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9〕1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03 21:21:04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办发〔2019〕17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费减负决策部署,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27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降低缴费费率

从2019年5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按16%执行。

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费率分别按0.6%、0.4%执行;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规定基础上下调50%。

二、关于调整缴费基数档次

从2019年5月1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60%、80%、100%、150%、200%、250%、300%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0年1月1日起,最低缴费基数档次调整为55%;2021年1月1日起,最低缴费基数档次调整为60%。

三、关于调整缴费基数口径

从2019年5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险种统一使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用人单位按职工个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申报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基数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项待遇计发办法暂时保持不变,国家和省、市有新的规定后从其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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