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20〕1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港航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港航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20〕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港航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快推进服务业企业有序复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22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支持港航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精神,支持港航企业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减免部分港口收费。对厦门港集装箱货物的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全免。(责任单位:厦门港口局,市财政局)
二、船舶引航费收费标准减半。对在厦门港引航的所有船舶在《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降低厦门港部分港口收费标准的通知》(厦府〔2019〕131号)的基础上再打五折收费,对6万净吨以上的集装箱船舶,按净吨6万吨封顶计收引航费。(责任单位:厦门港口局,市财政局)
三、降低外贸中转的港口作业包干费。对国际中转、内支线中转的外贸集装箱港口作业包干费(集装箱装卸船作业)按照各航运企业与港口经营企业签署协议的收费标准降低10%计收。(责任单位:厦门港务控股集团,厦门远海集装箱码头)
四、减免集装箱拖车停车费。适用厦府规〔2020〕3号文件第八条款“适当减免房租”规定,即租用政府性经营或国有企业经营的停车场的集装箱拖车企业,停车费2月份全免、3~4月份减半。(责任单位:湖里区政府,海沧区政府)
本实施方案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其中“船舶引航费收费标准减半”从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省、市、区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各责任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操作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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