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20〕1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实施意见(试行)》

浏览量:          时间:2020-03-03 21:16:44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实施意见(试行)》



成办发〔2020〕12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缓解交通拥堵和城市用地紧张局面,改善环境,促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根据国家现行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进一步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按照“有效利用、公共优先,科学规划、系统开发,分层分类、精准管控,有序建设、强化管理”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善规划,简化流程,制定鼓励政策,明确后期管理,支持各种经济成分投资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二、科学规划

(一)科学确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控制要求。在符合成都市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地质调查结果,遵循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下工程与地表建筑相协调的原则,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因公共利益需要可进行分层设权、分别供地,进一步优化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控制要求。

1.重点建设区。在未开发建设区域,对轨道交通等地下综合体重点建设片区,地下空间应当进行统一规划、整体设计,积极推进“带地下工程”方案土地出让,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地下建设工程的规划用途、地下空间水平投影范围、开发深度、公建配套、互联互通、建筑体量控制要求等内容,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涉及中心城区重要区域的大体量、多地块的“带地下工程”整体方案由市住建局牵头编制并报市规委会审定。对于已出让地块,在建设方案审定中充分考虑项目特点、周边情况以及功能综合、复合利用的地下空间建设要求。

2.一般建设区。在未开发建设区域,科学统筹地上与地下空间协调利用、商业功能与公共配套综合利用、垂直交通体系建设等内容,明确划定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深度、使用用途、出入口设置等指标。

(二)科学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为完善城市功能,除历史名园、文保单位、古树名木等保护范围不宜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外,城市绿地可进行地下空间开发,用于停车场、排水设施、人防工程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或城市基础设施,但是要保证建设后城市绿地原有的功能和形态恢复。各区(市)县管理部门应在对城市发展、功能需求、环境影响、地铁线路及站点设置、地上建筑业态及人流情况、市政管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等因素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统筹制定建成区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方案,按照管理权限通过规委会审议后实施。城市绿地开发利用基本要求如下:

1.开发比例:开发利用水平投影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本绿地面积的70%。

2.覆土厚度:自然地面标高以下有效覆土厚度不宜小于2米。

3.海绵城市:采用工程技术措施满足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三)促进地下空间互连互通。鼓励地铁、商业、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等地下空间之间互连互通,在连接通道两侧,可根据需要布置市政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交通场站设施和道路设施,处理好地面建筑和各种设施空间关系,形成地上、地下有机协调的综合系统;鼓励建设地下市政场站和地下管廊,充分发挥地下空间优势,减少对地面空间的影响;对于项目之间需要经过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空间进行互连互通的,应分层出让利用。

三、优化流程

(一)控规调整。在城市道路、城市管线、轨道交通、防护绿地、河道两侧带状绿地以及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地下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或利用公共用地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建设的,按控规修改程序办理。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城市公共用地,利用其地下空间建设公共设施的,按控规优化程序办理。

(二)建设管理。

1.结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其中连接轨道交通出入口、穿越市政道路及公共绿地等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规划条件确定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的,可随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并按规划进行建设、使用和管理。

2.单建地下空间。单建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需先行开展地下空间方案论证后,将地下空间利用方案纳入控规管理。按控规要求提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明确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范围、用途、深度、互连互通等要求,依法单独取得这部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单建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采用以下方式取得:

(1)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以及由市、区级财政或市、区全资国有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工程,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用划拨方式取得。

(2)用于商业、旅游等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有偿取得。

(3)属于难以独立开发利用的连接轨道交通出入口、穿越市政道路和公共绿地但确需与毗邻地块整合使用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

(三)权属范围。按照规划许可建成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通过竣工验收后,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以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竖向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确定其权属范围。

四、鼓励政策

(一)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优惠。

以划拨方式提供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再计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公开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的起始(叫)价可按评估价格的70%确定。

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用途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其中:属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用途的,按地表所在区域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25%确定;属于地下车库用途的,按地表所在区域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20%确定;属于公共配套设施、地下连接通道用途的,按地表所在区域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20%确定。

(二)财政资金支持。公共类地下空间(含地下通道部分)建成后,参照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情况,由财政安排资金按100%的比例奖补;确需支持的综合经营类地下空间建成后,参照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情况,由财政安排资金奖补。

关于地下空间财政奖补的具体办法、支持范围及奖补比例,由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另行制定。

(三)基础设施损坏赔偿费减免。单建地下空间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道路、迁移绿化等设施的,工程建设完成后由挖掘单位负责按现行标准予以恢复,不再收取基础设施损坏赔偿费。

(四)连接通道建设鼓励。鼓励城市地下空间互连互通,开发项目与公共地下空间(含地铁地下空间)连通的,连接通道面积可抵扣该开发项目的应建人防工程设计面积;与公共地下空间(含地铁地下空间)连通的,接入方应组织编制公共地下空间使用安全保护方案及相关施工方案,经由住建部门与相关部门(单位)会审同意后,实行无偿连接,并接受公共地下空间(含地铁地下空间)管理单位监督管理。

五、规范管理

(一)强化建设服务管理。按照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的配合协调,对可享受相关鼓励政策的项目,应及时告知优惠内容及标准。

(二)地下空间产权交易。依法利用地下空间,已完善建设手续并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权利人可对其地下建(构)筑物权利进行转移登记。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连接用地的通道(含用地之间连接通道和用地与地铁等公共地下空间连接通道)且具有商业功能的地下空间应由权利人整体持有并管理,不得进行分割交易。

(三)地下空间使用管理。按照“谁拥有、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地下空间建成后,由其产权人负责管理,提倡“投资建设管理”一体化。其中,具备城市公共配套功能的地下空间管理,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移交管理;非城市公共配套功能的地下空间,由产权人自行管理。

地下空间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由城市管理、水务、公安、消防、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人防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

六、公布施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本意见施行前公布的文件与本意见相关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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