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办发〔2019〕9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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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27日




宜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我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水资源,保护水环境,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积极建设节水型城市,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西省水资源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江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宜春市中心城区(包括袁州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及各县(市)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节水型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和完善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城管)部门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定相关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贯彻和指导实施国家有关城市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督促落实节水指标和节水措施。


发改部门负责节约用水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规划的协调衔接;依据水资源条件确定产业发展重点与布局,制定特种行业用水及再生水价格标准或指导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安排节约用水重大项目;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住建部门负责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指导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城市节约用水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节水工作,组织开展创建节水型居民小区活动;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针对居民小区的节约用水统计上报工作;推广使用城区节水技术、设备和器具。


水利部门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管理;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实行用水总量控制、计划与定额管理,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开展自备水监管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统计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城市节约用水规划管理工作;将城市节约用水中长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要求划定蓝线,实施城市蓝线管理。


工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督促指导工业企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组织开展创建节水型企业,督促指导工业企业推广使用工业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水利部门实施水平衡测试监督管理;按职责分工组织工业企业节约用水统计上报工作。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公共机构节水工作;组织开展创建节水型单位;按照国家节水统计要求监督管理各公共机构节约用水统计上报工作。


宣传、财政、统计、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各自职责范围及相关管理要求落实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条【宣传教育】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广泛宣传节约用水的重要意义,将节约用水教育纳入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内容,加大报刊、广播、电视和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活动,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鼓励开展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使用先进节水器具,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通过新闻发布会或媒体通气会的形式,每年向社会通报全市节约用水重点活动、主要举措等相关情况,做好权威发布。


第五条【公民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


第六条【节水规划】水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改部门及自然资源部门根据上一级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上报至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节约用水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七条【定额管理】城市行业用水定额执行国家和省级制定的标准。


核定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和用水计划,应当严格贯彻执行行业用水定额标准。


第八条【计划用水】水利主管部门依照节约用水规划及相关计划用水规定,对重点取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供水企业应当配合做好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及时向供水企业主管部门提供供水区域范围内用水单位情况。


计划用水是节约用水管理的依据,未经水利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用水计量和统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级下发的节约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开展计量统计管理工作,并按规定报送供、用水统计报表。


用水单位应当安装和使用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根据用水统计制度制定相应的节水目标和节水措施,建立用水记录台账,健全单位用水统计分析制度和节水管理制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按规定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相关用水统计报表及日常节水宣传、节水技术等资料。


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统计报表,做好节约用水统计分析工作。


第十条【水价制度】发改部门应当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实施方案,促进和引导公众节约用水。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按户计量收费,城市住宅小区应严格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合理规范用水系统,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内的用水大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收累进加价水费。


第十一条【水平衡测试】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用水效率。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当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规程,至少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并将水平衡测试报告报送至水利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制定节水措施方案,将节水设施的建设资金纳入主体工程投资概算,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提倡配套建设雨水、中水利用设施,充分使用中水和其它再生水,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产品和配件,不得选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和配件,现有公共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应限期更换。



第三章 节约用水措施


第十三条【公共机构节水】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用水计量设施,实现按分户、分功能、分区计量;明确节水负责人员,建立计量、统计、定期维护等节水管理规章制度;积极创建节水型单位。


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节水清单中的节水产品。


第十四条【节水型小区】提倡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积极创建节水型居民小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物业公司和居民生活节水的指导,广泛开展节水科普宣传及相关“节水进小区”等活动。


新建居民小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尚未安装节水型设备和器具的小区应当逐步更换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及设备,向节水型方向转变,逐步实现节水设备更新。鼓励住宅小区使用再生水,建设水循环利用设施。


第十五条【工业节水】工业企业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用水管控,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通过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减少排污量,建设节水型企业。


耗水量较大的行业、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应当推广串联用水、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等节水技术。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饮用水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原料水的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尾水应当重复利用。


第十六条【公共供水】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加强日常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供水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及《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中相关规定加强对公共供水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采用先进的制水工艺,加强对供水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管理,防止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


在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规模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地区,不得擅自新建自备水井,原有的自备水井应当限期封闭,经依法批准开采的矿泉水、地热水除外。


第十七条【市政公用节水】消防、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生态景观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优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园林绿化应当优先种植耐旱型花草树木,推广喷灌、滴灌、微灌等节水技术和污水再生利用技术。


公共消防、环卫部门、园林等给水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者取作他用。


第十八条【服务业节水】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业单位,应当采用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


洗浴、洗车、游泳等特殊用水行业,应当采用循环用水技术、设备或设施,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安装使用节水器具,并逐步建设中水回用系统。


第十九条【城区改造】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结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网和排水设施改造,配套建设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设施,采用下凹式绿地、下沉式广场、渗透式路面、雨水花园等措施加强雨水收集利用,配套建设雨水滞留渗透、收集利用等设施。


第二十条【信息公开制度】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的节约用水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节约用水规划、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累进加价及阶梯水价标准及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节水监督管理】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用水单位的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节约用水产品生产、工程建设、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提供真实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章 激励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财政投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城市节约用水的投入,通过财政补助、节水奖励等,扶持城市节约用水相关项目的开展。确保城市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普及、节水宣传教育等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节水投入机制】制定促进节约用水的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投入节水产业。通过水价调节、财政补助、节水奖励等方式,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下列节约用水项目:


(1)节水型城市达标建设以及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等节水型城市建设项目;


(2)生产列入国家和省级节水产品和设备推广目录的项目;


(3)雨水、再生水、矿井(坑)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项目;


(4)水平衡测试及其他节水技术改造、节水示范项目。


第二十四条【社会参与机制】政府鼓励全社会参与节水活动,积极培育、扶持和发展节约用水社会组织。推行合同节水管理,节约用水服务机构可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节水管理合同,依法提供节水咨询、设计、评估、检测、认证等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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