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9〕10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9〕105号
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20日
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有关意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自然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闽政办〔2018〕5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对《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任务负责,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区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5年为1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3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考核部门结合《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确定各区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考核检查指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依据自然资源综合监管平台,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区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和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对各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省级对市级的评价指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的目标任务、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所辖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情况。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年度自查情况。考核部门对各区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将有关情况向各区通报,并纳入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区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和落实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3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情况选取1-2个区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区级自查、实地抽查和其他相关检查考核等对各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区人民政府通报,纳入各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和落实等方面情况。
第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3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考核部门对各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区级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各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 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10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区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区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相关部门要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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