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办字〔2019〕51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宜春市关于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18 06:24:59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宜春市关于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字〔201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关于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试点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7日



 




宜春市关于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试点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33号)等文件要求,持续深化我市“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拟探索启动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着眼项目加快落地,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探索建立“标准地”出让制度,促进投资创业快捷化,努力将宜春打造成全省营商环境最优市。

二、工作目标

通过积极探索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改革试点,在重点区域建立“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的“标准地”出让制度,推动市场在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形成以“标准地+”改革为重点的企业投资项目改革组合拳,将区域评估、承诺制、代办制、代建制等一系列与项目审批有关的改革举措统筹起来,通过在制度层面、操作层面进行融合,使改革效应最大化。

三、改革任务

(一)开展区域评价

在确定区域内探索实施区域能评、区域环评、区域洪评、水环境影响综合评价、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保护和考古评价、重大项目风险稳定评估和相关事项区域评价。鼓励对不同事项进行联合评估,无特殊情况,可用区域评价结果代替其他投资项目的相关评价,形成“多评合一”或“多本合一”,为“标准地”落地提供基础。

(二)建立指标体系

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由规划指标、环境指标、能耗指标和经济指标四大类构成。

规划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限高、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人防等指标,小微企业园等标准化厂房类项目可增加总平面图。人防指标包括建设用地人防设施配建面积、防护等级、战时功能、互连互通及建设用地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等具体条件。

环境指标包括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建设和限制建设项目类别,已完成区域环评的地块根据区域环评细化相关指标。

能耗指标包括区域行业准入标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产品单耗标准和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标准。

经济类指标包括准入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单位面积主营业收入)、土地税收(单位面积上缴税金)。

在具体“标准地”出让时,各相关部门提出指导性控制指标,明确相关标准后,将相关指标和标准列入出让规划条件,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组织公开出让。

(三)企业作出承诺

在“标准地”出让后,项目业主与项目所在地签订“标准地”使用协议,承诺按约兑现各项指标,明确违约责任。项目业主自愿选择实行承诺并签署承诺书,政府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承诺公示后,企业按照准入标准,依法依规自主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建设厂房等设施。在项目开工前,企业按照承诺报备制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备后,由属地审批部门根据相关要求核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过程中,行政审批、住建、自然资源、人防、水利、消防、应急管理和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企业承诺开展资料核查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承诺标准及建设方案组织施工。

(四)开展服务代办

对于企业选择承诺制的项目,经项目业主申请,由审批部门实行“一窗服务”,开展“一对一”管家式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保姆式代办,引导帮助企业做好各项报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五)实行政府代建

根据企业意愿,坚持企业自愿委托、政府无偿服务的原则,按照企业需求,试行企业投资项目厂房由政府主导实行代建制。中间报批环节及竣工验收阶段均由代建部门负责,实现企业“拎包入住”,直接安装生产设备投产运营。

四、试点范围


在宜春经济开发区和中心城区功能区(教体新区)内开展试点“标准地”工作,在宜春经济开发区探索试行“标准地+承诺制+代办制”,在教体新区探索“标准地+承诺制+代建制”,成熟后逐步推广至全市并探索向其他投资项目延伸推广。通过先行试点,再总结经验全面推广,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地+承诺制+代办制+代建制”改革宜春模式。

五、实施步骤

(一)“标准地”前期阶段

1.开展试点区域统一评估。由试点单位选择确定试点地块,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估、节能审查、水土保持方案、矿产压覆证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稳评等统一的评估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协助评估。试点单位要提前做好地块的场地通平工作,做好市政道路、雨水、污水、自来水、电力、通讯管线连通以及场地平整等,打造净地出让“硬环境”。(牵头单位:宜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教体新区指挥部,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7月30日前)

2.编制控制性指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改革、人防等部门提出试点地块产业类、能耗类、环境类、建筑类、规划类、配套类等控制性指标(见附件:控制性指标参考目录)。(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7月30日前)

3.开展投资项目辅导。对招商签约投资项目,根据企业自愿申报,由试点单位招商部门召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行政审批、住建等部门,召开企业投资项目辅导会,向企业介绍有关地方产业政策、土地和城市规划、环保和安全标准、审批事项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项目选址和“标准地”建议,辅导企业开展“承诺制”。(牵头单位:宜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教体新区指挥部,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随时)

4.实施土地出让。根据辅导企业项目情况,拟出“标准地”出让具体控制性指标,将控制性指标列入土地出让规划条件,自然资源部门根据下达的出让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依法组织公开出让。企业在竞得“标准地”后,与土地所在辖区政府(或政府委托园区)签订“标准地”开发建设协议,明确各项权利义务;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项目所在地,完成时限:随时)

(二)企业承诺实施阶段

1.制定企业投资承诺书格式文本。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承诺制。承诺书主要包括审批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审批条件,以及企业对审批事项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等。(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等相关单位,完成时限:随时)

2.企业作出书面承诺。按照企业投资承诺书格式文本,由企业向行政审批部门作出书面承诺,通过在线监管平台(一窗系统)报备,进入审批代办程序。(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随时)

(三)代办代建服务阶段

1.全程代办。由行政审批局编制项目审批指南,主要包括审批事项、申报材料、办理时限等内容,并牵头组建重点项目服务机构,建立重点项目代办服务机制,安排代办员对项目进行全过程、个性化、精准化的代办服务。(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涉及审批事项相关部门,完成时限:随时)

2.政府代建。在入驻企业自愿委托和政府相关部门主导下,按照企业提供的施工图纸及建设标准负责代建厂房,为整个项目代建过程提供全过程、定制式的代建服务。项目建成后确保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条件,确保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牵头单位:宜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教体新区指挥部,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完成时限:约定时间)

(四)事中事后监管阶段

1.投资项目建设开工前,重点检查企业承诺和报备资料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要求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人防办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随时)

2.工程建设期,重点督查企业是否按照承诺标准及建设方案组织施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管理。(牵头单位:宜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教体新区指挥部,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防办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随时)

3.项目竣工后,对照承诺标准依法依规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依法颁发相关证照。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各相关职能部门结合验收复核情况及时总结完善相应标准和承诺。(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防办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随时)

4.项目投产后,实行联合验收、联合抽查。在约定期限内,对亩均产出、能耗标准和环保标准等指标进行达产复验。通过复验的,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未通过复验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建设单位对照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三同时’自主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对未按标准和履约承诺的行为,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按情节进行动态信用管理。(牵头单位:宜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教体新区指挥部,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随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宜春市“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自然资源和工业及教育的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市“标准地”出让改革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局。

(二)明确工作职责。按照“谁牵头、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市行政审批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气象、商务、应急管理、人防等部门加强对试点地区的指导协调,共同推进全市“标准地+”改革工作。试点单位主要负责区域评估、项目辅导、签订“标准地”建设协议、工程代建等工作。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和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标准地”出让、不动产权证办理等工作;出让地块规划审批及规划验收等工作。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区域能评和能耗标准制定的复核、区域能评报告编制、能耗标准制定和节能竣工验收等工作;生态环保局主要负责区域环评和环境标准的制定及相关工作;水利局主要负责区域水资源论证等工作;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牵头项目审批办理等工作;税务局主要负责亩均税收的复核工作;住建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工作;气象、消防、商务、应急管理、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三)实行联合奖惩。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建立健全“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档案,对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的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和参建单位落实承诺的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联合奖惩机制。对未按“标准地”协议或未完成投资强度、亩均产出等主要指标建设运营的企业,按约定依法收取土地指标费,按上限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或根据相关情况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取消各项优惠政策。对按期开工竣工、达产复验合格、示范效应好的企业,分阶段给予奖励扶持。同时,试点单位要认真整理所有信用档案资料,依法将企业和参建单位落实承诺的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上传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公示,特殊情况不上传公示的须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作出说明。





附件:

1.控制性指标参考目录

2.投资项目审批代办人员名单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77884.html

本文关键词: 宜府办字, 宜春市, 企业, 投资, 项目, 标准, 改革, 试点, 实施方案, 通知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