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9〕2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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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



成办发〔2019〕29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相关要求,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原则,突出问题导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做到行政执法公示机制不断健全,执法过程信息全程记载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为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实现新时代成都“三步走”战略目标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1.完善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全面准确主动公开执法人员、权责清单、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及时调整公布相关信息。[牵头单位:市网络理政办、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

2.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强制措施、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或佩戴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要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进度查询方式、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责任单位: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3.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的规定时限内公布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书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单位:市网络理政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二)全面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规范文字记录。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国家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规范执法用语,采用或者制定统一的文书格式文本,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制定文书格式文本的,要明确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责任单位: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2.推广音像记录。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使用管理制度,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对查封扣押、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有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推进询问室和听证室等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3.严格归档管理。按照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案件编号规则、行政执法案卷台账格式,规范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并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档案局;责任单位: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4.有效运用记录。要充分发挥执法过程记录资料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社会信用管理的积极作用。对记录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剖析典型案例,改进行政执法薄弱环节,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三)全面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机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为审核机构,没有专门法制机构的,应当指定审核机构。审核机构应当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发挥外聘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中的咨询作用,但不得以外聘法律顾问的意见代替本机关法制审核机构的审核意见。[责任单位: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2.严格审核范围。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执法决定,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依法需要听证、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等的,均要事先进行法制审核。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机关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和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探索推进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责任单位: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3.明确审核内容。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要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承办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责任单位: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4.落实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审核意见负责。[责任单位: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1.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集成法律法规、执法事项、执法主体和人员信息、执法文书模板、监管对象信息等数据库,打造归集、研判、指挥、执法、监督“五位一体”的成都市综合行政执法智慧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智慧服务平台),形成操作信息化、文书数据化、过程痕迹化、责任明晰化、监督严密化、分析可量化的智慧执法体系。[牵头单位:市网络理政办、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2.推进信息共享。按照全省行政执法数据格式标准,统一行政执法数据格式。充分利用市智慧服务平台,打通信息壁垒,解决“信息孤岛”等问题。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的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牵头单位:市网络理政办、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3.推行智慧执法。积极利用语音识别、文本分析等技术对行政执法信息数据资源进行挖掘分析,发挥人工智能在执法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作用,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办案规范、法律法规规定等信息。完善市智慧服务平台的监督功能模块,实现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文书自动生成、执法活动网上监督、关键环节实时预警和问题处置全程跟踪。[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网络理政办;责任单位: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和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要建立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

(二)健全配套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制定本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和时间节点,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2019年10月底前,市司法局完成《成都市行政执法公示规定》《成都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成都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的修订。

(三)开展培训宣传。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

(四)强化经费保障。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全面落实“三项制度”所需执法装备、经费。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五)严格监督考核。将全面落实“三项制度”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评指标体系,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要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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