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自然资规字〔2020〕15号《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涉企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2-20 00:53:55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涉企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自然资规字〔2020〕15号





各区市自然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监测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效率,落实好涉企不动产登记收费减免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小微企业承诺制,由申请企业对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及《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认定标准,作出是否属于小微企业的承诺。对承诺属于小微企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即按小微企业的减免政策要求予以免收登记费;没有作出承诺且没有提交小微企业相关证明的企业按照相关收费政策执行。

二、各区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在服务大厅及网站公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及《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文件及相关办事材料清单,并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对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减免政策进行宣传,切实做好减免政策落实工作。

三、优化企业之间存量非住宅不动产转移登记,各区市登记服务大厅应设立“企业之间存量非住宅转移登记专窗”,对企业之间存量非住宅转移登记实行专窗办理。企业之间存量非住宅买卖不再要求提交网签备案合同。

特此通知。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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