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19〕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19〕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0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决策部署,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量体裁衣”式残疾人服务,完善残疾儿童关爱帮扶体系,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加快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促进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全面覆盖。完善残疾儿童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有关社会保障制度,兜住底线、突出重点、有效衔接、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的均衡发展;扶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康复服务,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坚持责任共担、应救尽救。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健全救助工作机制,形成“家庭善尽责任、社会广泛参与、政府保障基本”的责任共担格局,确保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与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救助工作格局,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全覆盖。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同时符合下述条件的0~15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具有成都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或区(市)县级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康复需求,且经专业医疗康复机构明确诊断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其他需纳入救助范围的,按规定纳入。
救助方式为提供“康复补贴”和“送训补贴”。其中“送训补贴”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接受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
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可依据当地实际,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放宽家庭经济条件限制。
三、救助标准
(一)康复补贴。用于补贴家庭(或监护人)为残疾儿童支付的康复服务费用。康复服务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服务,补贴标准为:康复手术补贴每人每年最高3万元,其中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再补贴耳蜗设备费每人每套最高8万元;康复训练补贴每人每年最高3万元。需适配辅助器具的,基本型辅助器具每人最高补贴1万元、助听器每人最高补贴1.5万元、假肢安装每具最高补贴1万元,适配辅助器具后,除因康复训练或矫治需要进行动态适配外,两年内不再救助同一种辅助器具。
(二)送训补贴。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的家庭(监护人)护送残疾儿童到定点机构接受康复训练,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各区(市)县政府依据本地财力状况、残疾类别不同等实际,可适当拓展救助服务项目、提高救助最高限额标准。
四、救助流程
(一)对象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残联提出救助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二)对象审核。区(市)县残联根据相关救助标准对救助对象的救助申请进行审核、认定,必要时可通过市级以上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作进一步诊断或康复需求评估。其中送训补贴项目的救助申请,由区(市)县残联与同级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认定。
(三)救助服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残疾儿童凭区(市)县残联核发的康复救助服务卡(转介服务卡)到选定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康复机构的选择一般应遵循就近就便原则,确需跨地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经户籍所在地区(市)县残联审核同意后可转介至其他地区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康复训练以机构训练为主,社区、居家康复为辅。定点康复机构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为救助对象提供“一人一策”的精准康复服务。
(四)费用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医疗救助后,由区(市)县残联根据残疾儿童家庭实际支出费用审核确定康复补贴金额(低于补贴最高标准的则按实际支出确定补贴金额),再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区(市)县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送训补贴以及经区(市)县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区(市)县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市儿童福利院内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服务由儿童福利院承担,康复救助费用列入部门预算专门安排。
(五)效果评估。建立健全评估工作机制,做到康复效果评估与质量监督评估、常态性评估和抽测性评估相结合。有条件的区(市)县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康复效果评估。市和区(市)县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成立残疾儿童康复专家指导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指导检查和效果评估,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五、机构管理
(一)机构培育。各区(市)县要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要根据辖区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合理设置康复机构,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应鼓励、指导和支持社会兴办的康复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业务。
各级政府兴办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幼儿园或学前班)、普通学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儿童福利机构,都应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提供优质康复服务。
(二)机构认定。定点康复机构由市和区(市)县残联会同同级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同级管理、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区(市)县残联应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与为当地残疾儿童提供服务的定点康复机构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职责、任务目标等,并通过适宜的渠道和方式,及时向社会公示救助情况。
(三)机构监管。各级残联要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不断完善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要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动态监督康复机构和康复服务,开展受助对象监护人对康复服务的动态评价。要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风险防控。政府相关部门要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和康复服务质量。对内部管理不善、违反康复技术流程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定点康复机构,残联和相关部门(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情况严重的,应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
要加强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做好相关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以及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诚信评价工作,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支持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展,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六、资金管理
各区(市)县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根据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做好资金兜底保障。市级财政给予区(市)县一定的救助资金补贴。要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挤占、挪用、套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救助对象监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要切实承担当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残联、财政、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扶贫等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要求,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共同做好康复救助工作。
(二)加快人才培养。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重视开展残疾儿童康复人才的教育、培训和培养,不断提高其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各区(市)县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建设,着力打造懂政策、精业务、有爱心、善服务的专业化干部队伍。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要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救助制度的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强化督促指导。本实施意见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残联会同市教育、民政、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扶贫等部门制定,实施细则要明确办理流程、筹资方式,细化救助服务项目内容。各区(市)县要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本地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配套措施。市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督促指导各地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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