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18〕1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03 21:28:07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成府发〔2018〕1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9年1月起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幅度

(一)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700元。

(二)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家庭月人均收入650元。

二、资金来源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除中央、省财政安排外,由市、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有关要求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圆满完成。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成府函〔2017〕181号文)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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