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8〕21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办函〔2018〕21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决策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9日
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决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提升管理水平,为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奋力实现新时代成都“三步走”战略目标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包含以下几类:
(一)市本级政府财政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建设且占投资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采取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适当方式,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建设运营的市本级PPP项目。
(三)在前两类项目之外,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出规划并提供一定要素保障,交由市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按照市场化方式自筹资金建设运营的市本级政府间接投资项目。
第三条(决策原则)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规范、高效、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二章项目决策
第四条(计划申报)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市级各部门(单位)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发改委报送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续建项目重点报告项目实施进度、累计完成投资、当年建设内容、年度投资计划、资金需求及来源等。
(二)新开工项目(已履行本办法决策程序决定实施的项目)重点报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当年建设内容、年度投资计划、开工时间、资金需求及来源等。
(三)拟实施项目应报送项目单行材料,重点报告内容包括: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必要性、总投资及年度投资规模、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成立合资公司)、项目实施方式(政府投资、政府间接投资、PPP模式)、资金需求及来源等。
第五条(计划审定)年度计划应按以下程序报批执行:
(一)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国土等部门结合资金、土地等要素匹配情况,统筹编制年度计划草案。
(二)年度计划草案征求项目分管市领导和市级相关部门意见。
(三)市发改委根据意见,修改形成年度计划,并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四)年度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市发改委根据审议意见起草审议报告,并按照成委厅〔2017〕81号文规定的程序,报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计划调整)年度计划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计划印发后,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提出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第五条规定,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市发改委按照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审定内容予以调整。
第七条(计划作用)经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的年度计划,各部门(单位)须严格执行,并将其作为资金、土地等要素安排、项目审批、开展招投标活动、报建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方案审议)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经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审定实施后,应加快项目推进工作,项目实施前需上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重评会)审定实施方案等材料的,按照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九条(多控管理)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投资、内容规模、实施方案“多控”监管。经市重评会审定的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实施方案、建设内容和规模等原则上不得调整。PPP项目的总投资、实施方案、建设内容和规模等由市PPP联席会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十条(投资调整)项目投资(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设概算)超过市重评会审定投资或开工后投资超批复概算的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取得项目主管部门投资调整书面审查意见、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资金筹措书面审查意见、市政府评审中心评审意见后,按以下规定办理审批调整手续:
(一)投资调增额度在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经项目分管市领导审签后,市发改委办理审批手续。
(二)投资调增额度在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不含)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项目分管市领导审签后,市发改委办理审批手续。
(三)投资调增额度超过3000万元(含)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重评会审议通过后,市发改委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方案调整)确需调整市重评会审定实施方案中项目实施方式(政府投资、政府间接投资、PPP模式)、项目实施单位、合作方式等重要内容的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单位需取得项目主管部门调整审查意见、市政府评审中心评审意见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重评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管理一致)不在市重评会审议范围的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经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审定实施后,应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由市政府相关议事协调机构按现有规定管理。
第四章项目后评价
第十三条(明确职责)进一步强化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后评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筛选确定后评价项目,制订后评价年度计划。
(二)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承担后评价业务,监督和指导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
(三)通过后评价工作,总结经验教训,为项目管理、投资决策、规划和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
(四)建立后评价信息反馈和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后评价结果,对问题严重的项目,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四条(评价内容)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决策过程评价、建设过程评价、竣工验收评价、运行情况评价、实施效果评价、目标和可持续性评价、后评价结论和经验教训总结等。
第十五条(整改落实)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定期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明确责任)项目实施单位是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项目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严肃程序)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倒置、简化或省略决策程序,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决策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独立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项目实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项目决策程序的,项目未按本办法完成决策程序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许可)手续的,视违规情形给予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信息公开)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在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网(http://tz.xmchengdu.gov.cn)上公示项目的审批、招标、报建、施工、概算执行、竣工验收等相关信息,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统一规则)成都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区(市)县政府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管理政策文件。
第二十二条(有效期限)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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