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9〕6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0-03-03 21:48:1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



成办函〔2019〕60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有效遏制全市城乡规划区违法建设行为,提升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水平,助推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乡规划区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省、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和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要求,大力推进违法建设综合治理,进一步改善城市发展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助推我市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

(二)工作目标。

1.健全违法建设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建立市、区(市)县、街道(镇、乡)、社区(村)四级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综合治理工作体制,优化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条块结合、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联动施治的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格局。

2.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创新工作思路,丰富违法建设监管防控和联合制止措施,及时发现、坚决制止、快速消除各类在建违法建设,有效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3.逐步消除存量违法建设。摸清全市违法建设底数,按照“分类处置、逐步递减”的原则,有序有效清理拆除、改造整治存量违法建设。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摸清底数,实施存量违法建设销账管理。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存量违法建设情况的普查、摸底工作,由市城管委统一汇总后纳入全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信息管理平台,作为全市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下达年度目标任务、实施目标考评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各区(市)县政府对纳入信息管理平台的存量违法建设逐一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实施销账式管理。对摸排不彻底,以及瞒报、漏报而未纳入数据库的存量违法建设项目,一律作为新增违法建设予以挂牌督办、限时依法拆除。

(二)建立巡查机制,坚决制止新增违法建设。各区(市)县政府建立区(市)县、街道(镇、乡)、社区(村)三级巡查发现机制,实行违法建设巡查发现网格化管理和“零报告”制度,按照分区负责、分片包干的原则,层层落实巡查监管责任,将巡查、制止责任落实到街道(镇、乡),将发现、报告责任落实到社区(村)。对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的违法建设,执法部门应当在调查取证后,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责令停止建设而不停止的,执法部门可以暂扣其施工设施设备;若当事人不停止建设且该违法建设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执法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应急或者临时措施,强行制止违法建设,消除违法结果。

(三)坚持分类整治,逐步消除存量违法建设。各区(市)县政府针对辖区内存量违法建设,本着“尊重历史、客观对待、依法处置、逐步递减”的原则,采取多种整治方式,逐一提出分类处置意见,按年度制定整治拆除工作计划,依法消除存量违法建设。各区(市)县政府要针对城区重要节点、重点管控区域的违法建设,制定专项整治工作计划,集中整治拆除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

(四)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切实提高违法建设成本。各相关执法部门要整合法律资源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综合运用法律资源治理违法建设能力,加大违法建设综合查处力度。按照《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完善手续,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规定,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造成违法建设的,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落实物业管理责任,加强小区违法建设监管防控。住建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我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将物业服务机构对违法建设的发现、劝阻、制止和报告职责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并督促其执行;指导物业服务机构在物业服务区建立施工材料机具出入登记制度、日常巡查发现制度和及时劝阻报告制度。对物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履行违法建设防控情况实行信用管理,对不配合执法部门工作或履行不到位的物业服务机构扣减信用记分,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31部门《关于印发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1206号)规定实施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支持等惩戒措施。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落实违法建设管控责任不到位的物业服务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予以曝光和通报批评。

(六)强化部门联动,限制违法建设使用和产权登记。执法部门依法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后,违法建设当事人不按照要求整改和拆除的,执法部门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及生产、流通、餐饮等相关许可;生态环境部门不予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对违法建设停止提供服务。对附有违法建设的房屋,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不动产的登记、变更、抵押予以限制;住建部门对房产的交易、抵押予以限制。对出租违法建筑的当事人,住建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对居住违法建筑的来蓉人员,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居住证。以违法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场地申请各类审批手续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已经办理的,应立即依法改正;对无证的,依法查处。

(七)实施信用管理,强化违法建设联合惩戒。市城管委牵头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失信联合惩戒管理文件规定,建立全市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联合惩戒机制。市发改委要将违法建设联合惩戒措施纳入《成都市信用联合奖惩目录清单》和《成都市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对不按要求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当事人列入重点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予以信用监管。

(八)运用法纪手段,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国家机关(单位)、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应模范遵守乐动体育ldsports5.0 ,杜绝违法建设行为,带头拆除违法建设,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对经查证核实违法建设当事人是中共党员的,执法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通报。对纵容、参与、实施或拒不拆除违法建设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执法部门应依据《四川省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省政府令第230号),及时抄告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人员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九)强化过程管理,加强违法建设源头管控。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实施监管,从源头上有效预防、控制各类新增违法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抽查,有效减少和预防新建项目出现新增违法建设的空间和条件;住建部门应加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和房屋销售管理,严格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开发单位承诺和已擅自转让、出售小区绿地、屋顶等公共区域的行为进行监管和限制。

(十)强化示范引领,创建无违法建设社区。按照“分期推进、划片施治,整治一片、规范一片”的原则,开展“无违法建设社区”创建活动。各区(市)县政府制定活动方案、明确创建目标和激励政策,组织街道(镇、乡)、社区(村)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和社区(村)居民自治管理作用,在辖区范围内深入开展无违法建设小区、社区、街道系列创建活动,营造良好违法建设社会治理氛围,切实改善居民生活环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职责分工

(一)市级相关部门职责。

市城管委(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开展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和重大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规范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流程,完善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监督检查和通报考评区(市)县查处治理违法建设工作情况。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规划许可的监督管理和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工作,配合做好违法建设案件调查、城建档案查询以及专业技术解释等工作,配合做好违法建设涉及不动产登记、变更、抵押的限制以及对附有违法建设不动产涉及的相关信息进行查询等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督促物业服务机构履行违法建设发现、劝阻、报告责任,配合执法部门对附有违法建设房产的转让、抵押等交易进行限制以及对附有违法建设房产涉及相关信息进行查询等工作;负责将涉及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纳入征信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隐瞒违法建设性质取得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依法予以查处。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违法建设强制拆除现场秩序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配合执法部门查询违法建设当事人相关信息。

市人社局负责配合执法部门查询违法建设当事人参保个人信息。

市应急局负责对违法建设治理中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予以查处、督促整改。

市经信局负责督促供电、供气单位按照工作职责配合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督促供水单位按照工作职责配合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二)区(市)县政府职责。

各区(市)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违法建设发现、制止、调查、作出处理决定、强制拆除等工作,组织实施市城管执法部门对重大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落实全市统一部署开展的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是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属地政府工作要求落实违法建设巡查、发现、制止责任,组织实施或配合开展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工作,加强违法建设源头管控,及时制止和消除各类新增违法建设,督促指导社区参与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队伍建设。各区(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基层违法建设治理执法队伍(机构)建设,落实规划执法人员编制,充实执法队伍;强化规划执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执法一线队伍素质,提升基层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水平。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区(市)县政府要切实加大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投入,保障执法队伍(机构)建设经费和违法建设拆除、治理工作经费。市级财政部门应安排资金,保障全市违法建设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运营经费和市级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

(三)加强法制保障。市司法局应及时做好违法建设综合治理相关法制保障工作,指导执法部门进一步规范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流程,会同市城管委研究制定全市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配套的地方性法规。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市)县政府要充分发挥街道(镇、乡)及社区(村)的基础性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违法建设的危害性,增强群众的法制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曝光典型违法案件,做好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报道,营造强大舆论攻势,形成全社会支持防违治违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考核问责。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市城管委制定全市违法建设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办法,实行违法建设治理考核通报制度,对治理违法建设不力的,协调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效能监察和问责处理。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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