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9〕1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办发〔2019〕1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5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文物安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文物安全意识
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党代会决策部署,贯彻文物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增强文物安全责任意识,提升文物安全保障能力。
二、完善安全责任体系
(一)强化属地主体责任。各区(市)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评价体系以及文明城市考核评价体系。区(市)县政府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区(市)县政府与其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与文物管理使用单位之间,要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各区(市)县政府应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区(市)县级以上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二)明确监管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厘清文物安全工作职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文物部门负责指导监管文物安全工作,开展文物安全检查,督查文物安全事故,督办行政责任追究,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查文物犯罪案件;区(市)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要落实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公安机关负责打击文物犯罪,指导、督促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及防震减灾工作;民族宗教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宗教活动场所中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其中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园城市、旅游等负有文物安全职责的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文物安全职责。发改、经信、教育、科技、财政、人社等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各部门(单位)直属企事业单位中有不可移动文物或博物馆纪念馆的,该部门(单位)负有文物安全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责任。
(三)落实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对其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要落实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齐安全保卫人员,确保责任到岗、责任到人。严格履行文物安全法定责任,实行全员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有文物分布但未设立文物专门管理机构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其保护管理机构为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对于所有人、使用人不明确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安全责任并指定专门机构或落实专人管理。文物安全责任人实行公示公告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文物所有人、使用人应依法合理利用文物,未经许可不得开展影响文物安全的活动及工程建设。
三、落实文物巡查制度
(一)严格落实巡查制度。各区(市)县政府针对文物安全责任落实、文物安全隐患排除、文物安全设施维护、应急演练处置等情况,定期开展文物安全检查评估。各级文物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巡查,推行第三方抽查暗访、跨区域互查与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自查相结合的检查巡查制度,开展文物安全状况评估,建立巡查档案和隐患台账,并及时处理隐患,按期销账。民宗、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及监测工作,积极配合文物部门开展联合巡查检查。
(二)强化管理使用单位自查。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文物消防安全检查规程(试行)》等规定,切实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整改排除。加强夏季汛期、冬季火灾易发时期、重大节假日等安全高危时段的巡查检查,重点检查文物被盗、火灾、雷击、洪灾等隐患以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等情况。
(三)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完善文物安全层级督察机制,各级文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每年对本辖区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集中督察不少于两次。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的,应列入市政府重点督查事项并挂牌督办,同时接受上级文物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各级文物部门对本辖区内重大文物违法案件、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及时进行调查督办,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通报。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切实提高督察实效。
四、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
(一)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建立民宗、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文物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研判文物安全形势,始终保持打击文物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适时组织开展打击文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级监管部门应每年针对文物安全开展不少于两次的联合检查或专项整治。
(二)严打文物违法犯罪。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田野石刻造像、古建筑构件,盗捞水下文物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严厉整顿规范文物流通市场秩序,依法加强古玩旧货市场监管。
(三)严查法人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擅自拆除、改建、迁移不可移动文物,破坏损毁文物本体或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重点查处在开展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前不进行文物调查勘探、造成地下文物毁损和未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规定实施文物保护工程而造成文物被破坏的行为。
五、严肃文物安全责任追究
(一)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各区(市)县政府要建立严格的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追责问责机制,制定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违法违纪处分办法,界定违法违纪行为,明确处分种类和运用规则,明确责任划分原则,将重大文物违法案件,特别是法人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列为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完善文物安全市、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责任体系,厘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发生文物案件及安全事故后责任单位瞒报、迟报、漏报者,经调查核实后,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要约谈区(市)县政府负责人,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健全行政刑事责任衔接机制。完善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中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衔接的机制,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防止有案不报、以罚代刑。
六、夯实安全保障基础
(一)提升安全监管执法能力。要充实加强区(市)县、乡镇(街道)文物安全监管力量,区(市)县政府已设立文物局的,要加强文物监管执法,切实履行职责;未设立文物局的,要确定专管部门及专职人员;承担文物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基层文物安全管理,有文物分布的乡镇(街道)要明确具体人员负责文物安全工作。鼓励通过政府购买基层公益文化岗位服务等方式,增加文物保护员数量或聘用安保服务公司进行管护,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鼓励文物资源密集、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探索设立专门的警务室,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
(二)加大文物安全经费投入。各区(市)县政府要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风险单位的文物安全巡查、信息化建设、“三防”安全设施设备建设运行及维护、文物看护人员聘用等予以保障,将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文物安全防护,拓宽文物安全资金投入渠道。加强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提升安全监管队伍素质。各级文物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对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和安全监管人员进行培训。定期举办全市文物行政执法培训班,组织文物执法案例卷宗评比,努力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业务能力,提升执法水平。
(四)建立考评通报制度。市级文物部门要制定文物安全工作考评通报制度,根据文物安全责任书的要求,对区(市)县文物部门开展年度考评。对文物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五)完善安全防控设施设备。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强化科技支撑,推广应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防、消防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防护能力。探索建设全市文物安全综合平台,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开展不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远程安防监控监管,并将部分监控监管信息纳入地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网络体系。在文物资源较为集中的区(市)县试点建立文物安全综合管理提升示范区,实现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人防物防技防一体化综合管理。加强高风险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及石刻等田野文物的安防设施,高风险古城镇、传统村落消防设施,高风险古建筑防雷设施建设。火灾风险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依照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
(六)提高社会参与监督意识。各区(市)县政府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学校和党校等教育教学内容。充分利用文艺演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节目等形式开展以案释法普法教育活动,在市级新闻媒体开辟成都文化遗产保护专栏,制播专题节目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播放,引导社会树立正确文物收藏观,鼓励合法收藏,杜绝非法交易,营造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社会氛围。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单位或个人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文物违法犯罪和受损破坏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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