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9〕10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建设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0-03-04 14:12:58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建设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通知》



厦府办〔2019〕1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意见》(清整办函〔2019〕131号)、《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8〕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进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建设,促进我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重要意义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塔基和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是促进创新创业和经济转型升级的有力抓手。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利于培育和规范中小微企业健康成长,孵化更多的优质上市企业后备资源;有利于引导民间资金投向实体经济,为股权投资提供有效的进入与退出渠道;有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杠杆率,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我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二、准确把握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的功能定位


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厦门股交中心)是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告确认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福建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要着力将厦门股交中心打造成为省内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和以股权融资为核心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培育孵化、改制辅导、展示挂牌、登记托管、融资转让、财务顾问、信息咨询、管理培训、路演宣传等一揽子服务,有效促进中小微企业构建完整的融资链、服务链、价值链。


三、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加快发展


(一)推进特色板块建设。支持厦门股交中心设立“台资板”,更好地为台资企业提供服务。依托两岸区域性金融中心和厦门自贸区的创新政策优势发展跨境金融,加强与台湾资本市场的合作,探索成为台资企业赴大陆上市、台海资本对接的有效通道。支持厦门股交中心设立“创新板”,促进科技创新型企业获得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创业板和科创板市场孵化培育企业。厦门股交中心每年新增展示的台资企业和在福建省内注册的科创型企业合计不低于800家的,每年给予其奖励800万元;未能全额完成的,按实际完成情况等比例折算奖励金额;实际完成情况低于绩效指标的70%的,不予奖励。


(二)推动企业股改挂牌。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推动我市中小微企业进入厦门股交中心股改挂牌,协调解决企业在股份改制、挂牌申报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税收、工商、环保和项目立项等有关问题。厦门股交中心应制订具体标准,对不同资质的挂牌企业实施分层管理,按不同层级实施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做好企业的挂牌前审核和挂牌后管理,并探索建立内部转板机制,切实提升挂牌企业质量。厦门股交中心每年新增股改并挂牌的在厦注册企业不低于80家的,每年给予其奖励1600万元;未能全额完成的,按实际完成情况等比例折算奖励金额;实际完成情况低于绩效指标的70%的,不予奖励。


(三)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厦门股交中心为挂牌企业符合规定的股票、可转债非公开发行、转让提供服务。支持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等为符合条件的挂牌企业优先提供授信、担保,开展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信贷服务。引导私募股权基金、证券资金、保险资金、信托资金、产业基金等各类资本进场投资挂牌企业。厦门股交中心要加强发行融资和交易转让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行情发布、价值评估、交易促成、单向竞价等制度,发挥贴近当地、成本低廉、程序便捷、手续灵活等体制机制优势,不断提高股权融资服务能力。要有重点地将场外优质企业的A轮、B轮、C轮等私募股权融资引导至区域性股权市场,积极发展各类合格投资者,通过建立行业上下游对接渠道和跨行业交流平台,帮助挂牌企业对接合格投资者,逐步形成良好的市场生态。对在厦门股交中心股改挂牌并交易的在厦注册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在厦门股交中心发行可转债的在厦注册企业,按融资金额的3%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加强登记托管服务。推进在厦注册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股权融资需求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厦门股交中心办理股权集中登记托管。支持厦门股交中心试点开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村改居”农村集体资产份额登记托管业务。厦门股交中心应建立健全登记托管业务规则和操作规程,采取走访、访谈、公证、律师见证等措施,确保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要积极拓展登记托管企业的种类和范围,为未上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类金融机构提供优质的股权登记托管服务。应积极与市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股权登记对接机制,增强登记托管信息的公信力。


(五)支持中介机构开展服务。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依托管理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信用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改制辅导、尽职调查、信息披露、审计、验资、评估、法律、信用评级等专业服务。厦门股交中心要积极发展专业服务商会员,积极与业务联系紧密的中介机构加强战略合作。


(六)建设挂牌企业信用体系。鼓励厦门股交中心的挂牌企业参加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的企业信用评级,对信用评级结果在A级及以上的挂牌企业,每家给予不高于5000元的补贴。厦门股交中心应建立挂牌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制度,并与厦门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对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缓解中小微企业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七)加强与其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加强厦门股交中心与证券期货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合作对接,积极探索建立合作对接和互联互通机制,实现联动发展。支持厦门股交中心申请开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推荐业务试点,支持其培育上市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推动挂牌企业在符合条件时转板至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或新三板。推动厦门股交中心交易系统与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进行对接,与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其他区域性股权市场等私募市场实现信息和交易联网,形成聚集效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年期间,厦门股交中心实现培育上市企业2家及以上、上市后备企业5家及以上的目标的,可根据其实际培育企业数量,分别按每家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其他


(一)本通知由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通知所称“展示”是指企业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公示企业基本信息的行为;“挂牌”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实时价格行情公布和持续信息披露,以便实现股权融资的行为;“对在厦门股交中心股改挂牌并交易的在厦注册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中的“交易”是指企业通过股权协议转让实现融资的行为。


(三)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市级相关扶持政策。


(四)享受本通知奖励或补贴的企业不履行承诺的义务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按有关规定收回已享受的奖励或补贴,并取消申请本通知奖励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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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