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9〕9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功能性照明设施管理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0-03-03 21:39:53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功能性照明设施管理的实施意见》



成办函〔2019〕94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着力解决当前我市城市道路功能性照明设施管理中存在的路通灯不亮、功能性照明不足、照明设施陈旧、施工照明保障、树木遮挡照明、照明设施安全等突出问题,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及《成都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3号),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党代会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加快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的目标定位,将城市功能性照明设施管理与市民需求精准对接,切实提升城市道路功能性照明设施管理质量,不断提高城市道路功能性照明设施精细化、标准化、智慧化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加强城市道路规划、建设、管理的紧密衔接,统筹协调我市各类城市道路功能性照明设施管养主体,建立健全城市道路功能性照明设施建设移交工作机制,缩短移交周期,结合单灯物联网和5G运用探索研究智慧多功能照明设施管理新模式,推广LED等绿色照明材料,梳理陈旧照明设施和节能照明设施改造计划,实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改造项目、公园绿地功能性照明提升项目、河岸河堤功能性照明提升项目。

三、实施范围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按照本意见执行。其他市、县可参照执行。

四、主要任务

(一)编制城市道路功能性照明提升改造计划。市城管委依据城市道路功能性照明设施现状,结合智慧照明、绿色节能照明环保材料推广及市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编制青羊区文和路等82条背街小巷有路无灯提升改造计划,市公园城市局计划实施人民公园等4个公园功能性照明提升改造项目,市水务局计划实施锦江宾馆隧道等23处下穿隧道功能性照明提升改造项目。提升改造应注重功能性照明优先、节能环保优先、安全运行优先,重点解决功能性照明不足、设施陈旧,并同步改造使用节能环保光源。

(二)强化城市道路功能性照明设施建设“四同时”。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文城市道路功能性照明设施建设要求,与城市道路(包含市政道路、承担城市通行功能的公路、高速公路入城段、防洪通道、沿河步道、城市规划区内的绿道、公园道路、下穿隧道)配套的城市道路功能性照明设施,作为必要审查内容纳入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或者道路配套工程方案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事项,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确保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功能性照明装灯率达到100%。

(三)推广LED等节能照明改造。以构建绿色生态与健康文明的城市照明光环境为目标,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城市道路功能性照明发展方式的基本出发点,在满足城市道路功能性照明基本功能的前提下降低照明的单位能耗,提高城市功能性照明的质量和节能水平,实现城市照明发展方式的转变。大力推进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逐步淘汰大功耗、低效能的功能性照明设施。

(四)分类分步补建城市道路功能性照明设施。属地政府对未配置功能性照明设施的城市道路及临时性非规划通道进行摸底调查,城市管理部门根据摸排情况制定年度补建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审定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属地政府组织相关照明管理维护单位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逐步对规划道路实施功能性照明设施补建,对非规划通道设置临时照明设施。

(五)强化城市道路功能性照明设施移交前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功能性照明设施移交。对于尚未完成移交的功能性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及要求,负责组织实施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非政府投资的功能性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建设期间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对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文相关规定的,城市管理部门应支持建设单位办理设施移交手续,将设施移交照明管理单位维护。

(六)强化城市道路功能性照明设施移交后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功能性照明设施在完成移交后,以及非政府投资的功能性照明设施建设完毕投入正常运行使用后,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照明管理单位开展设施维护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功能性照明设施管理及维护办法,明确故障设施处置时限、标准及要求;负责对功能性照明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到相关责任单位,督促整改。

(七)强化施工区域功能性照明设施管理。施工区域原有功能性照明设施迁移、拆除或停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报城市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获得准许后方可实施;在拆除或停用施工区域内的原有功能性照明设施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建设单位按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设置临时照明设施,临时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在施工区域重新建设功能性照明设施,并在新建设施正常运行后及时拆除临时照明设施。

(八)建立健全功能性照明设施安全工作制度。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照明管理单位开展设施年度检测工作,每年对设施运行情况、安全指标进行检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置;负责指导照明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制,保证城市功能性照明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

(九)着力解决人行通道照度不足问题。对设有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功能性照明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进行设计、施工,照度值应按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的具体等级进行设定。现有防洪通道、沿河步道、城市规划区内的绿道、公园道路等设施管理单位应对功能性照明设施状况进行调查,已配置功能性照明设施,但道路照度不达标的路段、区域,应将改造提升需求报城市管理部门并纳入年度改造提升计划。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督促土地权属单位对闲置地块适当配置照明设施,规范土地管理,美化城市环境,保持良好市容市貌,保障闲置地块人行通道照明。

(十)着力解决绿化树木遮挡功能性照明问题。新建道路,建设单位应优化设计方案,确保种植的树木不影响道路照明;扩建和改建的道路,园林管理单位应统筹兼顾道路绿化景观和道路功能性照明需求,对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进行修剪或移植;在现有树木严重影响功能性照明的路段,园林管理单位应定期修剪遮挡光线的枝叶。

(十一)加快推动智慧多功能灯杆建设。根据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探索建立功能性照明多功能灯杆资源共建共享和有偿使用制度,构建多功能灯杆信息平台,推进通信基站、交通指示牌等“一杆多用”改造。

(十二)建立科学规范的功能性照明建设、维护体系。以市场化运作为抓手,试点推行建设、维护一体化管理模式,着力提高城市功能性照明建设、维护水平,优化财政资金效率,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五、责任分工

(一)中心城区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属地范围内无灯道路的调查、补建和非规划通道临时功能性照明的建设工作。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政府以外的各区政府应督促其指定的照明管理单位根据年度照明设施改造提升计划实施陈旧照明设施整治提升。

(二)市住建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同步配套建设的城市功能性照明的建设管理,指导督促建设单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文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功能性照明(含临时功能性照明)的建设责任。

(三)市城管委负责城市道路功能性照明设施管理维护行业管理,监管设施移交,制定管理标准,协调处置管理问题,指导开展设施质量提升工作,编制年度照明设施整治提升计划,牵头组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整治提升计划的实施。

(四)市水务局负责沿河步道、下穿隧道及未作为机动车道的防洪通道的功能性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改造工作;负责作为机动车道的防洪通道上已有功能性照明设施的整治提升及移交工作。

(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承担城市通行功能的公路、高速公路入城段功能性照明设施补建过程中的协调配合工作。(六)市公园城市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绿道、公园、街头游园道路功能性照明设施的管理及整治提升工作,负责对影响照明的树木进行移植和修剪。

(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督促指导城市闲置地块权属单位加强照明管理。

六、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城管委按照本意见牵头开展城市道路功能性照明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公园城市局、中心城区各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问题,督促推进工作。各牵头单位制定陈旧设施改造计划,具体项目及方案由责任单位专报市政府审定。

(二)严格监督考核。市城管委组织对各区(市)县城市道路功能性照明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对城市道路功能性照明设施补建、维护、改造等工作进行指导,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到相关责任单位,督促整改。

(三)强化资金保障。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功能性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城市道路功能性照明设施补建及陈旧照明设施改造提升经费应纳入年度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经费预算;政府预算安排的城市道路功能性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费应当专款专用,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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