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18〕1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18〕14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川府发〔2018〕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对国务院明确的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详见附件)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有效的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着力建立和完善全过程监管体系。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切实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二、改革内容
(一)明确改革方式。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3.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4.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
(二)完善改革举措。
1.直接取消审批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2项改革事项,由市级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公安厅和交通运输部的要求,配套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委]
2.审批改为备案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1项改革事项,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此类事项制定备案管理办法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备案管理办法要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报送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备案示范文本,明确行政相对人违法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市级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配套制定管理措施和办法,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
3.实行告知承诺的19项改革事项,由分别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此类事项逐项制定告知承诺办法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制作统一格式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提交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监管部门要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城管委、市交委、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人防办]
4.优化准入服务的83项改革事项,由分别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逐项制定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办法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同时要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压缩审批时限,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着力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实施有关审批事项的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上级审批机关的要求,配套制定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的有关措施和办法。[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交委、市文广新局、成都海关、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规划局、市经信委、市体育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金融局、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委、市安监局、市城管委、市统计局]
“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的经营许可”1项改革事项,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实行备案管理,由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细化制定备案管理办法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责任单位:市食药监局]
三、相关要求
(一)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对“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工商局,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
(二)全面落实“双告知”工作。对“证照分离”改革所涉及的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凡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登记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仍要严格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凡属于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登记部门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要求,在登记环节认真履行“双告知”职责,实现审批与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缺失。[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市政府政务中心),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三)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进一步优化完善成都市政务数据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功能,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交换共享提供技术支撑保障,并实现与省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数据对接,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为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的企业法人单位基础信息资源库提供信息支撑。健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对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明确事项表述、审批部门及层级、经营范围表述等内容,为建立和完善“双告知”工作平台和工作机制提供信息支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统一的数据标准规范,分别将营业执照登记相关信息、市场主体备案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信息交换至成都市政务数据资源交换共享平台进行共享,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和成都信用网归集到相对应的市场主体名下,对外公示。[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市政府政务中心)、市工商局,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监管责任,针对此次106项改革事项以及下一步动态调整纳入的改革事项要分类制定完善监管办法,明确具体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加强公正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健全“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建立完善惩罚性赔偿、“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制度,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建设成都市市场主体智慧监管平台,实现各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等环节依法实施限制。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着力为新动能成长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市政府政务中心)、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确保“证照分离”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市工商局负责做好牵头协调工作。涉及相关改革事项的各市级责任部门要按照职能和责任分工,配套制定完善具体管理措施,抓好工作落地落实。各区(市)县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改革工作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明确改革任务和部门工作责任。下一步,机构改革涉及部门职能职责调整的,“证照分离”改革各项工作任务应由调整后的部门对应承担。
(二)强化信息保障。“证照分离”改革所涉及的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市场主体管理信息的归集和共享。要针对管理方式的转变,不断优化业务系统,完善系统功能。要按照“一平台、一张网、一个库”的信息归集和共享要求,将市场主体的备案、审批、监管等信息,归集到省、市政府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打破信息孤岛,真正实现政府管理信息、企业经营信息的共享共用,为“证照分离”改革提供信息保障。
(三)注重宣传培训。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运用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通俗易懂的内容,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扩大改革政策的透明度、知晓度,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同时,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第一批全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表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9日
附件: 1 · 第一批全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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