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20〕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0-03-03 21:16:36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的实施意见》



成办发〔2020〕1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住房问题,加快实现住有所居,结合我市发展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通过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棚改安置房、公租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努力实现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轮候期内得到保障,积极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群体住房困难,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保障力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在住房保障中的主导作用,采取政府保障与市场供应相结合的方式,利用市场手段提高保障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住房保障与市场资源配置衔接,着力提高保障实效。

坚持基本保障。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要求,合理确定保障目标、保障方式、保障标准和保障时序,主要解决保障对象阶段性住房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坚持民生导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优化保障资源配置,分类施策合理确定保障方式,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动态调整保障标准,多措并举满足不同保障群体多样化居住需求。

坚持公平公开。夯实各方主体责任,实行严格准入、程序公正、过程透明、信息公开,实施保障对象全过程管理,保障房源全周期监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分类施策解决住房困难

(一)对成都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实物保障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实行应保尽保。

1.对成都市户籍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提供公租房或租赁补贴保障。公租房租金按廉租租金标准执行,并根据情况实行租金减免和物业服务费补贴;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100%执行。

2.对成都市户籍年收入4万元以内(含4万元)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年收入2.5万元以内(含2.5万元)的住房困难单身居民,提供公租房或租赁补贴保障。公租房租金按廉租租金标准执行,可根据情况实行租金减免和物业服务费补贴;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70%执行。

(二)对成都市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保障为辅,合理解决居住需求。

1.对成都市户籍年收入4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年收入2.5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住房困难单身居民,提供租赁补贴或公租房保障。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40%执行;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60%执行。

2.对成都市户籍年收入5万元至7万元(含7万元)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年收入3万元至3.5万元(含3.5万元)的住房困难单身居民,提供租赁补贴或公租房保障。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70%执行;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50%执行。

3.对成都市户籍年收入7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年收入3.5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住房困难单身居民,提供租赁补贴或公租房保障。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80%执行;租赁补贴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40%执行。

(三)对在成都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通过租赁补贴、公租房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有效促进职住平衡。

1.对符合条件的环卫、公交、教育、卫生、辅警、公共管理行业人员,提供租赁补贴或公租房保障。租赁补贴按个人发放,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50%执行,发放时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

2.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提供租赁补贴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保障标准、政策优惠等按照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相关规定执行。租赁补贴按个人发放,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50%执行,发放时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

3.对符合条件的其他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租赁补贴或公租房保障。租赁补贴按个人发放,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30%执行,发放时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四)对新就业大学生和引进人才,通过租赁补贴、人才公寓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支持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1.对公共服务行业和产业功能区中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提供租赁补贴保障,租赁补贴按个人发放,发放比例按计发标准的50%执行,发放时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

2.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定向提供人才公寓或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准入条件、保障标准、政策优惠等按照人才公寓和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五)对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安置补偿、新建安置房等方式,支持改善居住条件。将棚户区改造与住房保障有机结合,对原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成都市范围内无其他自有产权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选择实物安置的棚改居民,按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户型进行安置,免收50平方米以内的补差款。各区(市)县根据供需情况,可采取政府牵头自建或在商品住宅中配建安置房的方式,满足棚改居民住房需求。

申请人符合以上多种保障准入渠道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不得重复享受保障。

三、多渠道全面保障住有所居

(一)公租房。主要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实物保障需求量较大的区(市)县,可立足当地实际,采取新建、配建、政府购买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公租房实物供应。各区(市)县可根据需求实际,将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住房长期租赁作为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适时积极探索面向中低收入群体保障的共有产权住房。

(二)人才公寓。人才公寓主要通过招拍挂方式供地,由国有开发企业负责建设,也可通过商品住房配建或市场购买商品住房等方式筹集。人才公寓采取先租后售、共有产权、优惠出售等方式面向高端人才租售或面向重点企业定向提供。采取先租后售或共有产权方式的,租赁期间,区(市)县根据考核情况,按照不低于市场租金价格的25%给予租金补贴。

(三)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由市属和属地国有开发企业负责建设,也可采取招拍挂出让供地方式在商品住房中配建。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建设员工倒班房、集体宿舍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7%,或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配套服务设施土地用途仍按工业用地管理,不得单独办理产权和分割转让。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只租不售,租赁期间,区(市)县根据考核情况,按照不低于市场租金价格的25%给予租金补贴。

(四)棚改安置房。各区(市)县可采取自建或在商品住宅中配建安置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棚改安置房源。自建安置房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协议出让价按宗地市场评估价确定;配建安置房可在综合考虑成本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土地出让拍卖起始价。

(五)租赁补贴。积极引导保障对象通过申领租赁补贴到市场租房解决居住困难,补贴金额结合补贴面积、计发标准、发放比例综合确定。符合条件的成都市户籍居民补贴面积为1人户30平方米,2人户45平方米,3人户60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70平方米;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服务行业人员和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按个人发放,租赁补贴面积为30平方米。

四、多措并举提高保障效能

(一)加强各类要素保障。科学编制供地计划,各区(市)县政府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棚改安置房建设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按照不低于当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10%的比例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鼓励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棚改安置房、租赁住房建设及运营管理,依法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二)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支持国有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清理国有存量住房、新建、改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租赁房源;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将中心城区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经批准改建为租赁住房;鼓励在新出让商品房建设用地中适度新建、合理配建租赁住房,支持在TOD项目中根据产业布局等情况配建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增加开发商自持租赁房源比例;支持个人将闲置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经营,增加租赁市场房源供应。多渠道满足申请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的租赁房源需求。

(三)充分发挥信息系统作用。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依托大数据平台,实现保障对象从申请受理、审核认定、轮候保障到复核退出全过程管理;实现保障房源建设筹集、分配使用、后期运营全周期监管。加强系统并联审核,实现多部门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提高审核效率。

五、实施保障对象动态管理促进精准保障

(一)优化受理审核机制。深入推进便民服务,实行住房保障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掌上查询。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产业功能区管委会)负责住房保障资格初审,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资格认定、补贴发放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民政部门通过并联审核,做好低保、低收入群体的收入财产审核工作。加强对区(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建立抽查机制,定期对抽样对象进行复查。

(二)强化退出管理机制。保障对象应按规定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符合条件的,按照应享受标准签订公租房或租赁补贴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公租房或租赁补贴资格。承租人确有困难一时难以腾退公租房的,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腾退期,腾退期内租金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缴纳。腾退期满后,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尽快腾退公租房。已取得公租房实物配租资格且符合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保障对象,轮候期间可申领租赁补贴。

(三)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实行公租房租金标准、租赁补贴计发标准随市场租金水平动态调整,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需求实际和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公租房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计发标准并对外公布。郊区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准入标准并对外公布。

(四)全面实施信息公开。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栏、服务窗口、新媒体平台、保障房现场等渠道,及时公开住房保障政策法规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管理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程序透明、过程公开、结果公正。

(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将住房保障纳入国家和省、市信用体系,健全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住房保障各环节失信主体实施诚信管理,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实施联合失信惩戒,对涉嫌违法违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加强保障房源全程管控实现规范运营

(一)加强规划建设。根据住房保障发展实际,科学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统筹抓好工程质量,完善基础配套设施,多渠道增加实物保障房源供应。

(二)统筹配租管理。实行困难优先、年度优先、优抚优先,严格落实分批登记、统一摇号、动态配租。加快公租房腾退流转,腾退房源优先保障低保、低收入群体,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保障力度,有效解决其居住困难。

(三)强化运营服务。积极推进公租房社会化运营管理服务,大力推行“互联网+公租房后期管理”,抓好公租房小区共建共享共治,全面提高居住品质,不断提升保障对象归属感、获得感。

七、强化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统筹协调推进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确保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工作稳步推进。市住建局负责做好牵头协调工作,经信、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推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落实属地责任。各区(市)县政府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充分调动资源和力量,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棚改安置房建设用地,统筹使用并足额保障本辖区住房保障工作所需经费,负责新增公租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管理、运营服务等工作。

(三)严格监督考核。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的考核内容,实施专项目标管理,对工作不力的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我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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