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9〕10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邀请市民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03 21:40:07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邀请市民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成办函〔2019〕10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邀请市民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25日





邀请市民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

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畅通市民群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促进政府决策更加科学、透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以下事项时,可邀请市民代表列席会议:

(一)研究制定生态环境、就业、社保、教育、卫生、交通、城市建设、土地征收、旧区改建等领域涉及民生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研究制定行政审批、金融支持等重要涉企政策;

(三)研究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

(四)市政府认为可邀请列席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情况,原则上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可邀请2—3名市民代表列席相关议题。

第四条市民代表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

(二)年满18周岁,高中及以上学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户籍人员或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个人信用良好。

第五条市民代表征集程序:

(一)通过自愿报名和市政府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推荐的方式征集市民代表;

(二)市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市民代表人选,并按年度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承办单位在申报议题时,应根据议题内容提出邀请市民代表的建议。

第七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将相关议题材料、参会注意事项等送达市民代表,以便其做好参会准备。

第八条市民代表享有以下权利:可就有关议题的决策内容、背景、依据等向列席该议题的单位进行咨询;可根据会议安排就有关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第九条市民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会议,履行签到手续,并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

(二)认真履行会议赋予的职责,发言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言简意赅;

(三)带头贯彻执行会议作出的决定,并积极向所在单位、社区群众等进行宣传;

(四)严格遵守会议保密规定,会议讨论过程以及未定或已经决定但尚需保密的事项,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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