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办函〔2018〕18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03 21:51:02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办函〔2018〕180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5日

成都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3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和“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封闭运行、全程监督”的思路,推进全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构建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和监管机制,实现病死畜禽处理及时、过程清洁环保、产物合理利用。

二、重点工作

建立全市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控平台,多方联动,实现病死畜禽收集、运输、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

(一)全域覆盖。我市实行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制度。本市县级农业部门与设立在我市的无害化处理企业签订无害化处理协议,确保全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全域覆盖。

(二)完善机制。运用信息平台开展智慧监管,完善畜禽生产经营者、保险公司、无害化处理企业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3+1”四方联动的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和监管机制。

畜禽生产经营者:负责及时报告畜禽死亡情况,妥善存放畜禽尸体及不可食用产品。已投保的向保险公司和畜禽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未投保的向畜禽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保险公司:负责对投保病死畜禽进行勘验、理赔,并向畜禽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通报勘验、理赔情况。对不能确认实施了集中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

无害化处理企业:负责对收集的病死畜禽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建立规范完整的病死畜禽收集、无害化处理和工业产品去向等台账,并向企业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运营情况。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实施监督管理。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对本辖区内病死畜禽的收集过程进行监督,无害化处理企业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派专人对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驻厂监督。

(三)设施建设。根据全市病死畜禽收集运输的实际需求,经市级相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无害化处理企业新购置的病死畜禽运输车辆,市财政给予5万元/台的一次性补贴。

三、补贴政策

(一)补贴范围。养殖环节病死猪、牛、羊、小家禽、兔、鱼等;屠宰环节病害畜禽及不可食用产品。

(二)补贴对象。畜禽生产经营者、无害化处理企业。

(三)补贴标准。生猪:20公斤(含)以上的87元/头;5公斤(含)—20公斤的20元/头;5公斤以下的5元/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的不可食用产品,按90公斤折合1头,每头补贴87元。

牛:犊牛200元/头,育成牛400元/头,产奶牛600元/头。

羊:5公斤以下的20元/只;5公斤-15公斤的50元/只;15公斤以上的100元/只。

小家禽、兔、鱼、畜禽(生猪除外)屠宰厂(场)不可食用产品等:2元/公斤。

(四)资金来源及补贴方式。养殖环节20公斤(含)以上生猪(不包括因染疫强制扑杀的)的补贴,除上级财政补贴部分,其余由市财政承担;因染疫强制扑杀畜禽、生猪屠宰厂(场)的病害生猪及不可食用产品的补贴由区(市)县财政承担;养殖环节其它病死畜禽、屠宰环节其它病害畜禽及不可食用产品的补贴,由市和区(市)县财政各承担50%。

养殖环节20公斤(含)以上生猪的无害化处理补贴,按70元/头拨付给无害化处理企业、17元/头拨付给养殖业主;5公斤以下生猪的无害化处理补贴,按3元/头拨付给无害化处理企业、2元/头拨付给养殖业主。养殖环节其余无害化处理补贴按8∶2的比例分别拨付给无害化处理企业和畜禽生产经营者。屠宰环节的无害化处理补贴全额拨付给无害化处理企业。

无害化处理补贴的申请、核实、拨付等工作制度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严格落实责任,健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强化专业监管队伍建设,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管人员数量,落实岗位职责,确保“定人、定岗、定责、定待遇”。要强化经费保障,将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和监管人员劳务费及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明确工作职责。畜禽生产经营者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无害化处理企业应按照原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7〕25号)执行操作。保监部门要积极推进除生猪以外的其他畜禽政策性保险,指导保险机构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列入畜禽保险合同。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调运、屠宰环节的监管。县级和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划分的责任区组织对弃置在辖区内江河、湖泊、水库、街道等公共场所的无主病死畜禽进行收集处理。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公安、城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相关环节的监管。

(三)强化社会公众监督。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培训,重点针对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及动物产品加工、经营的从业人员,主动送政策上门,引导督促相关从业者守法经营、履行法定义务,自觉做到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病死畜禽,按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广泛宣传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危害性和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增强对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识别能力。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奖励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和新闻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四)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监督执法基础建设的投入,改善监督执法条件和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农业、财政、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城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以及虚报冒领无害化处理补贴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侦办、查处力度。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查扣的病死动物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本实施方案中涉及的市财政补贴资金在病虫害控制专项资金中安排。补贴标准若有调整,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发布。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79188.html

本文关键词: 成都市,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