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20〕1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期间向全市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03 21:16:31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期间向全市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的通知》



成办发〔2020〕18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低收入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向全市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以下简称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一)2020年1月登记在册的全市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人员)、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边缘家庭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2020年1月在我市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三)受疫情影响,采取居家隔离及其他更严格的防疫、治疗措施后,新增的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边缘家庭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失业人员;

(四)成都市救助管理站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

具有上述多种身份的同一发放对象,只以其中一种身份享受补贴,不重复计发。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

三、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各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具体为:

(一)市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市人社局核发的失业人员的补贴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二)流浪乞讨人员补贴从已划拨的中央和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解决;

(三)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的补贴由各区(市)县财政承担。市本级财政给予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25%的转移支付补助,给予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40%的转移支付补助。

四、组织实施

(一)对城乡低收入群体发放补贴是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确保补贴顺利发放,特别是因疫情影响新增发放对象的补贴要及时审核发放。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能,负责统计、核算本部门全市各类发放对象人员数量和补贴金额,向市财政申请市本级承担的资金并负责发放,指导各区(市)县对口部门做好当地财政承担资金的申请、发放工作。

(三)各区(市)县政府要做好当地财政资金安排,严格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发放要做到公开、透明,确保不漏发、不错发、不重发。

(四)本次补贴要于2020年3月20日前发放到位。其中,对非集中供养人员的补贴发放到个人;对集中供养人员(含成都市救助管理站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的补贴发放到集中供养机构,由集中供养机构统筹安排使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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