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9〕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19〕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成都市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19日
成都市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9号),进一步完善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强化耕地保护责任落实,牢牢守住耕地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74号)精神,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以下称为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三条区(市)县政府对《成都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区(市)县政府是本辖区内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考核方式
第四条对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区(市)县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5年为1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3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市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年度自查
市政府每年与区(市)县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并进行严格考核。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内容由市政府制定,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各区(市)县政府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年度检查工作要求每年组织自查,于每年4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每年随机选取若干区(市)县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区(市)县政府自查、实地抽查以及相关督察检查等情况对各区(市)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年度检查结果报告。
年度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区(市)县政府通报,纳入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六条期中检查
各区(市)县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第3年的4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分片区进行全面检查,结合各区(市)县政府自查、实地抽查以及相关督察检查等情况对各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区(市)县政府通报,纳入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条期末考核
各区(市)县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深入分析本辖区规划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变化情况和原因,于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4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区(市)县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考核部门对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区(市)县政府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检查、期中检查等情况对各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8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检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九条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主要检查所辖乡镇(街道)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含国家、省统筹)、耕地开垦费缴纳、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地方财政耕地建设保护投入和耕地保护机制创新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含国家、省统筹)的有关区(市)县,考核部门根据补充耕地易地流转指标使用情况,可适时对其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年度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以及《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区(市)县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考核部门下达,作为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省制定的考核评分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全市以每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区(市)县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耕地易地占补平衡数据,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以及耕地开垦费缴纳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各区(市)县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四章奖惩
第十二条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区(市)县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补充耕地指标易地流转(含国家、省统筹)和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任务未完成、耕地占补平衡未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未完成、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与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突出的区(市)县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区(市)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三条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列入市政府每年对区(市)县政府的综合目标考核,考核结果列为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区(市)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成办函〔2008〕157号)同时失效。市级部门已制定印发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成都市区(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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