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20〕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
成办发〔2020〕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4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9〕38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改革,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市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市级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通过企业重组和资源整合,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构建授权明确、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实现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和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公共事业协同发展。
(二)主要原则。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理清职责边界,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除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机构外,其他市级部门、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不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按照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要求,形成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分类管理、稳妥推进。坚持因企施策,分类分步推进集中统一监管,通过脱钩划转和资产处置,优化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保障改革前后的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预算经费需要,妥善处理好资产、人员、经费等问题,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职工队伍稳定、企业正常经营和安全生产。
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压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严明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三)实施范围。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级群团组织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四)总体目标。理顺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与所办企业关系,搭建国有资本运作平台,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监管效率,强化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激发企业活力,稳步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五)阶段目标。2020年,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作为首批试点单位;2021年,扩大试点范围;2022年,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全面推开。
二、工作内容
(一)全面开展自查清理。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按要求自查清理,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统筹谋划,清核所办企业资产、人员、债权债务和历史遗留问题,做好相关资料及档案归集工作。
(二)全面实施分类处置。坚持脱钩为原则,不脱钩为例外,实施分类处置。
1.脱钩划转企业。除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外,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直接兴办的企业全部脱钩划转。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与行使公共职能、发展公共事业无关的一般营利性企业脱钩,协商将企业包括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划转移交给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有关国有企业。
2.部分保留企业。与本部门或单位承担的公共事业发展职能密切相关、属于本部门或单位职能拓展和延伸的企业实行部分划转,划转国有资本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持有。同时,原主办单位通过持有部分股权方式保持一定影响力,实现公共事业和企业业务互相促进、协同发展。
3.维持现行管理体制的部分特殊企业。新闻宣传与文化类企业,维持现行管理体制,继续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和管导向相结合。金融、政法等领域承担国家特殊任务的企业,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企业,维持现行管理体制不变,并按照上级总体部署进行同步同向改革。
4.市场化处置企业。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中的“僵尸企业”、空壳企业或与行使公共职能和发展公共事业无关但难以脱钩划转的国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实施注销、破产、拍卖、出售等市场化和法治化方式处置。
(三)严格规范工作程序。
1.对于脱钩划转企业,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理顺企业产权关系,明晰资产归属、职工身份等,保持职工队伍稳定。接收方要做好企业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整体接收工作,落实脱钩划转企业的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债权债务处理等政策。划转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资产接收、人员安排、债权债务处理以及相关补偿等事项。
2.对于部分保留企业,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将清核的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事项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协商一致办理划转手续。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在承接企业章程中明确集中监管股权与原主办单位股权比例、具体职责,通过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履职行权。
3.对于维持现行管理体制的部分特殊企业,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健全规范国有资本运作制度,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按照上级总体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4.对于实施市场化处置的企业,主办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要妥善处理好企业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等各类问题,按有关规定履行注销、破产、拍卖、出售等程序。
(四)实施集中统一监管。按照“产业相近、优势互补,逐一甄别、分类处置”的原则,市政府直接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作为承接主体,集中管理,实现规模效应。
1.脱钩划转企业纳入接收企业实施集中监管。划转至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相关国有企业的企业,由接收方根据授权和相关规定统一管理,纳入考核范围,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规定加强监管。
2.部分保留企业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实施集中监管。将部分保留企业国有股权分为集中监管股权和原主办单位股权,集中监管股权统一划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并由其持有,原主办单位股权继续由原主办单位持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部分保留企业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股权管理、资本运作和布局调整;原主办单位负责推动企业经营与公共事业之间良性互动、协同发展,在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管理人员选聘、投资风险控制等重大事项上拥有主要表决权,在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上拥有一票否决权,同时享有根据企业经营业绩和持股情况获得收益的权利。
3.维持现行管理体制的特殊企业由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统一监管规则,强化集中监管。要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新闻宣传和文化类企业,要按规定进一步完善管人管事管资产和管导向相结合的监管体制,按照上级总体部署进行同步同向改革,实行集中统一监管。
三、工作步骤
(一)方案制定。2020年6月底前,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对所办企业进行清理,逐户明确实施脱钩划转、部分保留、市场化处置等改革举措及理由,形成方案报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二)接收准备。2020年10月底前,改组组建一批市政府直接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提出公司改组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与有关国有企业一并做好接收准备。
(三)方案审定。2020年10月底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就各单位的企业改革方案中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梳理,按照“成熟一批、实施一批”的原则,提出试点名单、分类处理和分批实施的建议,按程序报审。
(四)划转承接。2020年12月底前,分类处置方案经批准后,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按要求将所办企业分类分批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五)扩大试点。2021年,在总结前期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
(六)全面推开。2022年,在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全面推开集中统一监管。
四、强化保障
(一)强化组织保障。
1.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党对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工作组织,研究重大问题。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要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研究落实配套措施,共同推进工作。
2.明确责任主体。履行集中统一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管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实施有效监管。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是本部门(单位)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平稳过渡。企业产权划转前,仍由原主办单位履行管理职责,保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企业稳定运行;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由企业原主办单位商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后再移交。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等部门(单位)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3.出资人代表机构职责。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及其他部门、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出资人代表机构要依法界定职责定位,加快转变履职方式,依据股权关系和有关要求,结合企业发展阶段、行业特点、治理能力、管理基础等,一企一策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有关国有企业分类授权;要定期评估效果,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4.承接企业职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有关国有企业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根据授权清单推动企业按照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的管理导向,建立明晰高效、运行专业的管控模式,建立规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以资本为纽带的投资与被投资管理关系,不干预持股企业日常经营。
5.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市人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对集中统一监管企业职工安置、土地处置等给予政策指导。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等部门要对无法履行法定注销、破产等程序的“僵尸企业”、空壳企业,研究提出解决措施。
(二)强化政策保障。
1.妥善做好人员安置。企业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企业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工龄计算、社保缴费按现有政策执行。职工安置方案需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企业资产处置收益可按相关规定用于安置职工,经费不足的由原主办单位通过调剂预算适当解决。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重组整合、划转、处置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符合相关规定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3.给予适当财政支持。市级财政对集中统一监管改革中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清理关闭企业等发生且自身确实难以解决的支出,给予适当支持;对改革涉及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按照成本分担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助。脱钩企业划转后,市级财政统筹考虑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预算安排和被划转企业上缴收益等,对经费保障受影响的原主办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三)强化监督保障。市审计局以及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整合出资人监管、审计、纪律监察等监督力量,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原则,结合外部监督力量,强化对推进集中统一监管工作的监督力度。各相关单位、企业不得隐瞒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擅自处置资产,不得突击花钱、私分财物,不得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对因工作不力或故意推诿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主体,严肃追究责任。
五、总结评估
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及时总结上报经验和问题,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要对改革进行跟踪管理,对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
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为金融、文化、教育等相关类别企业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转企改制的市级事业单位按规定推进相关改革后,按本实施意见要求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各区(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推进本地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13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