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20〕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04 13:29:3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厦府办〔202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2020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2日



2020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


一、关于2020年市政府立法工作


㈠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加大立法统筹协调力度,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工作效率,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注重立法目标和价值导向、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有机统一。坚持立法引领,推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㈡落实工作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加强经济、民生、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立法,不断提升政府立法质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确保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创新立法体制机制,实现精准立法,推动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创建。


㈢认真组织实施。立法项目起草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立法计划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立法任务。对已列入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的,起草责任单位要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落实工作计划,成立由立法人员、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起草小组,建立工作保障机制。在起草法规草案时,要同步规划相应配套制度,力求做到配套制度与法规同步设计、同步制定、同步实施。要严格按照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完成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报送工作,不能如期完成的,要及时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对列入立法计划的备选、调研项目,相关起草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大工作力度,对其中已经比较成熟的法规项目,要主动向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请示报告。市司法局要进一步加强对立法项目起草、报送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立法工作。


㈣扩大公众参与。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健全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有效发挥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作用。加强立法中引入第三方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作为立法决策的重要参考。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积极作用,听取基层立法意见。法规、规章草案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法规、规章草案原则上要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不断完善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制度,集中民智,凝聚民力,体现民意。


㈤加强组织协调。各起草责任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就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的主要制度、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内部形成统一意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反复研究论证。同时,在法规、规章草案起草过程中要注意避免部门利益化,防止选择性立法。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修改意见。起草责任单位对有争议的意见,要在向市司法局报送草案送审稿时,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法规、规章草案审查过程中,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司法局及时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继续加强与市人大相关专委会的工作联系,主动邀请市人大相关专委会指导法规草案的起草,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协调解决审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㈥强化立法调研。市司法局要根据2020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做好相关立法课题确定和指导工作,科学合理编制立法课题经费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相关立法课题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课题经费开支要求,规范、合理、有效利用立法课题经费。要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加大立法调查和理论研究,按时向市司法局报送相应课题成果和调研报告。


二、关于2020年市政府执法检查计划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巡察办2019年巡察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及市委主要领导有关指示要求,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条、第六十三条及《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三条、《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安排2020年市政府执法检查工作。


㈠《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1.检查内容


检查我市行政执法部门特别是被巡察发现问题涉及的部门贯彻落实《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及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有关情况。主要检查近三年来制定或修改自由裁量权基准情况、执法中适用自由裁量权情况、取得实际成效和配套措施制定情况、执行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2.检查安排


⑴自查阶段(2020年3-4月) 各单位深入开展自查自纠,重点围绕检查内容逐件深入自查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


⑵抽查阶段(2020年5-6月) 市司法局组织抽调业务骨干,随机抽取各单位近三年卷宗,开展集中抽查评查,全面掌握各单位有关情况;


⑶核查阶段(2020年7-8月) 市司法局组织人员到各单位开展实地检查核查;


⑷总结阶段(2020年9-10月) 全面梳理总结检查有关情况并报市委市政府。


3.检查方法


⑴评查卷宗,对照各单位报送的自查报告,抽取案卷卷宗集中评查;


⑵被检查单位汇报执法情况;


⑶反馈案卷评查有关情况,查阅相关台账资料;


⑷被检查单位在检查核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意见报市政府。


4.检查人员组成


由市司法局牵头,市效能办、市信访局参加,邀请市政协社法委及部分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共同组成检查组。


㈡《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1.检查内容


主要检查规章实施以来有关单位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情况、履行备案审查职责情况、取得实际成效、执行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方面内容。


2.检查安排


时间拟定于2020年12月,被检查单位为部分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部门。


3.检查方法


⑴在市政府网站、市司法局网站公告执法检查事项,征求社会各界对规章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⑵被检查单位汇报规章执行情况;


⑶反馈备案监督情况,查阅相关台账资料;


⑷被检查单位在检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意见报市政府。


4.检查人员组成


由市司法局牵头,邀请市政协社法委及部分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共同组成检查组。


附件:2020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




  • 附件:2020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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