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20〕2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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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成办发〔2020〕2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27日

成都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4

1.1编制目的...............................4

1.2编制依据...............................4

1.3适用范围...............................4

1.4工作原则...............................4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4

2.1市减灾委员会...........................4

2.2市减灾委办公室.........................5

2.3市专家委员会...........................5

3灾害救助准备.............................5

4信息报告和发布...........................6

4.1灾情信息报告...........................6

4.2灾情审核...............................7

4.3信息发布...............................11

5应急响应.................................12

5.1Ⅰ级响应...............................12

5.2Ⅱ级响应...............................15

5.3Ⅲ级响应...............................16

5.4Ⅳ级响应...............................18

5.5响应终止...............................19

6灾后救助.................................19

6.1过渡期救助.............................19

6.2冬春救助...............................19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20

6.4持续性救助.............................21

7保障措施.................................22

7.1资金保障...............................22

7.2物资保障...............................23

7.3通信和信息保障.........................23

7.4装备和设施保障.........................23

7.5人力资源保障...........................24

7.6社会动员保障...........................24

7.7科技保障...............................25

7.8宣传、培训和演练........................25

8附则.....................................25

8.1术语解释...............................25

8.2预案演练...............................26

8.3预案管理...............................26

8.4预案解释...............................26

8.5预案实施时间...........................26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负责全市自然灾害救助日常工作;负责与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市减灾办设在市应急局。

2.3市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灾害救助准备

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园城市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及时向市减灾办报告并向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掌握全市地理信息数据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减灾委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

市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市)县减灾委或应急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区(市)县政府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和《四川省重大自然灾害主要损失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1灾情信息报告

4.1.1灾情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市)县应急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向市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并向市委宣传部通报情况。

对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区(市)县应急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市)县政府、市应急局、省应急厅和应急部。市应急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政府和省应急厅,并向市委宣传部通报情况。

4.1.2灾情续报。灾情稳定前,市、区(市)县应急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市)县应急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

4.1.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区(市)县应急部门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县级灾情数据)向省应急厅报告。

对于干旱灾害,各区(市)县应急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区(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应急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灾情审核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因灾死亡、失踪人员身份核实及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台账和数量统计表。

市卫健委负责因灾伤病人口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因灾伤病人员灾情评估报告和因灾伤病人员统计表;负责卫生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卫生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卫生公益设施灾损统计表;负责形成全市医疗卫生系统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计生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计生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计生公益设施灾损统计表。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因灾死亡畜禽的核实工作,负责农业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农业灾情评估报告和农业灾损统计表。

市住建局负责农村居民住房倒塌户数间数、严重损坏户数间数、一般损坏户数间数等的核实工作,负责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核实工作,形成全市农村居民住房灾情评估报告、农村居民住房灾损统计表和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负责城镇居民住房倒塌房屋户数间数、严重损坏房屋户数间数、一般损坏房屋户数间数等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城镇居民住房灾情评估报告和房屋灾损统计表。负责核查全市住建系统因灾损失情况,形成全市住建系统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水务局负责洪涝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受淹城区、受淹镇区、受淹乡村的灾情核实工作,负责水利公共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受淹区域水利公共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受淹区域水利公共设施灾损统计表。负责洪涝、干旱灾害的灾情评估和灾损情况核灾工作,形成全市洪涝干旱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经信局负责工业企业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负责能源、通信等公共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能源通信公共设施、工业企业灾情评估报告和能源通信公共设施、工业企业灾损统计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公共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交通公共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交通公共设施灾损统计表。

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教育系统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教育公益设施灾损统计表。

市科技局负责科研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科研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科研公益设施灾损统计表。

市文广旅局负责文化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文化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文化公益设施灾损统计表;负责广电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广电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广电公益设施灾损统计表。负责旅游景区范围内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项目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旅游公共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旅游公共设施灾损统计表。负责旅游行业直接经济损失的核查工作,负责形成全市旅游行业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人社局负责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汇总上报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党政机关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党政机关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党政机关公益设施灾损统计表。

市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形成全市社会福利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社会福利公共设施灾损统计表。

市气象局负责及时向市级有关核灾部门提供灾害性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为核灾部门提供气象保障。负责全市气象系统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查工作,形成全市气象系统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灾情评估和灾损情况核实工作,形成全市地质灾害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查工作,形成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系统公共设施灾情评估报告、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灾损统计表。

市商务局负责批发、零售等商贸服务业直接经济损失的核查工作,负责形成全市批发、零售等商贸服务业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城管委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路灯照明和环卫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城市道路、桥梁、路灯照明和环卫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体育局负责体育公共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体育公共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体育公益设施灾损统计表。

市金融局负责在蓉各类金融保险机构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在蓉各类金融保险机构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公园城市局负责核查全市林业园林系统因灾损失情况,形成全市林业园林系统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领域灾损和生态环境系统灾损核实工作,负责形成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和生态环境系统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应急局负责全市应急系统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应急系统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负责形成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档案局负责档案系统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市档案系统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档案系统公益设施灾损统计表。

市民宗局负责核查宗教活动场所因灾损失情况,形成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市统计局负责完成灾损前全市基础指标统计表的填报和审核工作,负责对灾情统计指标进行解释。

4.3信息发布

4.3.1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3.2凡属全市性特别重大和重大灾情,由市委宣传部统筹信息发布。涉及局部地区的灾情,由发生地的区(市)县委宣传部发布。特别重大和重大灾情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3.3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措施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4.3.4信息发布可采用新闻发布会、媒体吹风会、授权新闻单位发布、新闻通稿、答记者问、组织专访和集中采访等形式。主要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载体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区(市)县或多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2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人数20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0间(或3000户)以上。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市)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全力以赴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召集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和受灾区(市)县召开会商会,对灾区自然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灾情统计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区(市)县政府申请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发改委为灾区紧急调拨和发放生活救助物资。市交通运输局组织道路抢险,协调交通运输机构,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市应急局负责协调成都警备区做好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援、救助等救灾工作,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6)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和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保障灾区基本生活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灾害期间应急商品供应重点联系企业,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市经信局负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安置区拆除后复耕工作。市住建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委负责指导开展灾区城镇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工作,并根据需要负责过渡期安置点的规划、建设等工作。市水务局负责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街应急供水工作。市卫健委负责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和有开展捐赠资质的社会组织,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委统战部负责做好救灾涉台、涉侨工作。市政府外办负责做好救灾涉外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减灾委组织受灾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区(市)县或多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人数10000人以上20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0000间(或3000户)以下。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应急局局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市)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副主任召集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和受灾区(市)县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市政府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区(市)县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灾区自然灾害救助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区(市)县政府申请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发改委负责为灾区紧急调拨、发放生活救助物资。市交通运输局组织道路抢险,协调交通运输机构,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市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灾情稳定后,受灾区(市)县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区(市)县或多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人数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秘书长(市应急局副局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5.3.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市)县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应急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区(市)县政府申请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发改委为灾区紧急调拨、发放生活救助物资。市交通运输局组织道路抢险,协调交通运输机构,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4)市卫健委指导受灾区(市)县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市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办指导受灾区(市)县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区(市)县或多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人数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由市减灾办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5.4.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办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区(市)县政府申请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发改委为灾区紧急调拨、发放生活救助物资。

(4)市卫健委指导受灾区(市)县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市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办指导受灾区(市)县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救助

6.1.1特别重大和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市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进行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区(市)县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市应急局组织受灾区(市)县于每年9月初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区(市)县应急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受灾地区(市)县应急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2.3根据区(市)县政府或其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市应急局通知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通过调拨物资、救灾捐赠、临时生活救助、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区(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市住建局根据区(市)县政府倒损城镇居民住房和倒损农房核定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收到受灾区(市)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后下达。

6.3.3市、区(市)县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4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市)县应急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收到区(市)县应急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5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4持续性救助

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民政部门要按照“先行救助”有关政策规定,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帮助其尽快度过难关;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灾导致的特困人员,要及时落实救助供养政策,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1.1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市资金分担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区(市)县政府为主体的原则安排救灾资金预算,督促区(市)县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2市、区(市)县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3市、区(市)县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物资保障

7.2.1市、区(市)县发改部门要认真落实《成都市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2016—2020)》,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和储备计划,储备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必要的物资。

7.2.2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区(市)县政府应在自然灾害多发和交通不便的偏远居民集中居住点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

7.2.3区(市)县政府要在市发改委的指导下严格执行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规范》(DB510100/T183-2015)、《社区(村)自然灾害基本生活救助服务规范》(DB510100/T185—2015)要求,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受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加强全市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建立覆盖市、区(市)县、镇街、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3.2加强市、区(市)县、镇街三级综合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体系建设,确保市和区(市)县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建立全市救灾物资集散中心信息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7.4.2市、区(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3区(市)县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准化标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助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的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社工机构、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序发挥积极作用。

7.5.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园城市局、市卫健委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灾害管理专家咨询团队。

7.5.3推进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市、区(市)县、镇街、社区(村)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居(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大力宣传国家、省、市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并严格执行。

7.6.2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3充分发挥居(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积极作用。

7.7科技保障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预警、评估、防范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和装备开发,建立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开展适合成都市情的减灾救灾政策研究。

7.8宣传、培训和演练

7.8.1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主题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组织开展对地方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8.2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培训,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培训,重点培训《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各级预案。

7.8.3依据《社区(村)综合减灾公共信息标识建设规范》(DB510100/T143—2015)、《社区(村)综合减灾服务规范》(DB510100/T184—20115)和《社区(村)自然灾害基本生活救助服务规范》(DB510100/T185—2015)等标准,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

8.2预案演练

市应急局协同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为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操作性,实施预案信息化管理。开展预案数字化工作,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系统将自动推送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流程和任务,确保突发事件应对有序、处置规范、协同高效。预案实施后,市应急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区(市)县应急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成办函〔201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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