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8〕19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锦江流域违法排污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03 21:50:5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锦江流域违法排污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办函〔2018〕193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区(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成都市锦江流域违法排污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8日









成都市锦江流域违法排污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水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切实巩固水生态环境治理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开展锦江流域违法排污行为有奖举报试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锦江流域所有河渠违法排污行为的举报及奖励。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锦江流域违法排污行为进行举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举报,给予奖励。

第四条举报以下违法排污行为,经调查,线索有效但依法未处以罚款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依法处以罚款的,则按处罚金额的10%给予举报人奖励,单笔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一)工业企业、生产作坊违法排放生产废水的;

(二)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内非法从事畜禽养殖的;

(三)养殖场、养殖小区直排粪污的;

(四)污水处理厂站(含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工业污水处理厂站)偷排或者超标排放污水的;

(五)住宅小区以及沿街商铺如洗车场、餐饮店、农贸市场等排水户向市政管网乱接乱排的,或向雨篦子倾倒废水、废渣等行为的;

(六)工程项目施工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设施安全的;

(七)因市政污水管道管理维护不到位或不及时,造成污水从雨水口排放的;

(八)施工工地直排生活污水或高浊度水的;

(九)向水体或其岸边倾倒废污水的;在公共水体清洗盛装不洁物(如化工产品、人畜粪便、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渣、农药等)器皿或工具的,或清洗废水直排公共水体的;

(十)收储垃圾的垃圾桶、转运站、收集站、中转房因管理维护不到位造成渗滤液等废污水直排的,或垃圾转运车故意往雨篦子倾倒废污水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直排污水行为。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向市河长制办公室信息中心举报锦江流域违法排污行为:

(一)电话:63921872;

(二)邮箱:cdshzb@qq.com

(三)来信来访:成都市河长办信息中心(成都市府南河管理处),地址:成都市青羊横街18号,邮政编码610072(来信须留联系电话)。

第六条采用实名制举报,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有效信息和线索,否则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

(二)违法排污行为主体的准确名称;

(三)违法排污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事件内容;

(四)举报违法排污行为的其他佐证材料,如记录有时间、地点和违法行为主体等要素的照片、视频等。

第七条举报受理、核实和查处实行“集中受理、统一派件,分工核查、分头奖励”的原则。市、区(市)水务、环保、城管、农业、经信、住建等部门接到派件后,应及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查处;构成环境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

第八条举报奖励经费由市级部门和区(市)在罚没收入中安排,按罚没收入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对举报进行调查并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监管部门负责将举报专项奖励资金纳入本级部门预算,并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审核和发放工作。

举报案件处罚金额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缴入同级财政。

第九条举报人自接到领取奖金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本人有效证件到举报案件查处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委托他人办理。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兑现奖金。

奖励资金由发放部门采取非现金方式支付。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同一举报事件,只奖励一次。同一违法排污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举报人。举报事件被查处后,若该违法行为主体再次出现违法排污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的,不给予任何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调查核实的;

(二)举报的违法排污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的违法排污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限内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匿名举报或无法获得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六)各级河长、街道网格管理人员、河长制办公室以及其他负有监管责任单位的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举报的;

(七)河道及市政污水管网管理维护单位、污水处理厂站运行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举报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奖励情形的。

第十二条各级部门参与举报调查核实查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或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

第十三条各级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一经查实,将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一)在受理或接到查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

(二)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三)应当奖励而不按规定发放奖金或滥发奖金的;

(四)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或举报内容的;

(五)其他应当依纪依法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四条举报人故意虚假举报、妨碍公务的,市、区(市)相关部门可提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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