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8〕19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03 21:50:46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成办函〔2018〕195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2018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8日







成都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条依据国家和省、市大气污染防治有关规定,为推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

第三条考核因子。PM2.5、空气质量优良天数。

第四条考核办法。市政府对区(市)县PM2.5、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实施考核,根据各区(市)县监测因子平均浓度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对比年度目标值,实施财政奖惩措施。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考核基数。PM2.5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考核均以2015年数据为基数。

第六条考核计算。

PM2.5考核计算。按照《成都市“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分解计划》,依据各年度浓度下降比例,对照2015年年均浓度,算出2016-2020年各年度年均浓度基本目标和奋斗目标。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考核计算。按照《成都市“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分解计划》,依据各年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上升比例,对照2015年优良天数,算出2016-2020年各年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年度目标。

第七条奖励措施。

市级设立环境空气质量激励资金,激励资金额度=成都市扣缴区(市)县财政资金总额度-四川省扣缴成都市财政资金额度。

PM2.5考核奖励占比环境空气质量激励资金60%。其中,完成PM2.5年均浓度基本目标的,奖励资金占比PM2.5考核奖励资金70%;超额完成PM2.5年均浓度基本目标的,奖励资金占比PM2.5考核奖励资金15%;完成PM2.5年均浓度奋斗目标的,奖励资金占比PM2.5考核奖励资金15%。

某区(市)县PM2.5考核奖励资金=完成基本目标奖励资金+超额完成基本目标奖励资金+完成奋斗目标奖励资金

完成基本目标奖励资金=(环境空气质量激励资金总额度×60%×70%)/完成基本目标区(市)县数量

超额完成基本目标奖励资金=(环境空气质量激励资金总额度×60%×15%)×该区(市)县超额完成基本目标部分/相关区(市)县超额完成基本目标部分之和

完成奋斗目标奖励资金=(环境空气质量激励资金总额度×60%×15%)/完成奋斗目标区(市)县数量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考核奖励占比环境空气质量激励资金40%。其中,完成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年度目标的,奖励资金占比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考核奖励资金70%;超额完成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年度目标的,奖励资金占比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考核奖励资金30%。

某区(市)县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考核奖励资金=完成目标奖励资金+超额完成目标奖励资金

完成目标奖励资金=(环境空气质量激励资金总额度×40%×70%)/完成目标区(市)县数量

超额完成目标奖励资金=(环境空气质量激励资金总额度×40%×30%)×该区(市)县超额完成目标部分/相关区(市)县超额完成目标部分之和

第八条扣缴措施。各区(市)县PM2.5、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考核扣缴资金上限金额均为1000万元。

PM2.5考核扣缴。未完成PM2.5年均浓度基本目标的,扣缴财政资金200万元。同时给予差额部分扣款,比基本目标值每升高1微克/立方米给予30万元财政扣款;未完成年度目标且年均浓度同比不降反升的,同比上升浓度按每1微克/立方米给予60万元财政扣款。

某区(市)县PM2.5考核扣缴资金(万元)=未完成目标扣缴资金+比基本目标升高值×30+同比上升浓度值×60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考核扣缴。未完成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年度目标的,扣缴财政资金100万元。同时给予差额部分扣款,比年度目标值每减少1天给予10万元财政扣款;未完成年度目标且优良天数同比减少的,同比减少天数按每1天给予20万元财政扣款。

某区(市)县优良天数考核扣缴资金(万元)=未完成目标扣缴资金+比目标值减少天数×10+同比减少天数×20

第九条考核结算。市大气办负责每年度对各区(市)县考核因子进行考评,于每年6月底前统计上一年奖惩资金并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负责将奖惩资金纳入当年决算进行结算,兑现奖惩资金。

第十条通报督促。市大气办每月通报各区(市)县PM2.5平均浓度、优良天数情况及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并向社会公开。每季度空气质量排名最后3名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在全市作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资金管理。区(市)县所获奖励资金,统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科研和治理项目、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乡镇(街道)环保机构工作。各区(市)县应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考核问责。

对PM2.5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其中一项未完成年度目标的区(市)县,由市政府牵头,市大气办组织承办,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监委)参与,约谈区(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予以督促,并暂停该地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对PM2.5和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均未完成年度目标的区(市)县,除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外,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

从2017年开始,对连续三年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区(市)县,按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公式等可视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并将视执行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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