政策环境、法制环境、市场环境、融资环境、生产要素环境七个方面21项指标。
(二)“双评”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评价、政策落实、服务效率、惠企服务、规范执法、政务公开、廉洁纪律七个方面21项指标。
三、评议方法
评议方法主要以现场发放调查问卷和现场测评为主,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由第三方机构上门走访企业、群众,向企业、群众发放调查问卷和评议表,采取无记名方式收集企业、群众对各地各单位(岗位)优化营商环境的评议意见和建议,现场发放现场收回。
四、评议样本
(一)营商环境问卷调查企业样本共计580家,其中经开区100家;袁州区、丰城市、樟树市、高安市各60家;奉新县、上高县、宜丰县、万载县各40家;靖安县、铜鼓县、宜阳新区、明月山风景区各20家。
(二)“双评”问卷调查的样本总数为500个。其中包括200家样本企业,150位现场办事群众,150位机关工作人员。按属地划分:经开区企业100家,10个县(市、区)、宜阳新区、明月山风景区共计100家;市本级机关工作人员50人,10个县(市、区)、宜阳新区、明月山管委会共100人;群众样本150人全部集中在中心城区办事窗口。
五、评议标准
(一)指标设计。调查问卷和测评表评分指标设计有“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和“是”“否”“存在”“不存在”等选项。对于单位填写“不满意”的,要说明具体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二)调查问卷和测评表指标设计有“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和“不了解”五个选项的,前四项按照100、80、60、20依次赋于其分值,剔除“不了解”选项,通过加权平均方法计算每项指标得分。
(三)调查问卷和测评表指标设计有“是”“否”“不了解”或“存在”“不存在”“不了解”等类选项的,按90、10依次赋于其分值,剔除“不了解”选项,通过加权平均方法计算每项指标得分。
六、评议时间
2019年7月底开始,至10月底结束。
七、评议结果运用
(一)评议分值。评议最后得分以60%比例折算,为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年度营商环境考核测评得分。
(二)评议通报。评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后,在全市进行通报(属条管单位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评议结果同时在《宜春日报》、宜春电视台予以刊播。县(市、区)评议排序前3名、各类责任单位评议排序前3名(共9名)、重点岗位评议排序前10名的在《宜春日报》、宜春电视台通报表扬;县(市、区)评议排序后3名、各类责任单位评议排序后3名(共9名)、重点岗位评议排序后10名的在《宜春日报》、宜春电视台通报批评。
(三)评议讲评。评议结果出来后,在全市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有关会议上,县(市、区)评议排序第1名的地方主要领导、各类责任单位评议排序第1名(共3名)的单位主要领导、重点岗位评议排序第1名的岗位负责人在会上作典型发言,县(市、区)评议排序第2、3名的、各类责任单位评议排序第2、3名(共6名)的、重点岗位评议排序第2—10名的在会上作书面典型发言;县(市、区)评议排序倒数第1名的地方主要领导、各类责任单位评议排序倒数第1名(共3名)的单位主要领导、重点岗位评议排序倒数第1名的岗位负责人在会上作表态发言,县(市、区)评议排序倒数第2、3名的、各类责任单位评议排序倒数第2、3名(共6名)的、重点岗位评议排序倒数第2—10名的在会上作书面表态发言。
(四)评议奖励。县(市、区)评议排序第1名和各类责任单位评议排序第1名(共3名)的,原则上评为年度营商环境工作先进县(市、区)和先进单位。
(五)评议处理。县(市、区)评议排序后3名、各类责任单位评议排序后3名(共9名)、重点岗位评议排序后10名的地方和单位(岗位)要向市营商办作出书面说明;评议中反映的问题由市营商办跟踪督办处理;对连续两年评议均排序后3名的地方和单位(岗位)负责人,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处理。
附件:【点击下载】
1.优化营商环境责任单位(执法类)
2.优化营商环境责任单位(管理类)
3.优化营商环境责任单位(服务类)
4.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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