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19〕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环卫工人健康安全关爱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环卫工人健康安全关爱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19〕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环卫工人健康安全关爱办法》已经2019年3月19日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9日
成都市环卫工人健康安全关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我市环卫工人合法权益和健康安全,促进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原建设部《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和《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环卫工人作业交通意外伤亡(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卫工人是指本市从事公共区域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垃圾收运、垃圾处置和环卫设施维护保洁的作业人员。环卫用工单位是指聘用环卫工人的企事业单位。环卫工人健康安全关爱是指维护和保障环卫工人工资待遇、劳动保障、职业健康、安全作业、困难救助和劳动安全保护等合法权益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环卫工人健康安全关爱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加强环卫工人健康安全关爱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协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环卫工人健康安全关爱工作,设立关心关爱环卫工人专用资金或公益基金,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每年初在全市城管系统公布上年度成都市域范围内涉及环卫工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
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依据本办法负责制定环卫工人健康安全关爱实施细则,研究解决本区域环卫工人健康安全关爱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的环卫工人健康安全关爱具体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保障符合条件的外来环卫工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环卫工人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其家庭基本生活。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支持改善环卫工人健康安全等关爱工作。
人社部门负责督促环卫用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环卫工人工资报酬、落实全员参保、休息休假,切实维护环卫工人合法权益。
住建部门负责将符合政策规定的环卫工人统筹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交通、水务、公园城市部门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行业内环卫工人健康安全关爱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保洁员权益保障工作。
卫健部门负责环卫工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对环卫作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医保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环卫工人医疗、生育保险。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加强路面巡逻,严查影响环卫工人作业安全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对“车窗抛物”行为的曝光、处罚力度。指导环卫用工单位开展道路作业安全教育和培训。每年1月初将上年度成都市域范围内涉及环卫工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函告市城市管理部门。
总工会负责每年免费为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环卫工人进行健康体检,为符合困难职工建档条件的环卫工人提供帮扶救助。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环卫工人健康安全关爱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经济增长情况逐步提高环卫工人健康安全保障水平。
第六条环卫工人着工作服,在工作时间、工作路段的工作行为属公共服务活动。交通参与者应主动避让环卫作业,保障环卫作业安全。
第二章职业健康
第七条环卫用工单位应当建立环卫职业病防治体系,加大资金投入,承担主体责任。
第八条环卫用工单位应当如实、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当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发电厂、转运站等环卫作业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提供防范方案。
第九条环卫用工单位应当如实告知环卫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公布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环卫工人提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组织环卫工人进行岗前、岗中、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建立健全环卫工人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为环卫工人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和使用,切实保障环卫工人的职业健康权益。
第三章劳动权益
第十条大力推行以保洁质量为主要内容、以确保环卫工人正常合理收入为主要前置条件的环卫作业外包竞标方式。规范环卫服务项目招投标文书和作业合同,明确环卫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健康安全、应配备的作业机械和应享有的权益等内容,规范环卫企业用工行为。
第十一条建立环卫工人工资动态调整机制,环卫工人薪酬应包含基础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补助、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报酬等内容。
基础工资按成都市政府发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130%确定。逢政策性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须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之月相应调整其基础工资,现正在执行的环卫市场化服务合同,环卫工人工资上涨部分应由市、区(市)县财政专项补助。
全市环卫合同制工人的岗位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出勤日8-13元。各地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等条件进行分档、细化,建立弹性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环卫用工单位应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保证环卫工人享受带薪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环卫用工单位应保障环卫工人休息、休假权利,对在休息日、节假日以及因工作需要安排环卫工人加班的,环卫用工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足额发放加班工资。
环卫用工单位安排环卫工人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未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环卫用工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与环卫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依照相关标准为符合条件的环卫工人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做到应保尽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按政策规定不能纳入职工工伤、养老等保险的超龄环卫工人,环卫用工单位应为环卫工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保障额度不得低于60万元/年,做到集体参保,应保尽保。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规定,按时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和冬季防寒保暖费。
第十五条对劳动合同制环卫工人,环卫用工单位应按照用工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按环卫工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12%作为缴存基数。职工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第十六条多渠道解决符合条件的环卫工人的住房困难问题,鼓励其通过申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在市场租房解决住房问题;利用现有公房或改造环卫设施、配设辅助用房等方式,为其提供集体宿舍或临时宿舍。对符合当地保障性住房优抚优先条件的环卫工人,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保障。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环卫工人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享受相关优惠和减免政策。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规定,结合城市道路建设改造、住宅区配套和公厕、垃圾中转站等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或利用单位小区富余公共管理用房,为环卫工人提供休息、更衣、洗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存放工具的场所。作息用房配置必要的防暑、防寒、防噪、餐厨、应急药品、清洁饮水等设施,改善环卫工人休息环境。
第十八条区(市)县政府要妥善解决环卫工人子女上学问题。按照当年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积极保障符合政策条件的外来环卫工人随迁子女在居住证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将每年10月确定为我市“环卫工人关爱月”,倡导社会各界对环卫工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关爱活动,尊重环卫工人劳动成果,理解支持环卫工作。
第四章安全作业
第二十条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一步完善环卫工人道路作业安全监督、考核和奖惩机制,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环卫用工单位对新招聘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相关技能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上岗,提高环卫工人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十一条区(市)县政府应通过多种方式促进环卫企业加快改进更新环卫作业设施设备,增加机械化清扫、冲洗作业车辆,不断扩大机械化作业范围和区域,既要确保全市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规定标准,更要改善环卫工人工作条件,降低环卫工人劳动强度。
第二十二条环卫作业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评分项目须设置安全管理项目分,分值3分,凡上年度在成都市域范围内发生涉及环卫工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亡1人(含)以上、且承担次要责任(含)以上的环卫企业,要扣减安全管理分,次要责任扣0.5分,同等责任扣1分,全部责任扣1.5分。
第二十三条城市快速路及适合机械化作业的路段,应全面实行机械化清扫保洁,严禁人工流动作业。环卫监督检查发现散落垃圾时,应要求环卫作业单位进行机扫,不得进行人工清理。因道路污染、重大保障等特殊情况,确需人工辅助作业时,应在来车方向50-100米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排人员做好警戒工作,加大作业力量,快速集中清扫。除突发紧急情况以外,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不得在交通高峰时段清扫作业。
其他城市道路和区域人工作业时,环卫用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避开人流、车流高峰期和雨雪、雾霾等恶劣天气;快保车、小型高压冲洗车等车辆应贴上醒目的安全标识,环卫工人作业时必须统一着环卫工作服,穿戴反光背心、挂肩闪警示灯。
第二十四条依法妥善处理环卫作业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环卫作业人员伤亡的,环卫用工单位应积极做好损害赔偿和纠纷调解工作,并按照或参照《成都市环卫工人作业交通意外伤亡(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给予补贴,环卫企业管理单位要切实维护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建立环卫工人特殊困难救助机制。针对环卫工人在作业过程中意外伤害、伤残事故和因病致贫等问题,设立大病救助和困难帮扶等专项救助资金,通过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措资金,对因工伤或患重病住院治疗且家庭特别困难的环卫工人给予救助。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环卫工人健康安全关爱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处置损害环卫工人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购买服务方)应按时足额拨付环卫作业经费,不得拖欠。对环卫用工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法查处。城市管理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对环卫用工单位采取降级警示、降级、行业限入等信用惩戒。
第二十八条环卫工人未经安全作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上岗,作业时未按规定着装,穿戴反光背心或挂肩闪警示灯的,城市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服务合同约定对环卫用工单位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车窗抛物”和乱扔、乱丢、乱倒垃圾的行为人,公安交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和《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对辱骂、殴打和阻碍环卫工人作业的行为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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