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府办发〔2019〕10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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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7日
宜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信息化项目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全市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根据国家及省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使用财政资金(含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及国有企业资金建设和运维的信息化项目,或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补贴资金投资建设和运维的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化建设项目和信息化运维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含机房建设)、信息网络建设(含视频监控系统),基础支撑平台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开发、信息网络安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新建、扩(改)建、购买服务的项目,原则上投资规模50万元以上。信息化运维项目是指为保证信息化硬件资产、软件资产和数据资产等正常安全稳定运行而购买服务的项目,包括硬件设备运维、软件系统运维、数据资产运维和网络链路租赁等内容。日常办公设备、办公软件、特种设备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必须符合《“云上宜春”新型智慧城市顶层设计》和国家、省、市及行业规定的强制标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遵循“统一、规范、集约、共享、安全”的原则。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应当与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行。系统平台必须依托赣西云数据中心(法定涉密除外)集中部署,依托全市大数据平台、基础支撑平台和电子政务外网建设运行,信息化项目的系统界面实行统一规范标准、统一身份认证,统一平台登录,原则上不再新建app平台,数据资源必须共享利用。
第五条 信息化项目管理包括项目规划设计、专家评审、立项审批、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实施、变更、验收、资金管理、绩效评价、运行维护、审计监督、项目停用等环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大数据产业发展与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是全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大数据局)。
市大数据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牵头负责全市信息化规划、技术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标书审核、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编制、验收、绩效评估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和绩效评估。
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资金预算、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信息化项目交易活动进场规范管理。
市审计局:负责信息化项目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内容的审计监督。
各信息化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信息化项目申报、技术方案编制、项目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建设进度跟踪、初步验收、质量保证、运行维护及应用推广。
凡未通过市大数据局技术审查和专家评审的信息化项目(第九条规定项目除外),不列入信息化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市财政局不予安排建设资金、不予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市发改委不予审批(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建设。建设后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市大数据局不予网络接入,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申报与审查
第七条 建立全市信息化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市直各单位按项目要求于每年9月上旬向市大数据局申报下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并提交《宜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宜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方案》(编制要点见附件4)等资料,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时需提交《宜春市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市大数据局组织专家对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审查。
第九条 上级统一出资建设或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报市大数据局备案,建设方案必须符合《关于加强全市信息化系统集约化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字〔2017〕129号)有关要求。
第十条 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必须按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并报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可研批复作为列入市信息化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建立宜春市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制度,每年11月上旬前,由市大数据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单位,组织专家对信息化项目进行集中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列入全市信息化项目库,评审经费列入项目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 由市大数据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根据全市信息化项目库提出下年度信息化项目实施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财政局安排年度市大数据产业专项资金和部门预算,项目主管单位按相关程序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未纳入年度信息化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不得自行组织实施。确因国家、省、市要求亟需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专题上报市政府批准,通过审批的项目列入全市信息化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按照“标前审核、合同备案、联动验收”的原则操作。包括信息化项目的技术方案必须经市大数据局审核后(其中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需向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送审招标预算控制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方可办理进场交易登记手续;信息化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项目主管单位应会同中标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市大数据局备案,作为项目实施进度控制、资金安排的依据;信息化项目验收原则上由项目主管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发改委等单位共同参与。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要建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化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专门科室,负责对项目的申报审查、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及运维管理负责。
第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下(不含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服务周期原则上为3年以上;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不含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服务周期为5年以上。第一年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60%。
第十七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实施项目监理制,相关费用纳入项目采购预算。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技术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如确需调整,必须事先向市大数据局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技术方案和投资规模,否则不予验收,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实施周期在6个月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在每季度过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大数据局填报《宜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表》(见附件5)。
第二十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完成后,原则上试运行期应不少于1个月,特殊项目试运行期可适当延长。试运行结束,必须出具运行评价意见(建设单位、中标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试运行结束后,组织项目验收,分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验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并出具初验意见,初验意见需经项目主管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竣工验收,由项目主管单位向市大数据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批准建设文件、项目建设技术方案、采购合同、信息资源目录(项目主管单位);
2.数据字典、超级管理密钥(中标单位);
3.初步验收意见(项目主管单位、中标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字);
4.会议纪要(项目主管单位);
5.项目监理报告(第三方);
6.安全测评报告(第三方);
7.软件测评报告(第三方)。
项目竣工验收由市大数据局牵头,组织项目主管单位、市发改委等单位共同参与。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向市大数据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重新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和竣工验收后,项目主管单位凭立项批复(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方案批复、合同、竣工验收意见(支付尾款或监理费用时提供),分期向市财政局申请支付建设资金,按合同要求支付款项。竣工验收后,支付监理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维管理,建立项目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免费维保期结束前,项目主管单位应编制《宜春市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表》,按相关要求申请运维经费,审批通过后,列入年度信息化项目实施计划,由项目主管单位按相关程序要求组织实施,每年年底向市大数据局报送年度信息化项目运维报告。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信息化建设审计工作,审计工作由市审计局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市大数据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单位,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建成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效绩评价,绩效评价作为部门信息化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今后年度信息化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管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时原则上不予安排:
(一)列入合同要求,但未如期完成的;
(二)项目已完成,但未按规定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三)项目验收完成,但未按规定提供资料、秘钥给市大数据局;未共享数据,形成数据孤岛的;
(四)项目绩效评价存在问题不整改的。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电子政务项目资金等,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因管理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报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停用时,项目主管单位应提交项目报废申请,并做好项目停用前系统中数据的评估工作,以及按照数据分类对不同性质的数据进行备份、迁移或销毁等工作。项目主管单位须向市大数据局提交系统数据的所有备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大数据局负责解释。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各县(市、区)、“三区”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所属信息化项目由当地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大数据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点击下载】
1.宜春市信息化项目申报流程
2.宜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
3.宜春市信息化运维项目申报表
4.宜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技术方案编制要点
5.宜春市信息化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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