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20〕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物流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04 13:29:15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物流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20〕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物流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快推进服务业企业有序复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9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物流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精神,支持我市物流企业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缓缴减免税费。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物流企业,可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物流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二、加大稳岗扶持。按照厦府规〔2020〕3号文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等给予政策扶持。促进企业复工复产,支持重点物流企业增加招聘新员工解决驾驶员、业务人员缺口,给予每名新招员工培训费用1000元补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三、降低运营成本。对承租政府性资产、国有企业中经营用房、停车场的中小企业,租金、停车费1个月全免、2个月减半;鼓励其他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2020年上半年本市注册的航空货运代理企业,在高崎机场处理国际进出港货物量(不含邮快件)1200吨、2400吨、4800吨以上的,每吨分别给予150元、200元、250元奖励。对积极承担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重点民生物资物流服务的,优先推荐列入各级重点保障企业、信贷资金需求名单,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支持创新发展。对物流业务进行协同化、自动化、智能化、可视化改造,实现“机器换工”、业务增量、成本下降、效率提高和服务与环境质量改善,实施效果明显、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软硬件投资额8%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


五、促进快递服务民生电商。2020年上半年,新增快递综合服务站点并完成备案登记25个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50个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在城乡新增设立自助投递终端12组,且每组自助投递终端达30个格口的,按终端组数给予2万元/组的奖励。国际和港澳台地区进出境邮件、快件业务量达到36万件以上、100万件以下的,给予30万元奖励;100万件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150万件以上的,给予8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邮政管理局)


本实施方案所指物流企业系在我市注册的货物运输、货运代理、仓储、装卸、配送等企业。本实施方案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省、市、区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各责任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操作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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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