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办字〔2019〕60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金融信用示范县(市、区)创建评价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金融信用示范县(市、区)创建评价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字〔2019〕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全市金融信用示范县(市、区)创建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25日
全市金融信用示范县(市、区)创建评价办法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指出: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活,经济活,金融兴,经济兴;经济是肌体,金融是血脉,两者共生共荣。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经济金融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为进一步优化信用环境,全面落实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宜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实施细则》(宜办字〔2016〕39号)文件要求,建立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策应市委、市政府建设区域中心城市的奋斗目标,推动宜春新一轮大发展,现结合宜春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为目标,围绕“政府主导、金融推动、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总体思路,以创建促发展,扎实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全力打造“信用宜春”,促进全市经济金融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创建对象
市辖内各县(市、区)。
三、创建评价内容(评价详细内容及标准见附件)
(一)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
1.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的信贷投入增长情况,包括民营经济、小微企业、制造业新增贷款增长情况;
2.保险业保费收入与赔付金额情况,以及险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3.财园信贷通、惠农信贷通、助贷基金、财政性融资担保公司等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4.民营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由地方政府监管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5.直接融资情况,包括股票、债券等;
6.金融支持精准扶贫情况。
(二)信用体系建设情况
7.信用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开展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创建及平台数据维护工作,诚信行业、诚信单位、诚信示范乡镇(街区)、诚信示范店(用户)等主题实践活动情况;
8.信用宣传与教育开展情况,包括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的“五进”活动开展、实际效果等。
(三)信用应用情况
9.企业和农户获得贷款情况;
10.信用融资情况,包括应收账款融资、商业票据融资等;
11.信用信息应用情况,包括在评先评优、财政资金资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是否参考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
(四)政银企合作情况
12.地方党政部门专题研究协调金融工作情况;
13.政银企合作开展与落实情况;
14.地方政府支持金融工作政策落实情况;
15.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对当地金融信用环境的综合认识情况。
(五)其他信用情况
16.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质量情况;
17.助贷基金、财园信贷通、惠农信贷通及财政性融资担保公司保证金覆盖面、不良代偿等情况;
18.民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其他由地方政府管理的机构资产质量情况;
19.联合奖惩、信用典型情况,包括涉金融领域联合奖惩开展案例情况,正面典型和负面典型情况等;
20.金融债权案件执结情况。
四、组织领导
成立宜春市创建金融信用示范县(市、区)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金融信用示范县(市、区)创建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宜春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人行)牵头,宜春银保监分局、市中级法院、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市监局、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及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单位共同参与。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文件、资料、报表等日常性工作,具体联络人员为:市政府金融办综合科负责人黄浦,联系电话18270601628;市人行征信管理科科长李智红,联系电话13879515710。各县(市、区)应比照成立创建工作小组。
五、评价方法
金融信用示范县(市、区)创建评价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一)自我评价。各县(市、区)政府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等方式,广泛征求金融机构、企业、居民和政府相关部门意见,了解本地金融信用情况,并根据评价指标表计算本县(市、区)创建活动得分。
(二)现场评价。由工作小组对各县(市、区)信用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现场评价并打分。根据收集的情况,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整理归类。
(三)综合评价。工作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各县(市、区)信用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弄清影响金融信用环境的问题,做出综合评价。
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并参考各县(市、区)评价结果,对全市金融信用环境做出评价。
六、等级评定
(一)金融信用环境等级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等四个级别。根据评分结果,85分(含85分)以上为A级,70-85分(含70分)为B级,60-70分(含60分)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政府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负责人进行约谈或对县(市、区)进行通报;
1.评价期内出现过严重金融信用风险事件,如债务违约、金融案件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区。
2.金融机构发生因突发性资本清偿力不足或债务支付能力不足而引起挤兑风波的地区;
3.非法集资、金融诈骗、高利贷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频繁导致案件高发的地区;
4.出现法院判决政府失信案件;
5.有其它重大失信行为影响信用环境的地区。
七、激励措施
(一)纳入当年对县(市、区)金融工作方面的考核。
(二)情况通报。经工作小组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工作小组将最终结果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并对金融信用环境等级A级的县(市、区)颁发各年度金融信用示范县(市、区)”牌匾,数量不限。
(三)金融支持。对于信用等级达到A级的金融信用示范县(市、区),市人行将通过运用支农、支小、扶贫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金融机构将在信贷投入、利率优惠、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上给予倾斜。
八、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宜春市创建金融信用示范县(市、区)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宜春市金融信用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评价指标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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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宜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