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9〕8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金融人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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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金融人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9〕8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金融人才计划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和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21日



厦门市金融人才计划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厦门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中心的若干意见》《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要求,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提供建设金融强市人才资源保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集聚高层次金融人才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引进和培养本市金融业发展和两岸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急需的高层次金融人才。高层次金融人才应当在注册在本市的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机构总部和全国性金融机构的一级分支机构,下同)、大型金控公司或金融研究所(智库)任职。其任职的机构或组织应当经营情况良好,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对本市重点产业项目有较大的资金支持和融资成效。


高层次金融人才分为三类,包括行业领军型、高级精英型和青年骨干型。以上三类人才包含现有人才和引进人才。现有人才,是指在申报有效日期截止前来本市连续工作满3年的人才;引进人才,是指在申报有效日期截止前1年内从外地来本市工作的人才。对符合本市高层次人才政策的,认定后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一)行业领军型


1.人才应同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2)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申报时至少能在用人单位继续服务5年;


(3)申报时人才年龄不超过55周岁,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4)用人单位支付年薪达到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倍以上。


(5)在申报年度内,其本人及任职机构无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


2.人才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担任国家级重大金融政策规划主要起草人;


(2)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


(3)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5)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6)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7)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8)曾在入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的金融机构总部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一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9)曾在全国性金融研究所(智库)任高级管理职务;


(10)曾在国际性金融组织任高级管理职务;


(11)近5年,在本市注册,名列清科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投中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年度排行榜前20名机构的核心投资决策团队主要负责人;


(12)经市委人才办、市金融监管局按程序研究确认,相当于上述层次类别的人才。


(二)高级精英型


1.人才应同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2)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申报时至少能在聘任单位继续服务5年;


(3)申报时人才年龄不超过55周岁,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4)用人单位支付年薪达到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上;


(5)在申报年度内,其本人及任职机构无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


2.人才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享受省级或本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获得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国际注册会计师(ICP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USCP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CII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资格证书或高级职称,且担任注册在本市的金融机构、大型金控公司或金融研究所(智库)的副职以上领导职务;


(3)获得美国财产保险核保师(CPCU)、北美精算师(ASA)、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FCAA)资格证书,且在本市法人保险机构担任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


(4)经市委人才办、市金融监管局按程序研究确认,相当于上述层次类别的人才。


(三)青年骨干型


人才应同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2)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劳动合同;


(3)申报时人才年龄不超过45周岁;


(4)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地方金融行业或股权投资、金融科技、财富金融、绿色金融、黄金金融、普惠金融等金融领域工作经验;


(5)获得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国际注册会计师(ICP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USCP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CII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美国财产保险核保师(CPCU)、北美精算师(ASA)、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FCAA)资格证书;


(6)用人单位支付年薪达到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上;


(7)担任注册在本市的金融机构、大型金控公司或金融研究所(智库)的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项目团队核心负责人;


(8)在申报年度内,其本人及任职机构无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


人才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可经由用人单位推荐申报,在经过相关评定程序后确认是否入选为当年度高层次金融人才。高层次金融人才的评定程序由市金融监管局另行制定公布。对经评定的上述三类高层次金融人才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支持,扶持资金分五年平均发放:


1.对现有的行业领军型金融人才奖励100万元;对引进的行业领军型金融人才奖励200万元。每家单位5年内可推荐申报1人;如已认定人才任期未满且离职的,该单位可在其离职后,另行推荐申报1人。


2.对现有的高级精英型金融人才奖励80万元;对引进的高级精英型金融人才奖励160万元。每家单位每年可推荐申报1人。


3.对现有的青年骨干型金融人才奖励40万元;对引进的青年骨干型金融人才奖励80万元。根据规模、税收等情况,每家单位每年可推荐申报1-3人。


4.获评行业领军型、高级精英型金融人才,每年可给予一定名额申办“金鹭英才卡”,其余高层次金融人才可申办“银鹭英才卡”,并按《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优惠政策暂行办法》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具体由市金融监管局商市委人才办决定。


5.对“金鹭英才卡”持卡人才工资薪金所得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对“银鹭英才卡”持卡人才工资薪金所得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予以奖励。


6.同一法人金融机构内交流任职的人才,或受上级有关部门委派及组织任命的人才,可以参评高层次金融人才且不受劳动合同签订期限限制,获评后可申办“金鹭英才卡”或“银鹭英才卡”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但不予发放奖励。对于此类高层次金融人才中特别优秀的现有人才,可由市金融监管局推荐申报《"海纳百川"领军人才特殊支持计划》。


二、创新金融人才发展体制机制


加大本市金融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力度,建立高效的人才管理体制、科学的人才培养支持、灵活的人才服务体系,充分激发金融人才的创新活力。


(一)拓宽高层次人才引进渠道。鼓励通过柔性引才方式,在不改变原有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前提下,突破地域、单位、工作方式等限制,吸引高端金融人才为本市金融行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柔性引进金融人才应当符合本市柔性引才认定标准及引进方式,并与本市金融机构、大型金控公司、金融研究所(智库)签订服务协议,协助开展战略研究、经营管理、风险控制、产品研发、资产管理、金融科技、国际业务等工作。对柔性引进的金融人才服务时间半年以上的,按照在本市工作时间以及实际贡献、薪资待遇等按照个人薪酬总额15%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建立高效的金融人才管理体制。强化政府金融人才宏观管理、政策制定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和支持金融机构用人主体自主权,发挥其在金融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加快完善市场化、社会化金融人才管理服务体系,进一步建设统一、开放的金融人才市场体系。


(三)打造科学的金融人才培养模式。统筹好本市金融行业发展规划和金融人才培养计划,加强金融人才需求的预测,创新金融人才学习培养模式。


1.发挥两岸金融研究中心、金融科技50人论坛等金融研究机构的优势,每年通过组织“金融大讲堂”,为本市金融人才培养提供政策咨询、专题讲座、公共讲堂和网络课堂等线下、线上相结合的培训资源。


2.支持本市金融机构与高等院校合作,通过建立金融特色学科、专业资格认证和联合培养等模式,开展金融人才培养工作和金融创新研究工作,对在金融人才培养上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经评定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具体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3.充分发挥金融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金融行业协会加大力度做好金融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对引才育才成效突出的协会,经评定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4.聚焦“一带一路”,培养及建设若干个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具有较高培训能级的金融人才培训载体,设计开发适应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需求的海外培训项目。积极创造条件组织高端金融人才赴国际金融中心城市学习培训。


5.加强与台湾金融业的互联互通,创新开展海峡金融论坛等两岸金融合作创新交流活动,鼓励本市金融机构、金融行业协会等与台湾同业联合举办行业论坛、专题培训等项目,进一步深化两岸金融人才的交流合作。


6.鼓励本市金融机构聘用急需紧缺台湾金融人才。对担任注册在本市的金融机构、大型金控公司或金融研究所(智库)的中层及以上管理职务,且年薪达到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上的台湾金融人才,每年给予8万元补助,同一人才补助累计不超过5年。若人才入选高层次金融人才,其相应获得的高层次金融人才奖励将扣除上述已拨付的补助部分。


7.发挥本市已有金融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创新实践基地储备金融人才的功能,支持在站博士后与本市金融工作部门、金融机构开展课题研究和技术成果转换。


8.鼓励本市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证券发行保荐代表人、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国际注册会计师(ICP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USCP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国际注册投资分析师(CII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国际财资管理师(CTP)、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美国财产保险核保师(CPCU)、北美精算师(ASA)、英国精算师、澳洲精算师或中国精算师(FCAA)、国际财资管理师(CTP)、供应链金融专家(CSCF)、贸易金融合规专家(CTFC)、国际支付专家(CertPAY)、保函与备用证专家(CSDG)、国际贸易金融专家(CITF)、跟单信用证专家(CDCS)等资格认证考试,对2017年1月1日后取得上述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本市金融系统连续全职工作满2年以后,按照用人单位提供的人员名单对报考费用给予补贴,每人累计不超过5万元。


(四)建立健全金融人才服务体系。加大功能完备、高效便捷的金融人才服务体系建设力度,满足本市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1.采取多种模式、渠道,加大引进海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力度,加快培育本市金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支持本市金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金融人才测评、培训、咨询、招聘、薪酬调查等产品创新活动,不断提高金融人才市场化服务水平。


2.搭建金融人才公共服务平台,提升金融发展服务职能,为金融人才引进、政策咨询、培训交流、户籍办理、子女教育等提供专业化、公益性、全方位服务,适时举办金融人才沙龙、联谊会、专家论坛、专题讲座、人才培训等活动,促进不同行业、不同领域金融人才之间的交流。


3.健全更加顺畅的金融人才交流机制。畅通中央与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的人员交流渠道,开展挂职锻炼、借调等方式的人才交流活动。


(五)完善金融人才评价体系。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探索高层次金融人才的分类评价办法,研究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金融人才评价体系,为金融机构选人用人提供参考。


1.支持鼓励权威财经新闻媒体、金融行业协会、人才社会组织等单位开展“鹭岛十大杰出金融人物”、金融创新等奖项评选活动,在金融系统中弘扬爱国奉献、创新创业精神。


2.采用委托授权、项目资助或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行业协会、金融研究机构等单位或组织,协助本市研究制定金融人才目录、培养计划、评价标准,以及本市高层次金融人才的评审考核等工作,加大提高人才投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加强对金融人才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建立金融人才信息库,推动工作信息共享、联动推进的工作机制,形成统分结合、协调高效、整体推进的金融人才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优化金融人才发展环境。


(二)高层次金融人才的评选工作按照公平公开公正、专家打分、择优选择的原则,采取定期评选与临时性评选相结合方式,由市金融监管局牵头组织实施,报市委人才办审定后,公布名单,并享受相应政策。


(三)高层次金融人才的评审流程包括单位推荐、资格审查、评审考核、审核公示等环节,市金融监管局将另行制定并发布申报通知。


(四)对于特别优秀的高层次金融人才,由市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单位专门进行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同一单位、个人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本办法以及本市其他行业、部门的人才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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