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9〕11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03 21:39:56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成办函〔2019〕117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6日





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近期重点工作任务



2019年,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省工作部署,深化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坚定不移推动医改落地见效、惠及人民群众,为进一步解决群众看病就医痛点堵点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近期重点工作任务安排如下。

一、推动落实的重点工作

(一)积极开展城市医疗联合体、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试点,整合全市医疗资源,进一步规范医联体建设与发展;以病种为抓手,进一步明确不同级别和类别医疗机构的职责和功能定位,健全完善分工协助机制。[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成都医投集团,相关区(市)县(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积极争取县域综合医改试点,探索成都特色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相关区(市)县]

(三)稳步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质量,积极开展社区医院建设试点。[责任单位:市卫健委,相关区(市)县]

(四)持续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积极开展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国家级、省级、市级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相关区(市)县]

(五)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5号),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卫健委)

(六)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利于理顺比价关系、优化收入结构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

(七)深入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落实“两个允许”要求,探索建立适应医疗卫生行业特点,体现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公立医院激励分配机制。[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相关区(市)县]

(八)推动公立医院政府投入政策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九)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效果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分配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十)积极推进全市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探索开展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充分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引导公立医院进一步落实功能定位,推动医院管理向标准化、精细化、科学化发展。(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

(十一)进一步推进全市三级医院开展日间手术,加强日间手术备案。(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

(十二)加快推进以按病种分值付费为重点的复合型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按人头、按床日付费政策,积极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按照国家部署,将糖尿病、高血压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

(十三)继续做好长期照护保险试点。[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金融监管局,相关区(市)县]

(十四)持续推进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加强异地就医费用监管。2019年底前,全市二级、三级定点医院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分别达到50%、85%以上。(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十五)继续做好国家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及时开展试点效果评估。积极参加高值医用耗材带量采购试点。(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

(十六)认真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积极推动基本药物优先使用,探索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激励和约束机制。[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相关区(市)县]

(十七)探索建立包含需求方、平台方、管理方的全市药物临床试验(GCP)联盟,并在其下建设区域伦理审查委员会,着力培养临床研究项目负责人(PI),打造具有国际标准的中心实验室。搭建全市协调统一、高效优质的药械临床研究平台,推动成都市建设成为全球药物临床研究中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成都医投集团,相关区(市)县]

(十八)积极鼓励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的使用,继续推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提升质量疗效,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

(十九)按照国家部署,对单价和资源耗材占比相对较高的高值医用耗材开展重点治理。(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

(二十)加快推进我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政策出台落地,健全完善多元综合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相关区(市)县]

(二十一)围绕成都作为全省“主干”定位,进一步优化全市优质医疗资源配置,探索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效提升区域医疗服务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成都医投集团)

(二十二)加强癌症防治,推进预防筛查和早诊早治。做好地方病、职业病、艾滋病、结核病等防治工作。(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

(二十三)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血液中心(血站)等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创新运行机制改革,以落实“两个允许”为重点,完善薪酬分配政策,并探索建立财政保障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运行新机制。[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分别负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相关区(市)县]

(二十四)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支持力度,健全完善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二十五)进一步加强我市紧急医学救援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二十六)按照领域“非禁即入”“审批应减尽减”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医疗服务机构,落实鼓励社会办医相关支持政策,及时总结我市社会办医工作成效。(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局、成都医投集团)

(二十七)开展促进诊所发展国家级试点。[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成都医投集团,相关区(市)县]

(二十八)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快速发展,健全完善市县两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积极探索5G技术在医疗领域应用,加快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和基本医疗保障支付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经信局分别负责,成都医投集团,相关区(市)县]

(二十九)根据区域疾病谱的特征和医疗服务需求,合理设置全市国家级、省级、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和临床重点专科,以学科(专科)建设为重点,推动大型医院“高精尖优”发展,提升县级医院“服务主责”能力。(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十)深入实施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要开展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加强多学科诊疗、急诊急救、日间服务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

(三十一)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完善中医区域指导中心建设,健全中医药一体化服务体系,提高中医药疑难疾病诊治能力和水平,深化中医药师承教育和继续教育,推动中医确有专长人员考核工作,拓展与“一带一路”沿线及周边国家中医药领域的交流合作。(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十二)按照“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重病兜底保障一批”的要求,推动简阳市、成都高新东区继续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作。(责任单位:成都高新区、简阳市,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

(三十三)坚持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加强“三医”联动、部门协同和政策统筹。(责任单位:市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市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十四)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医改正面宣传,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和尊医重卫环境,进一步做好医改经验推广,形成更多符合成都市实际、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做法。(责任单位:市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研究制定的重要文件

(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号)文件精神,制定我市方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只列牵头负责部门,下同)]

(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41号)文件精神,制定我市方案。(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三)根据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要求,制定我市方案。(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四)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文件精神,制定我市方案。(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共同负责)

(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3号)精神,制定我市方案。(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六)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精神,制定我市方案。(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附件: 1 · 19CBH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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