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发〔2018〕5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成办发〔2018〕5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5号)等精神,激发我市社会领域投资活力,创新养老服务多元供给,加快推动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和市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决策部署,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以推动养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和创造老年人(60及60岁以上,下同)高品质生活为目标,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颐养。
(二)目标任务。到2022年,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全面深化,社会力量主体作用充分发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更加合理,高质量建成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功能完善、服务专业、手段智能、供需对接精准的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45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5%,城乡社区养老设施全覆盖。
二、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三)放宽准入条件。
降低准入门槛。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鼓励和支持境外投资者在本市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精简审批流程。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实行办理流程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严格执行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有效加快养老项目落地实施。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由行政机关自行设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和审批涉及中介事项一律取消。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取消部分养老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
(四)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修订《成都市养老设施(机构)布局规划(2016-2035年)》,加快养老设施建设,构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实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公建配套,新建社区公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宜设置在建筑低层,小区属多期开发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在首期建设,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配套的,逐步通过购置、置换、租赁合法用房等方式配备养老服务设施。推进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三年攻坚”行动计划,2018年至2020年中心城区新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205处。到2022年,全市养老床位达到16万张以上。
(五)推进机构养老服务发展。引导各类资源兴办养老机构。开展城企普惠养老服务专项行动。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运营专业化的养护型、护理型、认知症障碍照护型、临终关怀型等功能型养老机构。鼓励和支持护理型床位改造,提升护理型床位比例。鼓励社区养老机构建设,推进社区养老机构向养老服务综合体发展。充分利用闲置的学校、村“两委”用房等资源,重点支持建设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农村养老机构。到2022年,各区(市)县(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具备1个以上认知照护型功能的养老机构。
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租赁、联营、合作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对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公建配套的养老设施、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采取租金补贴等方式,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公建配套养老设施。实施公办养老机构改造提升,提高公办养老机构床位使用率,在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的基础上,面向社会老年人开放,优先满足特殊困难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需求。
(六)扩大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以乡镇为中心,建立具有综合服务功能、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机构,与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农村特困供养服务、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相互配合,形成农村基本养老服务网络。加快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互助养老服务站点建设。继续推动邻里互助、老年扶助等适合农村老年人养老的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农村集体经济、城乡社区发展治理专项保障资金应充分考虑解决本集体或本地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问题。
(七)推动养老服务区域协同发展。贯彻“一干多支”发展战略,促进养老服务区域协调发展。坚持“中优”发展方向,加快中心城区和近郊区养老资源互惠共享、功能差异发展,重点支持近郊区自然资源条件好的市(县)发展康养项目。推动与德阳、资阳、眉山同城化进程,德阳、资阳、眉山的社会化养老机构收住成都中心城区户籍老年人,同等享受我市服务性床位补贴政策。强化与绵阳、遂宁、乐山、雅安等城市一体化进程,开展购买服务、医养结合、人才培养、金融服务、机构养老等多方位协作,逐步实现政策衔接、资质互认、标准互通、监管协同。不断深化与川南经济区、川东北经济区、攀西经济区、川西北生态示范区等区域养老服务领域的资源整合与交流合作。
(八)培育养老服务连锁品牌。坚持品牌化、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战略,发挥重点养老产业项目的示范作用。对在全市范围内经营连锁机构数达3家及以上,且星级评定为二星级以上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家养老机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在全市范围内连续3年连锁经营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数达10家及以上,服务质量良好的养老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经综合评估后给予每个日间照料中心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九)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政府举办和运营的养老机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对于其他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管理,防范非法集资等行为。
(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将信用记录纳入“成都信用”。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违规失信者给予相应惩戒或市场限入。探索建立养老设施(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
三、深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十一)深入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鼓励支持社区嵌入式养老设施建设。采取公购(租)民营等方式利用社区底商和闲置空间,引入公益性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在老年人集中居住的居民小区设立养老服务站点,对提供日托养老服务的站点给予综合运营补贴。拓展现有社区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功能,向居民小区和院落延伸服务。引导同一小区内老年人自愿合伙居家养老,由社区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站点等提供居家上门服务。
(十二)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编制养老“关爱地图”和居家养老服务指南,实现供需对接,信息互通。引导养老服务组织开发基本服务清单,鼓励推行私人订制服务。推进养老机构的居家照护、助餐、助浴、康复护理等专业化服务延伸到居家老年人。以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等设施为平台,集成各类为老服务资源,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养生看护、中医门诊、康复理疗、日常照顾、文化休闲等服务。完善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探索建立居家养老巡视探访服务制度和养老“喘息服务”。
(十三)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推进老年餐饮服务的科学规划与布局,在老年人需求较为集中的区域,充分利用社区养老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设施的助餐服务功能,引入餐饮企业、配送企业和社会组织,形成以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餐饮企业为主体、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依托的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政府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机制,对兴办中央厨房、长寿食堂、助餐服务点、邻里互助点等老年人助餐设施给予资金支持,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适当的助餐服务补贴。
(十四)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
推进老年人宜居环境建设。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重点推进老旧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积极推动、支持老年人集中居住小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开展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和居住房屋情况,实施居家无障碍和安全性改造,配备基本的康复辅助器具,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能力和生活品质。对散居特困、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伤残、独居、高龄老年人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市级财政给予每户最高1000元的资金补助。
四、促进养老服务融合创新发展
(十五)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取消养老机构内设立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设置审批,依法依规实行执业登记备案。鼓励开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和护理院。发展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中心的居家养老健康服务网络,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上门医疗卫生服务,优先做好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支持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助医功能。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鼓励发展家庭病床,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开展多机构执业。到2022年,养老机构医养结合率达到90%,重点人群(含65岁以上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率达到60%以上。
(十六)促进老年产品用品和服务升级。鼓励本市企业开发为老年人服务产品,重点推进供老年人使用的可穿戴设备、便携式医疗设备、照护康复产品及物联网老年电子产品等服务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打造一批健康养老示范企业。支持发展老年用品特色街区,探索开发老年用品租赁和流通市场。加快养老与文化、休闲、旅游、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引导养老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向农村延伸。加快推进长期照护保险试点工作,引导保险机构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
(十七)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健全养老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建立涵盖老年人动态数据统计、养老服务包等养老数据库。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援、家政预约、远程医疗、健康监测、居家护理、走失定位等服务。推进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建设。探索智慧养老社区建设。依托“天府市民云”,促进老年群众享受一站式服务。
五、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十八)完善财政支持政策。逐步提高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比例,统筹财政性资金加大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支持力度,支持养老护理型床位、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和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等建设和运营。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资助、扶持。继续执行省、市养老机构、养老设施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等现行扶持发展政策,加快推进财政补贴从“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并适当倾斜提升对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补贴标准。探索实施普惠型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十九)完善投融资政策。通过财政贴息、补助投资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以养老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为抵(质)押,办理信贷业务。探索建立养老产业专项基金、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支持发展面向大众化的养老服务产业,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优先扶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支持养老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进行首发融资的养老服务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持续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
(二十)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支持市属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院)主动适应人口老龄化需要,开设老年人服务与管理相关专业。增设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鼓励养老机构吸纳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返乡农民工、征地拆迁家属劳动力就业,对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一次性奖励,并按规定落实岗位和社保补贴。对入职本市同一养老机构连续从事护理岗位每满三年的护理人员,择优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资金。支持培训养老护理、管理人员,培养养老服务高技能人才,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建设实训实习点和示范性培训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纳入免费养老护理培训范围。对获得部、省、市级护理员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的护理员给予5000-25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探索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水平能力评价。
(二十一)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对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的养老服务建设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在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通过增加容积率的方式解决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调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土地价款。对利用具有产权的现有闲置厂房、闲置社区用房和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房管、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备案,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五年内可暂不办理用地性质、项目名称变更手续和不动产登记变更手续。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鼓励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服务,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二十二)减免相关税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养老领域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的减半征收,非营利性的全免。养老设施(机构)的电、水、气和有线电视,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有线电视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二十三)弘扬社会敬老风尚。支持老年文化、教育、体育、志愿服务等社会组织发展,重点培育基层老年协会,并给予其场地设施、活动经费、组织运作、人才队伍等方面支持。在教育培训、精神关怀、文体娱乐、权益保护、行业监督等方面,加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力度。发挥老年人在经验、技能、专业等方面的优势,倡导和组织有能力、有意愿的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等为老志愿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市、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老年教育服务网络。开展为老服务法律帮扶活动。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六、工作要求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养老服务综合改革工作,切实发挥政府在养老服务中的兜底线、保基本、放市场和强监管等基础性作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拟定完善重要制度和政策,指导和协调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各区(市)县要建立组织实施机制,及时制定配套实施意见。市级养老服务业发展监管指导涉及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作配合,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完善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加快推进市、区(市)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选优配强养老工作力量。
(二十五)加强服务监管。开展养老机构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和养老机构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的政策衔接准备工作,民政、食药监、公安、应急管理、卫生计生、物价、金融等部门要按职责加大对养老服务中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疾病防治、康复护理、服务价格、非法集资等的监管和指导力度。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分级分类发展,完善养老设施(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完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和监测评价机制,评估结果应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等挂钩。建立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评估、激励和退出机制。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管和指导,建立养老服务专家库,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和专家指导作用,推动建立服务质量自我评估和公开承诺制度。
(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应当及时、主动公布当地养老服务相关的供需信息,便于社会力量和公众了解、查询和利用。支持家庭孝亲敬老,落实家庭照顾责任和家庭护理假制度。加强对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对在养老服务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引导老年人理性消费、健康消费,提高其自身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严厉打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虐待、伤害、遗弃老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处理的宣传力度。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关于大力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工作的实施方案
2.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
3.关于开展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
4.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1
关于大力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工作的实施方案
按照市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关于“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颐养”的重大部署,为大力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着力破解居家养老难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持续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建设高品质和谐宜居生活社区,逐步形成多主体参与、多元服务并举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模式,创造社区长者的生活圈、养老圈,打造养老产业链和生态圈,全面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力争到2020年,初步构建集社区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站点为一体的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实现“15分钟养老服务圈”,城乡社区养老设施覆盖率分别达到100%、80%,嵌入式养老机构(设施)医养结合率达90%以上,重点人群(含65岁以上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率达到60%以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精准服务。立足居家老年人(60及60岁以上,下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积极回应日益多元的养老服务需求,推进精准服务。尊重老年人生活习惯和传统养老观念,不断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供多层次、个性化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居家老年人家门口养老“一站式”服务。
(二)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依托社区现有资源,因地制宜盘活社区闲置底商、腾退小区(院落)底楼空间等存量设施,改造成嵌入式养老机构或养老服务站点。有条件的社区养老院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推动服务延伸,实现向小区(院落)、居民家庭动态嵌入。
(三)坚持资源整合、高效运行。挖掘社区在地资源,就近引入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和文化、体育、卫生健康等公益性服务机构,优化社区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激发社区养老市场活力。推进机构养老家庭化、家庭照护专业化、社区服务便民化,推动社区嵌入式养老高效运转。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设施布局。根据老年人服务需求情况和服务对象数量,按服务功能合理规划和布局嵌入社区的养老服务设施,形成“一院一中心多站点”的社区嵌入式设施网络。优化社区养老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功能,拓展社区养老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半径,在老年人居住集中的小区设立养老服务站点,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白托、康复保健、居家上门等服务。具备条件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可完善提升为社区养老院。新建住宅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配套,重点用于建设社区养老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站点,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居家养老、社区养老、专业养老为一体的“一站式”服务。老城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弥补社区养老院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功能不足。
(二)整合服务资源。编制养老“关爱地图”和居家养老服务指南、导则,实现供需对接、信息互联互通。引导养老服务组织(企业)开发基本服务清单,鼓励推行私人订制服务。就近引入为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养生看护、中医门诊、康复理疗、日常照顾等服务。整合社区活动场所、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生活性服务企业等为老服务资源,协助老年人一站式获取健康、文化、教育、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引导同一小区内老年人自愿合伙居家养老,由社区养老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站点等提供居家上门服务。
(三)推进机构养老家庭化。充分利用社区养老院等专业养老机构资源,将机构内的助餐、助浴、康复护理等各种服务延伸到周边社区有需求的老年人。引导社区养老院开放公共活动空间,向居家老年人提供社区养老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通过设立家庭养老床位,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养老机构的服务标准,为居家的失能失智、半失能等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家庭养老床位老年人与入住机构老年人实行统一评估办法、服务标准、管理流程。支持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小区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四)推进社区医养结合服务。鼓励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设置具备中医诊疗、健康管理等功能的“中医角”,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治未病、健康咨询、养生指导、中医诊疗等服务。引导社区养老院开设老年诊所、康复站,为区域内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预防、治疗和老年康复指导、服务,提升社区老年医疗康复服务水平。支持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站点嵌入“健康卫生小屋”、家庭医生工作室(站)等,鼓励执业医师到社区养老院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内设的医疗机构开展多机构执业。深入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将居家老年人作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重点和优先对象。
(五)完善家庭照顾支持系统。依托全市长期照护保险试点培训工作,加大家庭护老者培训力度,提高家庭照护能力和水平。持续开展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提升老年人居家养老品质和自理生活能力。搭建科技助老应用平台,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紧急呼援、家政预约、远程医疗、健康监测、走失定位等服务。依托“天府市民云”APP,促进老年群众享受一站式服务。
(六)鼓励老年人互助服务。支持老年自治组织的发展,引领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探索“时间银行”“蓉城银发之星志愿者”等参与志愿服务的激励机制,建立“老年互助联盟”,创新邻里互助式养老模式。鼓励老年人参与社区治理,培育表扬一批“蓉城银发能人”,在全社会逐渐树立积极老龄化意识。引导老年协会服务广大老年人,发挥他们在推进老龄产业、发展老龄事业、丰富老年人活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养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要统筹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工作,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各区(市)县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探索创新,创造一批各具特色的社区嵌入式养老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
(二)加大保障力度。市、区(市)县两级财政要加大对社区嵌入式养老项目的资金投入,对社区养老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站点等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在政策、资金和项目建设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和支持。嵌入式养老设施的水、电、气和有线电视,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对确认为养老机构的,享受扶持机构发展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每月的服务性床位补贴。采取公购(租)民营等方式,支持在社区底商和小区闲置空间引入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养老服务站点,对非机构类的示范性嵌入式养老设施,运营一年以上,按每年每平方米60元给予运营奖补。坚持多渠道筹资,鼓励社会资金、慈善捐赠支持社区嵌入式养老体系建设。
(三)强化安全管理。社区嵌入式养老设施按照属地原则,参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嵌入式养老工作的业务指导,加强日常管理,落实工作措施,守住安全底线,确保嵌入式养老设施(机构)安全有序运营。
(四)加强舆论宣传。加大宣传力度,改善嵌入式养老发展环境,提高嵌入式养老新兴模式的社会认同感,获得公众的信任和理解。着力提升一线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社会尊严,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激励年轻人在养老服务领域创新创业。附件2
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
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
按照市委十三届三次全会关于“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颐养”的重大部署,为更好地满足我市老年人(60及60岁以上,下同)尤其是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居家养老就餐需求,切实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全面推进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厨房+长寿食堂+助餐服务点+配送入户+邻里互助”的服务模式,打造“城区15分钟,郊区30分钟”的助餐配餐服务网络,构建以养老服务机构和餐饮企业为主体、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依托的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助餐服务。2019年,深入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2020年,城区老年人助餐服务达到全覆盖。2022年,全市基本建成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导向。全面摸清老年人就餐需求,坚持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并重,确保助餐服务有的放矢。
(二)突出多元参与。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和扶持社会、家庭、个人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助餐服务。
(三)注重探索创新。因地制宜,大胆探索符合区域实际的有效措施,推动助餐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服务对象。辖区内有就餐需求的老年人。
(二)服务内容。为服务对象提供午餐服务,有条件的可提供早餐、晚餐服务。
(三)服务方式。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到辖区内的长寿食堂或助餐服务点就餐(取餐)、邻里互助包餐、送餐上门等方式获得助餐服务。
(四)助餐服务设施。主要依托现有养老服务设施、社会餐饮企业提供老年助餐服务,有需求、有条件的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新建助餐服务设施。
1.长寿食堂。主要为老年人提供就餐和送餐服务,原则上按需求设置。长寿食堂应符合属地食品管理等相关要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长寿食堂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实施建设:
依托社区养老院等养老机构设置长寿食堂。引导社区养老院等养老机构在满足机构内老年人就餐需求的前提下,扩大供餐容量,向机构外老年人提供就餐、送餐服务。
依托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设置长寿食堂。按照辖区内老年人实际就餐需求,完善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助餐服务功能。
依托社会餐饮企业设置长寿食堂。就近选择诚信经营、管理规范、安全可靠的社会餐饮企业或职工食堂,设置老年餐桌,提供就餐送餐服务。
新建长寿食堂。现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社会餐饮企业无法满足老年人就餐需求的区域,可整合利用闲置社会资源新建长寿食堂。
2.助餐服务点。对于没有条件设置长寿食堂的,可按辖区内老年人的有效就餐需求,充分利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服务设施等,因地制宜设立助餐服务点,为老年人提供就餐(取餐)服务。助餐服务点应设置分餐区和就餐区,符合属地食品管理相关要求。
3.邻里互助点。对于长寿食堂和助餐服务点等助餐服务难以覆盖的区域,可根据居民意愿,采取邻里互助的方式,引导居民自愿设置邻里互助点,邻里结对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推广“孃孃厨房”“奶奶厨房”等做法,鼓励低龄老年人为高龄老年人提供服务,鼓励居民利用居家厨房设施等为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4.中央厨房。有条件的区(市)县可根据需要探索引入社会力量独立或联合建设、运营中央厨房。中央厨房主要为助餐服务点提供配餐服务。中央厨房应符合属地食品管理等相关要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支持方式。老年人助餐服务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公益导向”的思路,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链接资源作用,鼓励慈善捐助和义工服务。市、区(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全市助餐服务体系建设,主要用于长寿食堂、助餐服务点、邻里互助点和中央厨房的建设补助、助餐奖励补助、老年人就餐服务补贴等。
引导长寿食堂、助餐服务点、邻里互助点和中央厨房采取微利经营的方式,为全市老年人提供就餐服务。对成都市户籍的散居特困老年人、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计生特殊家庭老年人和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可按实际就餐天数给予每人每天不低于2元的就餐服务补贴,有条件的区(市)县可扩大补贴范围和提高补贴标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老年人助餐服务是居家养老的基础性项目之一,是一项便民、惠民的服务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调动和发挥基层组织、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组织、社会餐饮企业的积极性,充分挖掘利用社区内的公共资源,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级民政、发改、食药监、商务、卫计等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相关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协同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民政部门要对助餐运营管理情况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管理;发改部门要对助餐明码标价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规范;食药监部门要对助餐服务设施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进行指导和监管,对其进货渠道、加工配置、就餐、配送餐等各环节进行严格把关,加强对助餐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设施的日常监督及膳食安全质量的抽样检查;商务部门要积极鼓励餐饮企业参与开发老年人餐饮服务市场;卫计部门要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保障。
(三)落实经费保障。市级补助资金按照因素分配法,根据各区(市)县助餐服务设施数量、助餐老年人人数以及人均财力等因素给予补助。各区(市)县要结合实际情况安排配套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安排;要制定具体的补助项目和标准,有条件的区(市)县可探索送餐入户服务补助。要加强资金管理,切实发挥政府补助资金的效益,防止出现挪用、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确保老年人助餐服务可持续运转。
(四)实施资质认定。各长寿食堂、助餐服务点、邻里互助点以及中央厨房须经各区(市)县民政、食药监等有关部门认可确认,悬挂统一标识,建立名册作好备案,并对社会公布。在助餐场所的醒目位置区分服务人群类别明码标价,并将服务范围、服务对象、工作时间、助餐方式向社会公开。
(五)注重运营管理。各区(市)县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老年人助餐服务设施,坚持规模化、连锁化、标准化、品牌化运营,强化安全保障,加强管理。每周提供老年人助餐服务时间不少于5天。对老年人以外群体开放的长寿食堂、助餐服务点,应设置相对独立的老年人就餐区域。老年人助餐服务应纳入居家养老信息平台进行实时记录,便于信息化管理;条件确实不具备的,也应做到每餐登记,通过签字、记账等方式记录每日服务人数。老年人助餐情况记录作为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
(六)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平台宣传优势,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宣传效果,扩大知晓面,让更多老年人享有助餐服务,鼓励更多企业、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助餐服务体系建设。附件3
关于开展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三届三次全会的重要精神,深化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破解居家养老难的问题,创建宜居适老城市环境,让我市老年人(60及60岁以上,下同)老有颐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缓解老年人因生理机能变化导致的生活不适应,不断优化老年人现有住宅和居住空间的适老水平,减少老年人居家养老存在的风险,创建宜居适老居家环境,增强家庭养老功能,提升老年人居家生活品质和自理生活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改造主体多元化。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家庭主动的原则,多方合力,逐步推进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二)改造需求差异化。针对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家庭成员意愿、住宅建筑硬性条件等,制定个性化、定制化的改造方案。
(三)改造内容多样化。家庭适老化改造内容应以满足老年人适老需求为中心,灵活分类实施建筑硬件改造、适老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智能化助老服务设施配置。
三、改造范围
具有成都市户籍的散居特困老年人家庭,低保及低保边缘老年人家庭,以及计划生育特殊老年人家庭。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可以自愿申请自费改造。
四、改造内容
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主要包括建筑硬件改造、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智能化助老服务设施配备三方面内容。建筑硬件改造主要是对老年人居家生活的关键部分和功能区进行改造,如地面防滑处理、墙体安装扶手、卫生间加装助浴椅等;康复辅助器具适配主要是通过有针对性地配备助行器、助听器、穿衣板、护理床等对老年人丧失的生理功能进行补偿、代偿;智能化助老服务设施配备主要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信息系统,为老年人家庭配备紧急救援呼叫系统、远程监控系统等。
五、经费保障
(一)改造经费。市级财政按1000元/户的上限标准,对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给予补助。有条件的区(市)县可以扩大改造对象范围和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区(市)县自行承担。接受适老化改造的老年人在改造补助基础上,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补充改造资金进行改造。
(二)工作经费。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对适老化改造的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六、改造流程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核、评估后开展适老化改造,改造完成后组织验收。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是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县要将适老化改造工作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财政保障长效机制,加强督促指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责任到人、任务明晰、落实到位。
(二)规范运行,严格监管。适老化改造涉及政府、社会、家庭等多个主体,各区(市)县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规范实施流程,加大信息公开,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适老化改造质量与效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用。
(三)立足基本,总结创新。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在开展适老化改造工作中,边实践、边完善、边推进,及时总结经验,探索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有效破解居家养老服务发展难题。
附件: 1 · 18CBF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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